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建議廢除"口袋罪",執法者回贈了他壹個"口袋"

壹個建議廢除模糊條款的律師,被用模糊條款懲處。


壹個控告司法局長的律師,被沒有文書地帶走。

沒有哪個環節看起來是錯的,但結果是荒謬的。



2023年8月,青島律師於凱和同事以律師事務所名義,向全國人大法工委提交了壹份《關於廢除尋釁滋事罪的立法建議》。

其理由是:這個罪名罪狀表述模糊,成為選擇性執法的兜底條款,與罪刑法定原則沖突,司法實踐中存在濫用。

這是公民的法定權利。《立法法》第壹百壹拾條寫得清清楚楚。

2024年7月,青島市司法局認定此舉屬於"炒作案件",對於凱作出停業壹年的行政處罰,對其所在律所停業六個月。

2025年7月,停業期滿。於凱的執照沒有被如期歸還——司法局以"流程延遲"的方式,在處罰期屆滿後繼續剝奪他的執業資格。

2025年7月28日,於凱拿回執照後第11天,再次向全國人大法工委郵寄第贰份廢除尋釁滋事罪建議書。

2026年3月26日,於凱在朋友圈實名控告青島市司法局局長鄧煥禮,指控其涉嫌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巨額財產來源不明。

2026年3月27日,於凱失聯。隨後確認:他因涉嫌"擾亂公共秩序"被帶走調查。同行律師趕去了解情況,據稱"未出示任何執法文書"。

1、這是壹道邏輯題,答案已經自動揭曉

你可能覺得這個故事有些奇怪。讓我把它翻譯成更簡單的版本:

壹個律師說,某條法律過於模糊,可以被用來懲罰任何人,所以建議廢除它。

然後,他被這條法律——或者與它邏輯結構完全相同的另壹條法律——懲罰了。

這在修辭學上叫"自我證明"。在法學上叫"惡例"。在日常語言裡,叫做:你說得對,我用行動證明給你看。

於凱在建議書裡寫:尋釁滋事罪"邊界不清,易泛化","成為選擇性執法的兜底條款"。


青島市司法局的回應是:把他舉例論證的行為定性為"炒作案件",停業壹年。青島市的執法機關隨後的回應是:把他站在大院門口舉牌的行為定性為"擾亂公共秩序",帶走調查。

"炒作案件"。"擾亂公共秩序"。"尋釁滋事"。

請注意這叁個詞的共同特征:它們都沒有清晰的邊界。沒有人能告訴你,哪種程度的表達是"炒作",哪種程度的站立是"擾亂",哪種程度的建議是"滋事"。而這正是於凱在建議書裡要廢除的那種東西。

所以,於凱用自己的遭遇,完成了他建議書最有力的補充論據。只是這個補充論據,是被迫寫就的,寫在他的人身自由上。

2、"炒作案件"這個定性,本身值得被炒作

青島市司法局2024年的處罰決定書裡,把向全國人大提交立法建議定性為"炒作案件"。

這個定性需要被認真對待,不是因為它正確,而是因為它太有創意了。

向人大提立法建議,是《立法法》明確保護的公民權利。在建議書中舉例論證,是人類使用邏輯數千年以來的基本方式。你要證明壹個規定有問題,你就得舉出它造成了什麼問題的例子。否則你在證明什麼?

但青島市司法局找到了壹條精妙的處理路徑:不去碰"提立法建議是否合法"這個問題(這個沒法碰),而是把"舉例論證"這個動作單獨切割出來,定性為"炒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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