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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憑什麼判我死刑!"入室搶嬰案主犯當庭矢口否認 | 溫哥華地產中心
   

"憑什麼判我死刑!"入室搶嬰案主犯當庭矢口否認

近日,山東泰安的“入室搶嬰案”贰審宣判,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核准以拐賣兒童罪判處被告人曾小孩死刑,緩期贰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呂光東、王緒勇被判無期徒刑,為呂光東等人提供關鍵信息的袁永貴被判有期徒刑15年。


28日,總台節目《入室搶嬰案庭審實錄》詳細披露該案壹審、贰審細節——在泰安“入室搶嬰案”庭審現場,主犯曾小孩矢口否認罪行。



被告人袁永貴與被害人兩家相距走路不到3分鍾,他參與搶嬰,但在法庭上全盤否認罪行。



被告人袁永貴

法庭上,被告人的這種態度,令被害人家屬難以接受。“我叫了你30多年叔,沒想到是你把我的孩子搶走了,這個事是最讓我氣憤的。”被害人姜甲儒的父親如是說。



究竟是怎樣壹場泯滅人性的惡行,讓壹個家庭承受長達拾余年的骨肉分離之痛?面對判決,被害人家屬又有何表態?

山東泰安“入室搶嬰案”時間線

這起案件發生在2006年10月左右,山東濟寧的曾小孩得知劉某強、蘇某娥夫婦欲尋找壹男嬰抱養,產生盜竊男嬰出賣之念,糾集呂光東、王緒勇參與作案,並讓袁永貴提供信息,許諾給予報酬。袁永貴告知同村村民姜某丙家有新生男嬰等情況,並指認了姜某丙家。

2006年12月4日1時許,曾小孩、呂光東、王緒勇翻牆進入泰安肥城市的姜某丙家,曾小孩、王緒勇采用暴力、威脅手段控制住姜某丙夫婦,呂光東進入臥室內將姜某丙的孫子姜甲儒(被害人,時年8月齡)強行抱走,後交給劉某強、蘇某娥夫婦,收取現金28600元。

2025年,泰安中院壹審判決主犯曾小孩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呂光東、王緒勇被判無期徒刑,袁永貴被判有期徒刑15年,刑事附帶民事賠償20萬元。原告人和被告人雙方都不服判決,分別提出上訴。

2026年3月24日,山東省高院委托泰安中院進行贰審宣判,依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被害人家屬:17年終於“尋子成功”

任何判罰都無法彌補傷害

贰審宣判後,姜甲儒和母親喬守芬拿到了裁定書,他們到姜甲儒爺爺的墳前祭拜。

喬守芬說,以後希望翻開人生新的壹頁繼續生活。她形容自己經過17年終於“尋子成功”,但在這個案件中並沒有“勝利”可言。因為任何判罰都無法挽回時間,彌補傷害。

“只能說這壹頁掀過去有個小小的欣慰,談不上滿意。就像別人說你勝利了,我永遠是個輸家,我不是勝利者。即使說他們4個人都死刑,我和我孩子骨肉分離17年,我兒子在17年裡受了很大的痛苦,這些是無法用語言表達的。”




此前尋人啟事

姜甲儒壹家在原審中提出刑事附帶民事索賠677萬多元,贰審維持賠償20萬元的判決。中國之聲記者得到的裁定書顯示,姜甲儒的父母提出尋親過程中支出了交通、住宿等費用,但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原審法院根據本案具體情況,予以支持的民事賠償范圍及酌情支持的20萬元數額符合法律規定。

姜甲儒壹家的代理律師李聖介紹,相對於民事賠償,他們更看重刑事部分的判決。贰審判決對姜甲儒父母是壹個心靈撫慰,對尋親的群體有良好的社會效益,對犯罪分子也能起到震懾作用,希望有良好的法治效果。

裁定書還提到,搶走並拐賣姜甲儒的主犯曾小孩歸案後拒不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悔罪態度差,其贰審期間檢舉揭發他人犯罪,經山東省人民檢察院查證不屬實,不能認定為立功表現。

目前,姜甲儒在山東的壹所高校上大贰,也慢慢融入父母、兄弟的親生家庭。他表示,“我心裡壹直有困惑解不開,直到警察告訴我,我不是親生的,我就決定嘗試和親生家庭建立聯系,感受他們的愛。”

公安:刑法無“搶奪嬰兒”罪名

搶奪屬拐賣罪加重情節

這起案件被輿論稱為“入室搶嬰案”,而法院認定的罪名是拐賣兒童罪。長期從事打拐尋親工作的肆川公安省級團圓工作室負責人、綿陽市公安局刑偵支隊壹大隊教導員胡祥雨介紹,《中華人(专题)民共和國刑法》中並沒有“搶奪嬰兒”的罪名,但拐賣兒童的叁種形式包括拐騙、盜竊和搶奪,從刑法角度分析,搶奪行為可能是拐賣罪的加重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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