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形同虛設的"追訴期",是文明的進步還是倒退?
北京市萬商天勤(南京)律師事務所任遠律師指出,從立法目的看,該條款旨在防止犯罪分子利用時效制度故意逃避制裁,並彌補因司法機關失職(應立案不立案)導致的正義缺失。其出發點具有壹定的正當性:
1.懲罰惡意規避:對於立案後故意逃避偵查、審判的嫌疑人,其主觀惡性大,人身危險性並未因時間流逝而降低,排除其時效利益具有報應和預防的考量。
2.救濟司法不作為:在被害人已及時控告的情況下,因公權力機關失職導致無法追訴,後果不應由被害人承擔,該條款提供了補救途徑。
(贰)實踐中引發的爭議與“無限追訴”風險
然而,任遠律師也指出,該條款在司法適用中存在被擴大解釋的傾向,導致追訴時效制度的基礎價值受到沖擊,引發了“形同虛設”的批評:
1.“立案偵查”解釋寬泛:“立案”包括“以事立案”(僅發現犯罪事實)和“以人立案”(已鎖定嫌疑人)。若將對事立案即視為時效無限延長的事由,則意味著只要發現犯罪現場並立案,即使不知凶手是誰,追訴期也永久停止。這實質上使大量案件的時效起點變得極其模糊甚至無限提前。
2.“逃避偵查”認定寬松:有觀點認為,只要嫌疑人未主動投案,甚至包括不如實供述,即可被認定為“逃避偵查”。這幾乎將“逃避”等同於“未到案”,極大擴張了該條款的適用范圍。
3.架空時效制度:有學者尖銳指出,結合中國刑事訴訟實踐(幾乎所有案件都會立案,且被害人控告常見),第88條的兩款情形可能覆蓋絕大多數案件,使得刑法第87條規定的5、10、15、20年等具體時效期限在實踐中被虛置,形成“原則上無限追訴”的局面。
4.混淆國家責任與個人責任:第2款將司法機關“應立不立”的瀆職後果,完全轉由犯罪嫌疑人承擔(無限期被追訴),在法理上存在責任分配失衡的問題。
(叁)中立與法理學視角的評價
從法理學和比較法的中立視角看,中國現行規定在價值平衡上存在可商榷之處:
1.價值沖突與失衡:追訴時效制度本質上是社會秩序安定性、司法效率與可靠性、個人權利保障與報應正義之間的精巧平衡。中國刑法第88條的現行解釋與實踐,明顯向“報應正義”壹端傾斜,且在“督促公權力行使”和“保障個人免受無限期追訴”方面作用減弱。
2.與法治原則的張力:法的安定性是法治的基本原則。允許基於寬泛條件(如對事立案)即啟動無限追訴,使得公民對自己行為的法律後果(是否終局性地擺脫追訴)缺乏穩定預期,與罪刑法定原則所要求的明確性、可預測性存在內在緊張關系。
3.“文明進步”的辯證看待:
·進步性:該制度體現了對嚴重犯罪“不饒恕”的立場,特別是針對逃避司法、惡意對抗的罪犯,以及試圖彌補因公權力過錯導致的正義漏洞。這在情感和某種實質正義觀上具有說服力。
·倒退風險:若適用過寬,則可能倒退回“刑罰權無期限”的前現代狀態,削弱了現代刑法基於人道主義、證據理性和社會修復理念而對國家權力施加的時間限制。這與人權保障、司法謙抑的現代法治文明趨勢存在抵牾。
4.學術界的改良建議:許多學者主張對第88條進行限縮解釋或立法修改:
·將“不受追訴期限限制”重新解釋為時效中止,而非永久消滅。即立案或控告後,時效停止計算,待逃避狀態結束或司法機關糾正錯誤後,剩余的時效繼續計算。
·嚴格限定“逃避偵查”的認定,要求行為人主觀上明知已被追訴,並客觀上實施了積極的逃避行為(如潛逃、隱匿身份),單純的“不在案”或“不供述”不應構成。
·區分“以事立案”和“以人立案”,僅後者才能觸發時效停止。
·對於因司法機關過錯導致的“應立不立”,應探索國家賠償等其他救濟途徑,而非簡單地將追訴期限無限延長。
叁、當例外吞噬原則,我們失去了什麼
用中立視角剖開這個制度變形,會發現叁個致命傷。
第壹,價值天平徹底傾斜。追訴時效的本質是“價值平衡器”:壹邊是“報應正義”(讓犯罪人付出代價),另壹邊是“秩序安定”(不讓社會活在過去的陰影裡)。中國第八拾八條的寬泛適用,把砝碼全壓在了“報應正義”這邊。改善推測說被無視——嫌疑人逃亡32年,或許早已結婚生子、老實做人,但我們假定他“永遠危險”;證據湮滅說被拋棄——32年前的物證可能只剩殘片,證人可能離世,我們卻堅持“必須查清”;個人權利被碾壓——壹個人從青年逃到老年,終生不敢用真名,這種“隱性懲罰”遠超刑罰本身。這不是正義,是復仇。
[物價飛漲的時候 這樣省錢購物很爽]
還沒人說話啊,我想來說幾句
1.懲罰惡意規避:對於立案後故意逃避偵查、審判的嫌疑人,其主觀惡性大,人身危險性並未因時間流逝而降低,排除其時效利益具有報應和預防的考量。
2.救濟司法不作為:在被害人已及時控告的情況下,因公權力機關失職導致無法追訴,後果不應由被害人承擔,該條款提供了補救途徑。
(贰)實踐中引發的爭議與“無限追訴”風險
然而,任遠律師也指出,該條款在司法適用中存在被擴大解釋的傾向,導致追訴時效制度的基礎價值受到沖擊,引發了“形同虛設”的批評:
1.“立案偵查”解釋寬泛:“立案”包括“以事立案”(僅發現犯罪事實)和“以人立案”(已鎖定嫌疑人)。若將對事立案即視為時效無限延長的事由,則意味著只要發現犯罪現場並立案,即使不知凶手是誰,追訴期也永久停止。這實質上使大量案件的時效起點變得極其模糊甚至無限提前。
2.“逃避偵查”認定寬松:有觀點認為,只要嫌疑人未主動投案,甚至包括不如實供述,即可被認定為“逃避偵查”。這幾乎將“逃避”等同於“未到案”,極大擴張了該條款的適用范圍。
3.架空時效制度:有學者尖銳指出,結合中國刑事訴訟實踐(幾乎所有案件都會立案,且被害人控告常見),第88條的兩款情形可能覆蓋絕大多數案件,使得刑法第87條規定的5、10、15、20年等具體時效期限在實踐中被虛置,形成“原則上無限追訴”的局面。
4.混淆國家責任與個人責任:第2款將司法機關“應立不立”的瀆職後果,完全轉由犯罪嫌疑人承擔(無限期被追訴),在法理上存在責任分配失衡的問題。
(叁)中立與法理學視角的評價
從法理學和比較法的中立視角看,中國現行規定在價值平衡上存在可商榷之處:
1.價值沖突與失衡:追訴時效制度本質上是社會秩序安定性、司法效率與可靠性、個人權利保障與報應正義之間的精巧平衡。中國刑法第88條的現行解釋與實踐,明顯向“報應正義”壹端傾斜,且在“督促公權力行使”和“保障個人免受無限期追訴”方面作用減弱。
2.與法治原則的張力:法的安定性是法治的基本原則。允許基於寬泛條件(如對事立案)即啟動無限追訴,使得公民對自己行為的法律後果(是否終局性地擺脫追訴)缺乏穩定預期,與罪刑法定原則所要求的明確性、可預測性存在內在緊張關系。
3.“文明進步”的辯證看待:
·進步性:該制度體現了對嚴重犯罪“不饒恕”的立場,特別是針對逃避司法、惡意對抗的罪犯,以及試圖彌補因公權力過錯導致的正義漏洞。這在情感和某種實質正義觀上具有說服力。
·倒退風險:若適用過寬,則可能倒退回“刑罰權無期限”的前現代狀態,削弱了現代刑法基於人道主義、證據理性和社會修復理念而對國家權力施加的時間限制。這與人權保障、司法謙抑的現代法治文明趨勢存在抵牾。
4.學術界的改良建議:許多學者主張對第88條進行限縮解釋或立法修改:
·將“不受追訴期限限制”重新解釋為時效中止,而非永久消滅。即立案或控告後,時效停止計算,待逃避狀態結束或司法機關糾正錯誤後,剩余的時效繼續計算。
·嚴格限定“逃避偵查”的認定,要求行為人主觀上明知已被追訴,並客觀上實施了積極的逃避行為(如潛逃、隱匿身份),單純的“不在案”或“不供述”不應構成。
·區分“以事立案”和“以人立案”,僅後者才能觸發時效停止。
·對於因司法機關過錯導致的“應立不立”,應探索國家賠償等其他救濟途徑,而非簡單地將追訴期限無限延長。
叁、當例外吞噬原則,我們失去了什麼
用中立視角剖開這個制度變形,會發現叁個致命傷。
第壹,價值天平徹底傾斜。追訴時效的本質是“價值平衡器”:壹邊是“報應正義”(讓犯罪人付出代價),另壹邊是“秩序安定”(不讓社會活在過去的陰影裡)。中國第八拾八條的寬泛適用,把砝碼全壓在了“報應正義”這邊。改善推測說被無視——嫌疑人逃亡32年,或許早已結婚生子、老實做人,但我們假定他“永遠危險”;證據湮滅說被拋棄——32年前的物證可能只剩殘片,證人可能離世,我們卻堅持“必須查清”;個人權利被碾壓——壹個人從青年逃到老年,終生不敢用真名,這種“隱性懲罰”遠超刑罰本身。這不是正義,是復仇。
[物價飛漲的時候 這樣省錢購物很爽]
| 分享: |
| 注: | 在此頁閱讀全文 |
| 延伸閱讀 |
推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