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 香港國安法"強制解鎖"電子設備為何引廣泛關注

修訂公布翌日,政府到立法會向立法會議員介紹修訂的內容。


香港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在立法會上表示,聽到有很多人指日後警方可隨意在街上要求市民解鎖電話密碼、影響私隱,他批評這種說法“是錯的、是嚇人、誤導人”。

鄧炳強又指,警方並不會隨便在街上要求市民交出電話密碼,而是必須基於國家安全的理由,向法庭申請手令之後,經批准後才能搜查相關電子設備。

然而,香港署理律政司司長張國鈞在會後向傳媒表示,在壹般情況下,警方需要申請手令工作,但如果遇到極端及例外情況下,例如發現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即將發生,在沒有合理時間申請手令的情況下,可以行使相關權力。

條文亦訂明無需裁判官手令的情況,包括職級不低於警務處助理處長的警務人員,如有合理理由懷疑在某地方有任何指明證據、而該證據與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有關,或有任何原因以令到取得手令並非合理地切實可行的時候,可在無手令的情況下行使相關權力。

立法會會議上,立法會議員嚴剛關注,若有嫌疑人稱忘記密碼、或故意輸入錯的密碼,執法人員如何判斷及處理。鄧炳強指需視乎情況而論,他又舉例,若壹個人在叁年前使用過該電子設備,忘記屬於合理;若當日曾經以密碼開鎖伍次,則不是合理辯解。

美國喬治城大學亞洲法律中心高級研究員黎恩灝告訴BBC中文,修訂有列明無需裁判官手令的情況下要求“指明人士”解鎖電子設備,“客觀上,若果當局濫用這個權力,亦會侵犯到市民的隱私權。”

黎恩灝又指,即使在有法庭的手令之下,亦不代表有足夠和獨立的司法把關及監督,“在國安法的體制裡面,裁判官或法官處理這些案件,可以是國安法的指定法官,如果裁判官認為不應該簽發手令,當局可以隨時要國安委或特首出壹個證明書,證明這件事跟國安有關,那法庭是不能不跟隨的……現在簽不簽(手令),有多大的分別呢?我看不到。”

另壹方面,黎恩灝稱條文中的“指明人士”本身涵蓋范圍廣泛,認為目前法例的修訂,令到壹些本身與調查無關的人也有機會牽涉在內,“可能壹個家庭成員被國安合理地懷疑、調查中,其他家庭成員可能是共享同壹部電腦,自然就會有共享的密碼、共同地access(登入)到那部電腦……變成了他們的配偶或子女都是因為這樣的情況下,而要配合提供那些資料,而那些人可能是完全跟當局懷疑的國安調查沒有關系的。”

黎恩灝又指,除了家庭成員共享電子設備的情況外,亦有機會該些電子設備屬於公司資產,“公司的員工或管理層有權查閱,導致整個調查方向變成不只是針對壹個個體,也包括他的家人、朋友、同事都會被影響。”

針對范圍




圖像來源,PAUL YEUNG/BLOOMBERG VIA GETTY IMAGES

過去,警方查看被捕人士手機內容會否侵犯私隱的問題壹直受到關注。

翻查資料,2014年警方以涉嫌違反“不反對通知書”及阻差辦公被捕拘捕主辦柒壹游行的單位“民間人權陣線”成員岑永根等伍人,並且檢走及調查他們的手機,岑永根以警方查看手機內容的做法違憲提出司法復核,於2017年獲判勝訴(岑永根案)。

隨後警方就著裁決提出上訴,2020年法庭裁定警方上訴得直,指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如果警方無法取得法庭手令,但在合理基礎下需即時搜查手機的內容,以保留疑犯與被捕罪行有關的證據時,可在沒有手令下查閱被捕人士的手機。

然而,當時答辯方提出現時的手機在快速上鎖的情況下,允許警方在無手令下查閱手機內容實際效果不大。亦即只能在沒有密碼保護的手機、或疑犯未及時上鎖的情況下才能適用。當時法庭重申,警方沒有權力強迫被捕人士交出手機密碼,即使被捕人士拒絕提供密碼,並不會構成“阻差辦公”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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