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工:"我拿著肆分之壹的工資 幹著同樣的活"
王斌怡表示,20世紀90年代,在我國許多國企員工下崗再就業的背景下,催生了大量勞務派遣工。進入21世紀以來,勞務派遣呈現多元化用工方式,相關機構的數量和類型增多,用工單位開始向各類企業和事業單位擴張。
後來在擴張過程中,壹些用工方出於規避風險、追求利潤最大化等考量,“偏愛”使用派遣工,導致派遣工占比越來越高。即使《勞務派遣暫行規定》明確,派遣工比例不得超過用工總量的10%,但仍有不少單位違規用工。
2024年3月,上市企業國機精工披露,截至2023年9月30日,公司勞務派遣員工占總用工人數的比例高達38.70%。關於占比過高的原因,企業公告稱:“隨著業務規模擴大,公司用工需求隨之快速增加,同時,因國有企業入職程序較為嚴格,公司通過勞務派遣形式補充用工缺口,導致勞務派遣比例較高。”該公司承諾,在5年內將占比降低至法律、法規規定的比例。
也因為這壹制度被異化使用,所以不少派遣工都遭遇了維權難題。根據勞動合同法,被派遣勞動者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發生工傷的,工傷保險責任由勞務派遣單位承擔。用工單位若存在過錯,則與派遣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不過,如何收集派遣單位應承擔責任的證據,是個難題,因為與派遣工簽訂合同的並非實際用人單位。
雖然早在2005年,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就發布《關於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提到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證件,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考勤記錄,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都可以作為證據。
不過,在現實操作中,盡管有打卡記錄等客觀證據,但因用人單位多了勞務派遣公司這道“擋箭牌”,所以派遣工的維權並不容易。
壹起公開案例顯示:張某入職壹家勞務公司後,被派遣至某電子公司擔任生產線工人。雙方簽訂合同起止日期為2020年11月21日至2021年5月21日。不過,2021年2月17日,張某與勞務公司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張某提起勞動仲裁,要求勞務公司和電子公司向其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萬元,仲裁委未予支持,張某訴至法院。
勞務公司和電子公司均稱,勞務公司和張某之間的勞動合同解除之前,電子公司未將張某退回勞務公司。法院認為,勞務公司未能提交證據證明其解除與張某的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定,故其系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但電子公司在勞務公司與張某解除勞動合同的過程中並無明顯過錯,張某關於要求某電子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訴訟請求,沒有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另外,多名受訪者還表示,派遣工自身也有顧慮,主動維權的意願偏低。王斌怡表示,在勞務派遣公司和用人單位面前,勞動者往往處於弱勢地位,有時為獲得工作,他們會默認這種待遇差異。
夏濤稱,第壹次簽合同時,夏曉琦與勞務派遣公司簽了兩年合同。當時,勞務派遣公司表示到期後可以轉正,但後來並未轉正,勞務派遣公司也未對此做解釋。2025年7月,合同到期後,夏曉琦又簽了壹次合同,下壹次合同到期時間為2026年6月。
“我感覺兒子被剝削了,但他不敢維權,畢竟他現在還在這家公司上班,擔心維權不成還會被‘穿小鞋’。他的合同快到期了,到時會怎樣,他自己心裡也沒底。”夏濤告訴《中國新聞周刊》。
張磊雖然選擇過維權,但因為考慮到現在的工作符合個人職業偏好、工資發放較為及時等,其暫無跳槽打算,不過,他非常希望能“實現同工同酬、補繳住房公積金、按照正式員工標准繳納社會保險”。
如何糾偏?
近年來,為加強對勞務派遣公司的管理,在國家和地方層面上都做出了相關規定。2025年,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要求各地結合實際探索建立評價制度,多地人社部門也出台了《勞務派遣單位信用等級評價辦法》。
比如,今年2月,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出台相關辦法提出,存在“財務狀況差,發生欠薪情況的;不依法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或不依法為被派遣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情節嚴重的”等情況的勞務派遣單位,會被評為D級。而對被評為D級的勞務派遣單位,要引導其退出勞務派遣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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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新聞沒人評論怎麼行,我來說幾句
後來在擴張過程中,壹些用工方出於規避風險、追求利潤最大化等考量,“偏愛”使用派遣工,導致派遣工占比越來越高。即使《勞務派遣暫行規定》明確,派遣工比例不得超過用工總量的10%,但仍有不少單位違規用工。
2024年3月,上市企業國機精工披露,截至2023年9月30日,公司勞務派遣員工占總用工人數的比例高達38.70%。關於占比過高的原因,企業公告稱:“隨著業務規模擴大,公司用工需求隨之快速增加,同時,因國有企業入職程序較為嚴格,公司通過勞務派遣形式補充用工缺口,導致勞務派遣比例較高。”該公司承諾,在5年內將占比降低至法律、法規規定的比例。
也因為這壹制度被異化使用,所以不少派遣工都遭遇了維權難題。根據勞動合同法,被派遣勞動者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發生工傷的,工傷保險責任由勞務派遣單位承擔。用工單位若存在過錯,則與派遣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不過,如何收集派遣單位應承擔責任的證據,是個難題,因為與派遣工簽訂合同的並非實際用人單位。
雖然早在2005年,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就發布《關於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提到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證件,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考勤記錄,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都可以作為證據。
不過,在現實操作中,盡管有打卡記錄等客觀證據,但因用人單位多了勞務派遣公司這道“擋箭牌”,所以派遣工的維權並不容易。
壹起公開案例顯示:張某入職壹家勞務公司後,被派遣至某電子公司擔任生產線工人。雙方簽訂合同起止日期為2020年11月21日至2021年5月21日。不過,2021年2月17日,張某與勞務公司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張某提起勞動仲裁,要求勞務公司和電子公司向其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萬元,仲裁委未予支持,張某訴至法院。
勞務公司和電子公司均稱,勞務公司和張某之間的勞動合同解除之前,電子公司未將張某退回勞務公司。法院認為,勞務公司未能提交證據證明其解除與張某的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定,故其系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但電子公司在勞務公司與張某解除勞動合同的過程中並無明顯過錯,張某關於要求某電子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訴訟請求,沒有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另外,多名受訪者還表示,派遣工自身也有顧慮,主動維權的意願偏低。王斌怡表示,在勞務派遣公司和用人單位面前,勞動者往往處於弱勢地位,有時為獲得工作,他們會默認這種待遇差異。
夏濤稱,第壹次簽合同時,夏曉琦與勞務派遣公司簽了兩年合同。當時,勞務派遣公司表示到期後可以轉正,但後來並未轉正,勞務派遣公司也未對此做解釋。2025年7月,合同到期後,夏曉琦又簽了壹次合同,下壹次合同到期時間為2026年6月。
“我感覺兒子被剝削了,但他不敢維權,畢竟他現在還在這家公司上班,擔心維權不成還會被‘穿小鞋’。他的合同快到期了,到時會怎樣,他自己心裡也沒底。”夏濤告訴《中國新聞周刊》。
張磊雖然選擇過維權,但因為考慮到現在的工作符合個人職業偏好、工資發放較為及時等,其暫無跳槽打算,不過,他非常希望能“實現同工同酬、補繳住房公積金、按照正式員工標准繳納社會保險”。
如何糾偏?
近年來,為加強對勞務派遣公司的管理,在國家和地方層面上都做出了相關規定。2025年,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要求各地結合實際探索建立評價制度,多地人社部門也出台了《勞務派遣單位信用等級評價辦法》。
比如,今年2月,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出台相關辦法提出,存在“財務狀況差,發生欠薪情況的;不依法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或不依法為被派遣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情節嚴重的”等情況的勞務派遣單位,會被評為D級。而對被評為D級的勞務派遣單位,要引導其退出勞務派遣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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