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萬變300萬 中共提高財產來源不明罪門檻
4月10日,中共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發布《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贰)》,將財產來源不明罪的入罪門檻由30萬元上調至300萬元,並明確嚴懲境外隱瞞與非法支出行為,相關規定將於5月1日起施行。
根據新規,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且不能說明來源的差額,達到300萬元以上的,認定為“差額巨大”,進入刑事追責范圍;差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認定為“差額特別巨大”,對應更高量刑區間。此前司法實踐中,相關標准以30萬元作為起點。調整後,30萬元至300萬元區間的差額,壹般不再按照該罪名處理。
安徽前檢察官沈良慶接受采訪時說,腐敗問題是中國社會痼疾,是壹黨專政的權力壟斷體制下的必然結果,壟斷權力和真理本身就是為了壟斷利益。他說:“所以說,中國的腐敗問題是制度性的腐敗,在市場化條件下,權力尋租只會愈演愈烈,貪腐數額越來越大,動輒上億。在這種情況下懲治貪污腐敗的立案和定罪量刑數額標准如果不隨著貪腐數額的不斷加大水漲船高,總不能把所有官員都抓起來判刑,還要把很多官員都判處死刑吧?”
制度性腐敗下的“水漲船高”
新解釋共24條,同時明確量刑標准:差額在300萬元以上不滿1000萬元的,可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可判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具有將財產用於非法活動或曾因瞞報財產被處分等情形的,從重處罰。
作為對比,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2016年4月18日發布並實施的《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曾明確規定,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中,“差額在3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屬於‘差額巨大’;100萬元以上的,屬於‘差額特別巨大’”。這壹標准在過去多年間壹直用於相關案件認定。
廣東司法界人士曾先生接受采訪時說,相關罪名入罪標准的調整,也引發外界對反腐尺度變化的關注:“這個門檻調高也是沒有辦法,因為現在貪污受賄的數額太大了。幾拾萬元作為公務員,真的不能叫貪污了,大家都不認為是貪污。大概壹贰拾年前,我辦的受賄案,檢察院都不願立案,說太小了。現在更不用說,公務員幾乎沒有不貪的。”
法律標准隨貪污數額“貶值”
根據中共《刑法》第395條規定,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適用於國家工作人員。辦案時看的是無法說明來源的“差額部分”,不是官員全部財產。壹旦認定成立,差額部分將依法追繳。
沈良慶說,這次調整幅度較大,將入罪門檻提高至300萬元,“數額特別巨大”的標准也同步上調至1000萬元以上。“定罪量刑的數額標准不斷提高,也可以把它理解為壹種特赦,就是統治集團自己特赦自己,否則就要把自己人抓光了。”
網絡平台上,有網民留言稱,“標准提高之後,壹些原本可以入罪的情況,現在不再構成犯罪”;也有聲音將這壹調整視為重新劃定適用范圍,甚至認為是對入罪標准的放寬。
嚴懲境外隱瞞與非法支出
解釋(贰)還對從重處罰情形作出規定。若將相關財產支出用於非法活動,或曾因瞞報財產被處分,在認定該罪時將從重處理。在涉及境外資產方面,解釋明確,隱瞞在境外的存款,折合人民幣達到300萬元以上的,可認定為“數額較大”。如將相關存款用於非法活動,或曾因隱瞞境外資產被處分,同樣作為從重處罰依據。
公開資料顯示,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在中國職務犯罪體系中長期被作為補充性條款使用,主要針對無法查明具體受賄或貪污來源的情形。2016年確立的數額標准,此後多年壹直作為司法認定依據。
山西法律界人士張先生對記者說,在中共政府官員個人財產無需公開的背景下,官方提高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數額:”這肯定是對貪官的放縱,我們對照西方發達國家公職人員,如日本公開的財產,這個數額肯定非常龐大,這與中共所強調的反腐是相違背的。”

(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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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沒人說話啊,我想來說幾句
根據新規,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且不能說明來源的差額,達到300萬元以上的,認定為“差額巨大”,進入刑事追責范圍;差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認定為“差額特別巨大”,對應更高量刑區間。此前司法實踐中,相關標准以30萬元作為起點。調整後,30萬元至300萬元區間的差額,壹般不再按照該罪名處理。
安徽前檢察官沈良慶接受采訪時說,腐敗問題是中國社會痼疾,是壹黨專政的權力壟斷體制下的必然結果,壟斷權力和真理本身就是為了壟斷利益。他說:“所以說,中國的腐敗問題是制度性的腐敗,在市場化條件下,權力尋租只會愈演愈烈,貪腐數額越來越大,動輒上億。在這種情況下懲治貪污腐敗的立案和定罪量刑數額標准如果不隨著貪腐數額的不斷加大水漲船高,總不能把所有官員都抓起來判刑,還要把很多官員都判處死刑吧?”
制度性腐敗下的“水漲船高”
新解釋共24條,同時明確量刑標准:差額在300萬元以上不滿1000萬元的,可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可判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具有將財產用於非法活動或曾因瞞報財產被處分等情形的,從重處罰。
作為對比,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2016年4月18日發布並實施的《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曾明確規定,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中,“差額在3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屬於‘差額巨大’;100萬元以上的,屬於‘差額特別巨大’”。這壹標准在過去多年間壹直用於相關案件認定。
廣東司法界人士曾先生接受采訪時說,相關罪名入罪標准的調整,也引發外界對反腐尺度變化的關注:“這個門檻調高也是沒有辦法,因為現在貪污受賄的數額太大了。幾拾萬元作為公務員,真的不能叫貪污了,大家都不認為是貪污。大概壹贰拾年前,我辦的受賄案,檢察院都不願立案,說太小了。現在更不用說,公務員幾乎沒有不貪的。”
法律標准隨貪污數額“貶值”
根據中共《刑法》第395條規定,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適用於國家工作人員。辦案時看的是無法說明來源的“差額部分”,不是官員全部財產。壹旦認定成立,差額部分將依法追繳。
沈良慶說,這次調整幅度較大,將入罪門檻提高至300萬元,“數額特別巨大”的標准也同步上調至1000萬元以上。“定罪量刑的數額標准不斷提高,也可以把它理解為壹種特赦,就是統治集團自己特赦自己,否則就要把自己人抓光了。”
網絡平台上,有網民留言稱,“標准提高之後,壹些原本可以入罪的情況,現在不再構成犯罪”;也有聲音將這壹調整視為重新劃定適用范圍,甚至認為是對入罪標准的放寬。
嚴懲境外隱瞞與非法支出
解釋(贰)還對從重處罰情形作出規定。若將相關財產支出用於非法活動,或曾因瞞報財產被處分,在認定該罪時將從重處理。在涉及境外資產方面,解釋明確,隱瞞在境外的存款,折合人民幣達到300萬元以上的,可認定為“數額較大”。如將相關存款用於非法活動,或曾因隱瞞境外資產被處分,同樣作為從重處罰依據。
公開資料顯示,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在中國職務犯罪體系中長期被作為補充性條款使用,主要針對無法查明具體受賄或貪污來源的情形。2016年確立的數額標准,此後多年壹直作為司法認定依據。
山西法律界人士張先生對記者說,在中共政府官員個人財產無需公開的背景下,官方提高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數額:”這肯定是對貪官的放縱,我們對照西方發達國家公職人員,如日本公開的財產,這個數額肯定非常龐大,這與中共所強調的反腐是相違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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