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兩高新規可怕 沒送出的錢也要追繳
近日,中共“兩高”關於貪污賄賂案的司法解釋引發輿論廣泛爭議,有大陸律師認為部分條款“信息量巨大甚至可怕”,比如對未實際交付的“約定行賄款”亦可被追繳,引發對執法空間與現實操作的擔憂。
中共“兩高”新規引爭議 沒送出去的錢也要追繳?
中共中紀委網站發文稱,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4月10日聯合發布《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贰)》,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兩高”在司法解釋中稱,新的司法解釋完善了對斡旋受賄、介紹賄賂、挪用公款等認定規則,健全特定財物真偽鑒定和價格認定規則,細化預期收益型受賄數額認定規則,加大對新型隱性腐敗的懲治力度。
“兩高”新的司法解釋隨即引發法律界的廣泛關注。
大陸刑辯律師蔡雅琦在自媒體中介紹,其於4月14日在個人微信公眾號發文點評該司法解釋,隨後在授課中再次通讀全文,認為個別條款“意味深長”。他說,“仔細讀壹讀會發現裡面的信息量非常大,甚至可以說很可怕”。
他重點提到第23條第3款規定:贓款贓物尚未交付給受賄人,或者已經退還給行賄人的,依法向行賄人追繳。
對此,他舉例說:“比如壹個企業主和公職人員達成了壹個約定,哪怕是暗示的約定,企業主給公職人員送壹百萬,還沒有來得及送,只要能查明有這個約定,本身這壹百萬就應當向企業主進行追繳。”
在蔡律師看來,這意味著“操作空間太大了”,“我答應給你送壹百萬,或者暗示我要給你送壹百萬,還沒來得及送,就要從我這裡拿走壹百萬”。
他提出壹種可能的執法場景:“紀監委把壹個企業主留置,說你是不是想給公職人員送壹百萬,你要不說將要怎麼怎麼樣。於是,企業主說是,我是想給他送,好,你想送沒送出去是吧,那向你追繳壹百萬。”
對此,蔡律師表示,“這個太可怕了”。

賄款退還如何認定? 律師:沒有退還也可說你退還了
在同壹條款中,還涉及“已退還”的情形。蔡雅琦認為,這壹表述同樣存在現實認定難題。
“如果企業主把壹百萬送給了公職人員,公職人員又把這壹百萬退還給了企業主,也應當向企業主進行追繳。”他說,但關鍵問題在於,“這個‘退還’怎麼查明呢?”
他表示,在現金交易中,“靠口供,沒有退還也可以說你退還了,只要認定你退還了,就應當向你追繳壹百萬”。
“這個條款太可怕了,我不知道這種操作意味著什麼。”他說。
“自首更容易”? 律師不認同
此外,蔡雅琦還對司法解釋中關於“自首”的規定提出不同看法。
根據“兩高”司法解釋中的第21條規定:監察機關掌握的被調查人貪污賄賂行為尚未達到“數額較大”(3萬元),若被調查人主動如實供述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絕大部分犯罪事實,可認定為自首。
對此,蔡雅琦舉例說明:“比如紀檢委掌握了壹個公職人員2萬元(人民報,下同)受賄,如果他主動交代曾經受賄伍百萬,這確實是自首。”但他同時指出現實中的反差:“如果壹個公職人員真的只受賄2萬元,他基本不大可能進入紀檢委調查的視野。”
“我說句很扎心的話,公職人員自首不是律師辯出來的,而是人家給你的,是壹種交易出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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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沒人說話啊,我想來說幾句
中共“兩高”新規引爭議 沒送出去的錢也要追繳?
中共中紀委網站發文稱,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4月10日聯合發布《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贰)》,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兩高”在司法解釋中稱,新的司法解釋完善了對斡旋受賄、介紹賄賂、挪用公款等認定規則,健全特定財物真偽鑒定和價格認定規則,細化預期收益型受賄數額認定規則,加大對新型隱性腐敗的懲治力度。
“兩高”新的司法解釋隨即引發法律界的廣泛關注。
大陸刑辯律師蔡雅琦在自媒體中介紹,其於4月14日在個人微信公眾號發文點評該司法解釋,隨後在授課中再次通讀全文,認為個別條款“意味深長”。他說,“仔細讀壹讀會發現裡面的信息量非常大,甚至可以說很可怕”。
他重點提到第23條第3款規定:贓款贓物尚未交付給受賄人,或者已經退還給行賄人的,依法向行賄人追繳。
對此,他舉例說:“比如壹個企業主和公職人員達成了壹個約定,哪怕是暗示的約定,企業主給公職人員送壹百萬,還沒有來得及送,只要能查明有這個約定,本身這壹百萬就應當向企業主進行追繳。”
在蔡律師看來,這意味著“操作空間太大了”,“我答應給你送壹百萬,或者暗示我要給你送壹百萬,還沒來得及送,就要從我這裡拿走壹百萬”。
他提出壹種可能的執法場景:“紀監委把壹個企業主留置,說你是不是想給公職人員送壹百萬,你要不說將要怎麼怎麼樣。於是,企業主說是,我是想給他送,好,你想送沒送出去是吧,那向你追繳壹百萬。”
對此,蔡律師表示,“這個太可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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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壹條款中,還涉及“已退還”的情形。蔡雅琦認為,這壹表述同樣存在現實認定難題。
“如果企業主把壹百萬送給了公職人員,公職人員又把這壹百萬退還給了企業主,也應當向企業主進行追繳。”他說,但關鍵問題在於,“這個‘退還’怎麼查明呢?”
他表示,在現金交易中,“靠口供,沒有退還也可以說你退還了,只要認定你退還了,就應當向你追繳壹百萬”。
“這個條款太可怕了,我不知道這種操作意味著什麼。”他說。
“自首更容易”? 律師不認同
此外,蔡雅琦還對司法解釋中關於“自首”的規定提出不同看法。
根據“兩高”司法解釋中的第21條規定:監察機關掌握的被調查人貪污賄賂行為尚未達到“數額較大”(3萬元),若被調查人主動如實供述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絕大部分犯罪事實,可認定為自首。
對此,蔡雅琦舉例說明:“比如紀檢委掌握了壹個公職人員2萬元(人民報,下同)受賄,如果他主動交代曾經受賄伍百萬,這確實是自首。”但他同時指出現實中的反差:“如果壹個公職人員真的只受賄2萬元,他基本不大可能進入紀檢委調查的視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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