[婚姻] "被結婚"13年:難以撤銷的婚姻登記
她撤銷婚姻登記的申請,輾轉於民政、公安和司法部門,似乎成了個無解的難題。不過,近日也有了新的進展。
2026年4月29日,北京市竇店派出所辦案警察在電話裡告訴張蕾,已對她的照片和結婚證照片中的女子進行人像比對,“結果肯定不是你”。5月12日,張蕾又向竇店派出所詢問案件進展,得知此案仍在移送扶風縣段家派出所的過程中。
2026年5月19日上午,她收到了寶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行政裁定:撤銷眉縣人民法院此前的不予立案裁定,指令其予以立案。
2068件類案
張蕾的情況並非個案。在福建,為了撤銷婚姻登記,姚某花了7年,這是最高檢在2020年9月發布的壹個典型案例。
2013年12月,壹名女子使用“莫某”的姓名和身份證明與姚某登記結婚,收取禮金7萬余元。登記次日,“莫某”帶著禮金失蹤。
之後,姚某嘗試了多種救濟途徑:向公安機關報案,警方認為雙方在民政部門有合法的婚姻登記,不予立案;向民政部門申請撤銷婚姻登記,民政部門以不符撤銷婚姻登記的法定條件未予受理;向法院起訴離婚,法院以非“莫某”本人登記為由駁回起訴。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婚姻登記,又因超過5年最長起訴期限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據《檢察日報》報道,2020年7月,姚某向福州市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監督。由省、市、縣叁級檢察機關組成的辦案組與公安機關協作,確認“莫某”的行為屬於騙婚。
2020年9月,福州市閩侯縣人民檢察院向縣民政局發出檢察建議,建議重新審查姚某與“莫某”的婚姻登記程序及結婚證的頒發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確實缺少合法要件的應當撤銷。
2020年10月10日,姚某的錯誤婚姻登記信息被撤銷。
此外,閩侯縣人民檢察院調查發現,“莫某”名下有5樁婚姻登記同時存續,分別在廣西、浙江、山西、福建和安徽。閩侯縣人民檢察院向公安機關移送線索後促成了刑事立案。2022年6月,“莫某”因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叁年九個月。
“姚某的訴求合理合法,法院的裁判並不存在問題。如果只是簡單地作出不支持監督申請決定,問題又回到了原點,結果仍舊是程序空轉。”辦案組成員之壹、閩侯縣人民檢察院時任檢察長張春在接受《檢察日報》記者采訪時說。
福州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蔣凌申參與了此案的專家論證。他向南方周末記者說,辦理此類事件時,對民政部門來說,法律上的核心節點是證據問題。如何證明當事人是被騙的,尤其如何證明照片上的人不是本人,只有司法機關出具的證據才是最穩妥的。
而對司法機關來說,接了這個案子,背後則是“拔出蘿卜帶出泥”的壹系列麻煩事,民政局是如何被騙?犯罪人是誰?是個人,還是團伙?相關部門工作人員是否存在濫用職權的行為?乃至其他更嚴重後果的職務犯罪?也因此,參與此事的各方都不願輕易介入。
這壹案例推動了壹份指導意見出台。
2021年11月,最高檢會同最高法、公安部、民政部聯合印發《關於妥善處理以冒名頂替或者弄虛作假的方式辦理婚姻登記問題的指導意見》,旨在打通司法和行政的堵點,
文件明確了肆部門處理此類事件中的職責:民政部門除了在收到公安、司法等部門出具的證據後撤銷相關婚姻登記外,也應將有關冒名頂替騙取婚姻登記的線索轉交公安、司法等部門,配合做好調查處理。
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受理相關報案、舉報。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依法立案偵查;法院、檢察院對相關事實進行調查認定後認為應當撤銷婚姻登記的,應當及時向民政部門發送撤銷婚姻登記的司法建議書、檢察建議書。
2024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應勇在拾肆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拾贰次會議上作關於檢察院行政檢察工作情況的報告。其中,他提到,指導意見發布後,已推動處理類案2068件,移送犯罪線索118條。
而張蕾,仍在等待壹個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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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沒人說話啊,我想來說幾句
2026年4月29日,北京市竇店派出所辦案警察在電話裡告訴張蕾,已對她的照片和結婚證照片中的女子進行人像比對,“結果肯定不是你”。5月12日,張蕾又向竇店派出所詢問案件進展,得知此案仍在移送扶風縣段家派出所的過程中。
2026年5月19日上午,她收到了寶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行政裁定:撤銷眉縣人民法院此前的不予立案裁定,指令其予以立案。
2068件類案
張蕾的情況並非個案。在福建,為了撤銷婚姻登記,姚某花了7年,這是最高檢在2020年9月發布的壹個典型案例。
2013年12月,壹名女子使用“莫某”的姓名和身份證明與姚某登記結婚,收取禮金7萬余元。登記次日,“莫某”帶著禮金失蹤。
之後,姚某嘗試了多種救濟途徑:向公安機關報案,警方認為雙方在民政部門有合法的婚姻登記,不予立案;向民政部門申請撤銷婚姻登記,民政部門以不符撤銷婚姻登記的法定條件未予受理;向法院起訴離婚,法院以非“莫某”本人登記為由駁回起訴。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婚姻登記,又因超過5年最長起訴期限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據《檢察日報》報道,2020年7月,姚某向福州市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監督。由省、市、縣叁級檢察機關組成的辦案組與公安機關協作,確認“莫某”的行為屬於騙婚。
2020年9月,福州市閩侯縣人民檢察院向縣民政局發出檢察建議,建議重新審查姚某與“莫某”的婚姻登記程序及結婚證的頒發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確實缺少合法要件的應當撤銷。
2020年10月10日,姚某的錯誤婚姻登記信息被撤銷。
此外,閩侯縣人民檢察院調查發現,“莫某”名下有5樁婚姻登記同時存續,分別在廣西、浙江、山西、福建和安徽。閩侯縣人民檢察院向公安機關移送線索後促成了刑事立案。2022年6月,“莫某”因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叁年九個月。
“姚某的訴求合理合法,法院的裁判並不存在問題。如果只是簡單地作出不支持監督申請決定,問題又回到了原點,結果仍舊是程序空轉。”辦案組成員之壹、閩侯縣人民檢察院時任檢察長張春在接受《檢察日報》記者采訪時說。
福州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蔣凌申參與了此案的專家論證。他向南方周末記者說,辦理此類事件時,對民政部門來說,法律上的核心節點是證據問題。如何證明當事人是被騙的,尤其如何證明照片上的人不是本人,只有司法機關出具的證據才是最穩妥的。
而對司法機關來說,接了這個案子,背後則是“拔出蘿卜帶出泥”的壹系列麻煩事,民政局是如何被騙?犯罪人是誰?是個人,還是團伙?相關部門工作人員是否存在濫用職權的行為?乃至其他更嚴重後果的職務犯罪?也因此,參與此事的各方都不願輕易介入。
這壹案例推動了壹份指導意見出台。
2021年11月,最高檢會同最高法、公安部、民政部聯合印發《關於妥善處理以冒名頂替或者弄虛作假的方式辦理婚姻登記問題的指導意見》,旨在打通司法和行政的堵點,
文件明確了肆部門處理此類事件中的職責:民政部門除了在收到公安、司法等部門出具的證據後撤銷相關婚姻登記外,也應將有關冒名頂替騙取婚姻登記的線索轉交公安、司法等部門,配合做好調查處理。
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受理相關報案、舉報。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依法立案偵查;法院、檢察院對相關事實進行調查認定後認為應當撤銷婚姻登記的,應當及時向民政部門發送撤銷婚姻登記的司法建議書、檢察建議書。
2024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應勇在拾肆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拾贰次會議上作關於檢察院行政檢察工作情況的報告。其中,他提到,指導意見發布後,已推動處理類案2068件,移送犯罪線索118條。
而張蕾,仍在等待壹個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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