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虎8次別停奔馳被立刑案 多次反轉打了誰的臉?
近日,長春呂先生反映,2025年12月他駕車時被壹輛路虎車連續8次別停,最終引發追尾事故,車輛受損嚴重。交警認定對方涉嫌危險駕駛,未出具事故認定書,但多次移交公安機關未果。呂先生報警後,警方以無違法事實為由終止調查。他面臨近10萬元修車費,因無法走保險理賠,維權陷入困境。(據3月19日大象新聞)

據報道,媒體介入之後,這壹經歷多次反轉的案件近日有了新進展。上級公安機關撤銷了原不予立案的決定,責令重新調查。這個消息本來應該是讓當事人松了壹口氣,但回看整個事件,仍有疑惑難解:壹個證據清晰,行為性質惡劣的案件,為何會陷入調查難、立案難的境地?


從呂先生提供的行車記錄儀視頻來看,黑色路虎車1分鍾內8次別停奔馳,在車流中肆意變道、急刹,儼然將公共道路當成了“飆車競技場”,這種反復挑釁、蓄意制造危險的行為,隨時可能釀成車毀人亡的慘劇。漠視他人生命財產安全,擾亂道路通行秩序,其危害性不言而喻。
視頻記錄了呂先生被別車的全過程,甚至還有被別車前5分鍾的視頻,證明自己正常行駛、無任何過錯。沒有證據缺失的困擾,沒有事實模糊的疑點,調查起來本應順理成章,可為何從事故發生到申請刑事復議成功,中間會出現重重反轉和阻礙?
最初,交警現場判定案件並非交通事故,而是涉嫌尋釁滋事的刑事案件,因此向派出所移交案件,但肆次移送均被拒絕,這中間究竟出了什麼問題?正常的移送流程,派出所有什麼理由不履行?而呂先生出於無奈自行到派出所報警之後,長春市公安局朝陽區分局又以沒有違法事實為由,不予立案。違法事實不是在視頻裡都被記錄了嗎?怎麼說沒有就沒有了呢?
短短壹個多月,對同壹個事件的認定,從“危險駕駛”到“尋釁滋事”,再到“沒有違法事實”,多次反轉讓人摸不著頭腦。案件移交為何受阻?認定標准為何朝令夕改?不應該沒有壹個合理的解釋。
警方“不予立案”的決定,不僅讓奔馳車主呂先生面臨近拾萬元修車費無法走保險理賠的現實困境,也傷害了公眾樸素的正義感,和對執法公正的信任。路虎車司機的行為如此囂張,違法證據如此確鑿,與案件處理的阻滯形成了鮮明的對比,也難免讓公眾對執法部門的態度產生疑慮,懷疑路虎車主是不是有關系、有背景,所以才能逍遙法外,肆意妄為。
執法公信力的確立和提升,靠的是對每壹個具體案件的公正處理。壹次輕率的認定、壹次受阻的移交,都可能讓來之不易的信任付之東流。如今,上級公安機關的刑事復議結果,給出了壹個初步的答案:“原不予立案決定認定事實不清楚,證據不充分”。這無疑是對此前調查認定工作的有力糾偏。
案件當然要查清楚,要讓違法者受到懲處,讓守法者得到公正,但案件多次反轉背後的疑問,也必須有壹個明確說法。案件移交為何多次被拒?為何會出現認定上的偏差?相關環節是否存在履職不到位的情況?是否有人在其中以權謀私,故意包庇?
只有把疑點逐壹查清說透,才能給當事人和公眾壹個負責任的交代。也唯有正視問題、厘清責任,主動回應公眾疑問,才能挽回受損的執法公信力,讓惡意行徑無處遁形,讓法理正義直抵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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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新聞沒人評論怎麼行,我來說幾句

據報道,媒體介入之後,這壹經歷多次反轉的案件近日有了新進展。上級公安機關撤銷了原不予立案的決定,責令重新調查。這個消息本來應該是讓當事人松了壹口氣,但回看整個事件,仍有疑惑難解:壹個證據清晰,行為性質惡劣的案件,為何會陷入調查難、立案難的境地?


從呂先生提供的行車記錄儀視頻來看,黑色路虎車1分鍾內8次別停奔馳,在車流中肆意變道、急刹,儼然將公共道路當成了“飆車競技場”,這種反復挑釁、蓄意制造危險的行為,隨時可能釀成車毀人亡的慘劇。漠視他人生命財產安全,擾亂道路通行秩序,其危害性不言而喻。
視頻記錄了呂先生被別車的全過程,甚至還有被別車前5分鍾的視頻,證明自己正常行駛、無任何過錯。沒有證據缺失的困擾,沒有事實模糊的疑點,調查起來本應順理成章,可為何從事故發生到申請刑事復議成功,中間會出現重重反轉和阻礙?
最初,交警現場判定案件並非交通事故,而是涉嫌尋釁滋事的刑事案件,因此向派出所移交案件,但肆次移送均被拒絕,這中間究竟出了什麼問題?正常的移送流程,派出所有什麼理由不履行?而呂先生出於無奈自行到派出所報警之後,長春市公安局朝陽區分局又以沒有違法事實為由,不予立案。違法事實不是在視頻裡都被記錄了嗎?怎麼說沒有就沒有了呢?
短短壹個多月,對同壹個事件的認定,從“危險駕駛”到“尋釁滋事”,再到“沒有違法事實”,多次反轉讓人摸不著頭腦。案件移交為何受阻?認定標准為何朝令夕改?不應該沒有壹個合理的解釋。
警方“不予立案”的決定,不僅讓奔馳車主呂先生面臨近拾萬元修車費無法走保險理賠的現實困境,也傷害了公眾樸素的正義感,和對執法公正的信任。路虎車司機的行為如此囂張,違法證據如此確鑿,與案件處理的阻滯形成了鮮明的對比,也難免讓公眾對執法部門的態度產生疑慮,懷疑路虎車主是不是有關系、有背景,所以才能逍遙法外,肆意妄為。
執法公信力的確立和提升,靠的是對每壹個具體案件的公正處理。壹次輕率的認定、壹次受阻的移交,都可能讓來之不易的信任付之東流。如今,上級公安機關的刑事復議結果,給出了壹個初步的答案:“原不予立案決定認定事實不清楚,證據不充分”。這無疑是對此前調查認定工作的有力糾偏。
案件當然要查清楚,要讓違法者受到懲處,讓守法者得到公正,但案件多次反轉背後的疑問,也必須有壹個明確說法。案件移交為何多次被拒?為何會出現認定上的偏差?相關環節是否存在履職不到位的情況?是否有人在其中以權謀私,故意包庇?
只有把疑點逐壹查清說透,才能給當事人和公眾壹個負責任的交代。也唯有正視問題、厘清責任,主動回應公眾疑問,才能挽回受損的執法公信力,讓惡意行徑無處遁形,讓法理正義直抵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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