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放學回家後又返學校墜亡,法院:學校承擔20%
學生符某放學後回到家中,後又從家中返回學校,並於當晚從學校教學樓樓頂墜亡。符某父母隨後將學校告上法庭索賠,壹審法院審理後認為符某墜落死亡與其自身行為、其父母的監護、學校的管理均存在混合過錯責任,綜合本案實際情況,認定學校承擔本案20%的責任,並判決學校投保的保險公司賠償符某父母各項損失197435元。學校投保的保險公司不服提起上訴,紅星新聞記者近日從裁判文書網獲悉,海南省第贰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了保險公司上訴,維持原判。
壹審法院認定事實為,2024年9月學校放學後,符某回到家中後,又從家中返回學校,其走到教學樓伍樓後,又繼續走向樓頂,當天傍晚5點半左右符某從樓頂墜落到地面上,學校領導和教師等人員發現後立即進行搶救,同時通知了符某的家屬,並撥打120急救電話,次日凌晨符某搶救無效死亡。
此外法院查明,學校教學樓頂因施工,樓頂通道門鎖未上鎖,符某即從該教學樓樓頂墜落,該樓頂周邊有護欄高度約為1.3米。當地教育局為該校在內的多所學校投保了校(園)方責任保險,符某就讀的學校在投保名單中。

▲資料配圖,與新聞事件無關 據圖蟲創意
壹審法院認為,本案中,學校教學樓樓頂作為高空區域存在壹定的安全隱患,故學校應當采取上鎖、加強巡邏、設置醒目的安全提示標志等有效安全管理措施,由此可以認定學校對學生的安全管理存在疏忽,未盡到管理職責,學校存在壹定過錯。此外,學生符某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於事物已有相當程度的認知和判斷能力,能夠在壹定程度上理解自己行為的後果,對於危險事物也有壹定的預防和控制能力,根據其智力狀況,其對放學期間獨自前往非正常活動區域的樓頂的危險性與可能產生的後果應具有認知和辨別能力,且該樓頂有高約1.3米的圍牆,不慎失足的可能性較小,符某對前往樓頂造成的墜落後果應承擔主要責任。符某的墜落死亡系多因壹果關系,符某自身行為以及其父母的監護、學校的管理均存在混合過錯責任,綜合本案的實際情況,壹審法院認定學校承擔本案20%的責任較為適宜。並判決學校投保的保險公司賠償符某父母各項損失197435元。
壹審判決後,保險公司提出上訴。保險公司訴稱,壹審中符某父母未提供證據證明學校“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應當判決駁回符某父母的訴訟請求。
贰審法院認為,符某從學校的教學樓樓頂墜落身亡,樓頂屬於校園內非活動區域,不應允許學生隨意進入,特別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事發時該樓樓頂通道門處於開放狀態,且學校未采取加強安全巡查、設置安全提醒等其他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為符某自由進入危險區域提供了客觀條件。此外本案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且學校在本案事故中存在過錯,因此,壹審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保險責任並無不當,贰審法院予以確認。
最終,贰審法院海南省第贰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保險公司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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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新聞沒人評論怎麼行,我來說幾句
壹審法院認定事實為,2024年9月學校放學後,符某回到家中後,又從家中返回學校,其走到教學樓伍樓後,又繼續走向樓頂,當天傍晚5點半左右符某從樓頂墜落到地面上,學校領導和教師等人員發現後立即進行搶救,同時通知了符某的家屬,並撥打120急救電話,次日凌晨符某搶救無效死亡。
此外法院查明,學校教學樓頂因施工,樓頂通道門鎖未上鎖,符某即從該教學樓樓頂墜落,該樓頂周邊有護欄高度約為1.3米。當地教育局為該校在內的多所學校投保了校(園)方責任保險,符某就讀的學校在投保名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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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審法院認為,本案中,學校教學樓樓頂作為高空區域存在壹定的安全隱患,故學校應當采取上鎖、加強巡邏、設置醒目的安全提示標志等有效安全管理措施,由此可以認定學校對學生的安全管理存在疏忽,未盡到管理職責,學校存在壹定過錯。此外,學生符某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於事物已有相當程度的認知和判斷能力,能夠在壹定程度上理解自己行為的後果,對於危險事物也有壹定的預防和控制能力,根據其智力狀況,其對放學期間獨自前往非正常活動區域的樓頂的危險性與可能產生的後果應具有認知和辨別能力,且該樓頂有高約1.3米的圍牆,不慎失足的可能性較小,符某對前往樓頂造成的墜落後果應承擔主要責任。符某的墜落死亡系多因壹果關系,符某自身行為以及其父母的監護、學校的管理均存在混合過錯責任,綜合本案的實際情況,壹審法院認定學校承擔本案20%的責任較為適宜。並判決學校投保的保險公司賠償符某父母各項損失197435元。
壹審判決後,保險公司提出上訴。保險公司訴稱,壹審中符某父母未提供證據證明學校“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應當判決駁回符某父母的訴訟請求。
贰審法院認為,符某從學校的教學樓樓頂墜落身亡,樓頂屬於校園內非活動區域,不應允許學生隨意進入,特別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事發時該樓樓頂通道門處於開放狀態,且學校未采取加強安全巡查、設置安全提醒等其他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為符某自由進入危險區域提供了客觀條件。此外本案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且學校在本案事故中存在過錯,因此,壹審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保險責任並無不當,贰審法院予以確認。
最終,贰審法院海南省第贰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保險公司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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