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单身"女性生育权:概念厘清与十年制度突围
单身生育相关法律与政策的十年变迁
1、《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出台与两次修订:从“一孩”到“三孩”的“夫妻”生育主体
1979年至2015年间,中国推行一孩政策。自1979年起,城镇人口原则上仅可生育一个子女,违反规定者需缴纳社会抚养费。2001年,《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出台,将“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写入法律。2015年,该法修正,将上述内容修改为:“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这意味着独生子女政策在全国层面实质退出,二孩时代来临。
2021年,《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再次修正,规定:“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同时,法律删去了原法中关于社会抚养费(超生罚款)以及相关处分、制约措施的全部条款,明确将个人生育情况与入户、入学、入职全面脱钩。
值得注意的是,在上述法律规定的演变中,生育的主体始终是“夫妻”,“单身”女性从未被提及。从法理上讲,“法无禁止即可为”,法律层面并不禁止单身女性生育;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强调:“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然而,在实践中,各地法规、部门规定以及具体操作,均对单身女性生育权构成了实质性限制。
对于单身女性而言,上述国家生育政策的整体转向与法律修改,更多是一种时代背景的转换。女性作为独立的生育主体,自始至终因婚姻状态而被区别对待;而正因为国家全面鼓励生育政策的实施及相关法律的调整,单身女性群体的生育权益获得部分改善,具体情形下文将进一步说明。
2、社会抚养费的二十年:惩罚性规定的出台与终结
2001年12月出台的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首次在法律层面规定:“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是中国计划生育政策历史中的关键节点。
该办法作为一种惩罚性罚款,其征收标准由各地省级人大另行规定。办法并未限定征收上限,仅规定征收基准分别为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至于具体征收倍数,则由各地自行确定。而非婚生育的情况在实施上述规定以来,一直因其“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而遭到处罚。
自上述规定实施以来,非婚生育情形一直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而遭到处罚。2016年,各地相继修订《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非婚生育”“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等情形,专门规定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具体见下图。

这一征收了近二十年的惩罚性措施,直至2021年7月20日,随着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决定,明确提出“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开始走向终结。
2021年8月20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正式删去所有关于“社会抚养费”的条款,各地也相继清理了计生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国家层面首次明确:将个人生育情况与入户、入学、入职等全面脱钩;过去因超生被征收但尚未缴纳的社会抚养费,原则上不再追缴。
非婚生育的女性,终因上述规定的改变,不再因其“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而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3、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辅助生殖技术的规定
中国内地“单身”女性使用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及精子库的限制,主要来自2001年起施行的原卫生部(现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规章《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及2003年修订的配套文件《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
虽然《办法》本身未直接使用“单身”二字,但原卫生部科技教育司发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胚胎移植技术规范(卫科教发〔2003〕176号)》附件 3《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伦理原则》中明确规定:“医务人员必须严格贯彻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不得对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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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新闻没人评论怎么行,我来说几句
1、《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出台与两次修订:从“一孩”到“三孩”的“夫妻”生育主体
1979年至2015年间,中国推行一孩政策。自1979年起,城镇人口原则上仅可生育一个子女,违反规定者需缴纳社会抚养费。2001年,《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出台,将“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写入法律。2015年,该法修正,将上述内容修改为:“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这意味着独生子女政策在全国层面实质退出,二孩时代来临。
2021年,《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再次修正,规定:“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同时,法律删去了原法中关于社会抚养费(超生罚款)以及相关处分、制约措施的全部条款,明确将个人生育情况与入户、入学、入职全面脱钩。
值得注意的是,在上述法律规定的演变中,生育的主体始终是“夫妻”,“单身”女性从未被提及。从法理上讲,“法无禁止即可为”,法律层面并不禁止单身女性生育;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强调:“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然而,在实践中,各地法规、部门规定以及具体操作,均对单身女性生育权构成了实质性限制。
对于单身女性而言,上述国家生育政策的整体转向与法律修改,更多是一种时代背景的转换。女性作为独立的生育主体,自始至终因婚姻状态而被区别对待;而正因为国家全面鼓励生育政策的实施及相关法律的调整,单身女性群体的生育权益获得部分改善,具体情形下文将进一步说明。
2、社会抚养费的二十年:惩罚性规定的出台与终结
2001年12月出台的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首次在法律层面规定:“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是中国计划生育政策历史中的关键节点。
该办法作为一种惩罚性罚款,其征收标准由各地省级人大另行规定。办法并未限定征收上限,仅规定征收基准分别为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至于具体征收倍数,则由各地自行确定。而非婚生育的情况在实施上述规定以来,一直因其“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而遭到处罚。
自上述规定实施以来,非婚生育情形一直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而遭到处罚。2016年,各地相继修订《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非婚生育”“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等情形,专门规定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具体见下图。

这一征收了近二十年的惩罚性措施,直至2021年7月20日,随着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决定,明确提出“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开始走向终结。
2021年8月20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正式删去所有关于“社会抚养费”的条款,各地也相继清理了计生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国家层面首次明确:将个人生育情况与入户、入学、入职等全面脱钩;过去因超生被征收但尚未缴纳的社会抚养费,原则上不再追缴。
非婚生育的女性,终因上述规定的改变,不再因其“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而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3、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辅助生殖技术的规定
中国内地“单身”女性使用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及精子库的限制,主要来自2001年起施行的原卫生部(现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规章《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及2003年修订的配套文件《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
虽然《办法》本身未直接使用“单身”二字,但原卫生部科技教育司发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胚胎移植技术规范(卫科教发〔2003〕176号)》附件 3《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伦理原则》中明确规定:“医务人员必须严格贯彻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不得对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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