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工:"我拿著肆分之壹的工資 幹著同樣的活"
多位受訪者告訴《中國新聞周刊》,他們曾就同工不同酬問題,向勞務派遣公司及用人單位人力資源部門進行溝通反映,但改變不了局面。張磊說,自己反映過程中,對方還曾向其作出“不能幹就別幹了”“喜歡挑事”等表述。
“陰陽崗位”
在簽約入職時,張沁還發現,自己遭遇了“陰陽崗位”。張沁回憶,勞務公司在與其簽合同時,給了她壹份空合同,讓其先簽字,再承諾填補合同的內容。她合同中的崗位名稱為“進出廠檢驗工”,負責檢驗車輛進出廠安全的工作。但實際上,她幹的是調度崗的工作,負責車輛調派。
工作了幾年,張沁摸清了其中的原因。根據《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用工單位只能在“叁性”(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使用被派遣勞動者。其中,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也就是說,不能負責核心崗位,因此在合同中不能提調度崗。”張沁說。
按照《勞務派遣暫行規定》,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6個月的崗位。不過,幾乎每壹位受訪者都表示,自己在同壹個工作崗位已經幹了超過6個月。而且,用人單位會有自己的“規避風險”辦法。
張沁在這家央企工作到第9年的時候,該央企在未解釋原因的前提下,通知她與另壹家勞務公司簽訂合同。重簽合同後,她仍在相同的崗位工作。
“我了解到,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在同壹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保留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家央企這麼做,可能是故意中斷勞務派遣工的連續工齡,規避用工責任。”張沁說。
北京市中聞(西安)律師事務所律師譚敏濤表示,在實務中,勞務派遣最常見、最難維權的侵權行為就在於“逆向派遣”,即用人單位強迫或變相強迫老員工與指定派遣機構簽約,再派回原崗位。這實質是用假派遣掩蓋真實勞動關系,直接切斷了勞動者工齡連續計算、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的權利。
山東省壹家有勞務派遣業務的人力資源公司壹位工作人員告訴《中國新聞周刊》,按照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連續兩次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第叁次也需要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很多用人單位選擇與勞務派遣公司合作,也是看重勞務派遣公司可以通過這種‘靈活退出機制’,避免出現無固定期限合同。”
值得注意的是,在上述臨時性用工規定下,為了維護派遣工的合法權益,我國推出了相關政策,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需要訂立兩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某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勞動關系處負責人韓英告訴《中國新聞周刊》,這就意味著在至少兩年的合同期內,哪怕派遣工由於非個人原因導致沒有工作,勞務派遣公司也應為派遣工發放相應比例的工資並繳納社保。
不過,該規定在現實中很難得以落實,張沁稱,她與勞務派遣公司的合同連續數年,都是每年壹簽。
社保的繳納更是派遣工的痛點。張磊提到,他簽署的合同中寫有明確條款:甲方(勞務派遣公司)按照與用人單位(國企)簽訂的合同約定繳納相關社保費用。“但作為實際勞動者,我無法查看、獲知國企與勞務派遣公司之間的這份主合作協議內容,也就無從知曉他們雙方約定了何種繳納標准。”
周世虹告訴《中國新聞周刊》,正常情況下,用工方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協議後,會把資金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由後者發給勞務派遣員工。勞務派遣公司為了多賺利潤,難免會少發工資,社保會按照最低標准繳納,甚至不繳納。“如果勞務派遣公司把用人單位發來的所有資金足額用到勞務派遣員工身上,勞務派遣公司就難以生存。”
針對合同細節等問題,《中國新聞周刊》致電多家受訪派遣工涉及的勞務派遣公司負責人電話,有的未接電話,有的聽到采訪訴求後,隨即掛斷電話。
維權難題
勞務派遣的種種亂象,可以說是這個制度異化的後果。設計之初,勞務派遣制度實際上幫助壹批企業解決了用工問題,也幫助不少待就業者解決了就業問題。
專注於公司治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山西慕尚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斌怡告訴《中國新聞周刊》,勞務派遣於20世紀初在壹些工業發達的國家最先出現。20世紀80年代初,伴隨著壹些外資企業進入,我國產生了勞務派遣制度。“當時該制度注重解決外資企業在中國雇傭員工的現實需求。比如可口可樂公司等進入中國後,不太了解中國在用工方面的壹些法律問題,所以就通過專業的勞務派遣公司招用中國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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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沒人說話啊,我想來說幾句
“陰陽崗位”
在簽約入職時,張沁還發現,自己遭遇了“陰陽崗位”。張沁回憶,勞務公司在與其簽合同時,給了她壹份空合同,讓其先簽字,再承諾填補合同的內容。她合同中的崗位名稱為“進出廠檢驗工”,負責檢驗車輛進出廠安全的工作。但實際上,她幹的是調度崗的工作,負責車輛調派。
工作了幾年,張沁摸清了其中的原因。根據《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用工單位只能在“叁性”(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使用被派遣勞動者。其中,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也就是說,不能負責核心崗位,因此在合同中不能提調度崗。”張沁說。
按照《勞務派遣暫行規定》,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6個月的崗位。不過,幾乎每壹位受訪者都表示,自己在同壹個工作崗位已經幹了超過6個月。而且,用人單位會有自己的“規避風險”辦法。
張沁在這家央企工作到第9年的時候,該央企在未解釋原因的前提下,通知她與另壹家勞務公司簽訂合同。重簽合同後,她仍在相同的崗位工作。
“我了解到,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在同壹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保留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家央企這麼做,可能是故意中斷勞務派遣工的連續工齡,規避用工責任。”張沁說。
北京市中聞(西安)律師事務所律師譚敏濤表示,在實務中,勞務派遣最常見、最難維權的侵權行為就在於“逆向派遣”,即用人單位強迫或變相強迫老員工與指定派遣機構簽約,再派回原崗位。這實質是用假派遣掩蓋真實勞動關系,直接切斷了勞動者工齡連續計算、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的權利。
山東省壹家有勞務派遣業務的人力資源公司壹位工作人員告訴《中國新聞周刊》,按照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連續兩次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第叁次也需要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很多用人單位選擇與勞務派遣公司合作,也是看重勞務派遣公司可以通過這種‘靈活退出機制’,避免出現無固定期限合同。”
值得注意的是,在上述臨時性用工規定下,為了維護派遣工的合法權益,我國推出了相關政策,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需要訂立兩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某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勞動關系處負責人韓英告訴《中國新聞周刊》,這就意味著在至少兩年的合同期內,哪怕派遣工由於非個人原因導致沒有工作,勞務派遣公司也應為派遣工發放相應比例的工資並繳納社保。
不過,該規定在現實中很難得以落實,張沁稱,她與勞務派遣公司的合同連續數年,都是每年壹簽。
社保的繳納更是派遣工的痛點。張磊提到,他簽署的合同中寫有明確條款:甲方(勞務派遣公司)按照與用人單位(國企)簽訂的合同約定繳納相關社保費用。“但作為實際勞動者,我無法查看、獲知國企與勞務派遣公司之間的這份主合作協議內容,也就無從知曉他們雙方約定了何種繳納標准。”
周世虹告訴《中國新聞周刊》,正常情況下,用工方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協議後,會把資金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由後者發給勞務派遣員工。勞務派遣公司為了多賺利潤,難免會少發工資,社保會按照最低標准繳納,甚至不繳納。“如果勞務派遣公司把用人單位發來的所有資金足額用到勞務派遣員工身上,勞務派遣公司就難以生存。”
針對合同細節等問題,《中國新聞周刊》致電多家受訪派遣工涉及的勞務派遣公司負責人電話,有的未接電話,有的聽到采訪訴求後,隨即掛斷電話。
維權難題
勞務派遣的種種亂象,可以說是這個制度異化的後果。設計之初,勞務派遣制度實際上幫助壹批企業解決了用工問題,也幫助不少待就業者解決了就業問題。
專注於公司治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山西慕尚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斌怡告訴《中國新聞周刊》,勞務派遣於20世紀初在壹些工業發達的國家最先出現。20世紀80年代初,伴隨著壹些外資企業進入,我國產生了勞務派遣制度。“當時該制度注重解決外資企業在中國雇傭員工的現實需求。比如可口可樂公司等進入中國後,不太了解中國在用工方面的壹些法律問題,所以就通過專業的勞務派遣公司招用中國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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