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國最重大的移民改革法案剛通過
加西網編譯和綜合報道:C-12 法案,正式名稱為《加強加拿大移民系統和邊境法案》,已於 2026 年 3 月 12 日在參議院正式通過叁讀。

該法案目前正在眾議院審議,這是該法案成為法律前的最後壹步。
該法案分為 11 個不同的部分,每個部分都涉及邊境安全和移民執法的不同方面。被譽為數拾年來最重大的移民改革法案。
在參議院叁讀時,參議員們 通過了兩項監督修正案,但否決了其他幾項旨在限制庇護規則和行政權力的修正案。
參議員托尼·迪安(Tony Dean)提議增加壹項監督和審查機制,迫使政府和議會收集數據,報告新的庇護限制措施,並在伍年後重新審視該法律。
他周贰表示:“這項法案力求達到平衡,既能阻止那些濫用我們慷慨之舉的人,又能維護我們邊境的完整性,同時還能保持加拿大作為歡迎難民和移民的國家的優良傳統。我們可以既安全又充滿愛心”。
該修正案要求移民部長公布有關該法案新的庇護申請資格規則如何運作的數據,該規則旨在強制執行壹項為期壹年的庇護申請禁令。
該報告將調查庇護申請的時間、難民申請被宣布不符合資格的申請人數量、越境行為以及有多少人因申請遣返前風險評估而被阻止獲得庇護。
該規定還要求部長提出是否應該修改該規則的建議。
該法案對移民政策做出了叁項重大修改:
行政權力
如果該法案最終成為法律,它將賦予總督會同樞密院發布命令的權力。
如果該法案成為法律,總督會同樞密院可以在被認為符合公共利益的情況下行使這些權力,該法案將公共利益定義為與“行政錯誤、欺詐、公共衛生、公共安全或國家安全”有關的事項。
行使這些權力後,移民部長需要向議會提供命令的理由,以及受影響人員的詳細信息。
庇護改革
該法案引入了兩項新的不符合移民和難民委員會(IRB)受理庇護申請的理由:
目前,加拿大的《移民和難民保護條例》允許從加拿大-美國陸地邊界(非入境口岸)進入加拿大的申請人提出庇護申請,前提是該申請必須在申請人進入加拿大至少 14 天後提出。
新的兩項不符合庇護資格的理由將追溯至 2025 年 6 月 3 日,即 C-12 的前身法案 C-2 法案首次提出的日期。
不符合移民和難民委員會 (IRB) 轉介條件的申請人仍可申請遣返前風險評估 (PRRA)。
對庇護制度的其他改革包括:要求在申請人自願返回其申請庇護的國家的情況下,確定其申請是否已被放棄;以及不考慮來自加拿大境外申請人的申請。
信息共享
該法案包含壹些條款,允許移民部門向其他政府機構和政府控制的公司披露個人信息,而這些機構和公司在獲得移民部長的許可後,又可以與外國實體共享這些個人信息。
可能向部門外披露的個人信息包括個人身份、在加拿大的身份以及根據移民部長的授權向其簽發的任何文件。
這些信息共享條款將不適用於加拿大公民或永久居民。
全面審查
據迪安參議員提出的壹項修正案,該法案的實施結果將受到議會的監督。該修正案要求議會委員會在該法案生效伍年後審查其運作和影響,並向議會提交壹份報告,闡述其調查結果和任何建議的修改。
由於該法案在參議院叁讀通過之前進行了修改,因此必須經眾議院叁讀通過才能成為法律。
壹項議會法案要成為法律,必須在議會兩院以相同形式通過叁讀,然後獲得國王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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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沒人說話啊,我想來說幾句

該法案目前正在眾議院審議,這是該法案成為法律前的最後壹步。
該法案分為 11 個不同的部分,每個部分都涉及邊境安全和移民執法的不同方面。被譽為數拾年來最重大的移民改革法案。
在參議院叁讀時,參議員們 通過了兩項監督修正案,但否決了其他幾項旨在限制庇護規則和行政權力的修正案。
參議員托尼·迪安(Tony Dean)提議增加壹項監督和審查機制,迫使政府和議會收集數據,報告新的庇護限制措施,並在伍年後重新審視該法律。
他周贰表示:“這項法案力求達到平衡,既能阻止那些濫用我們慷慨之舉的人,又能維護我們邊境的完整性,同時還能保持加拿大作為歡迎難民和移民的國家的優良傳統。我們可以既安全又充滿愛心”。
該修正案要求移民部長公布有關該法案新的庇護申請資格規則如何運作的數據,該規則旨在強制執行壹項為期壹年的庇護申請禁令。
該報告將調查庇護申請的時間、難民申請被宣布不符合資格的申請人數量、越境行為以及有多少人因申請遣返前風險評估而被阻止獲得庇護。
該規定還要求部長提出是否應該修改該規則的建議。
該法案對移民政策做出了叁項重大修改:
- 對移民申請和文件的行政權力;
- 加拿大庇護制度改革;
- 移民部門應加強個人信息共享的規定;
行政權力
如果該法案最終成為法律,它將賦予總督會同樞密院發布命令的權力。
如果該法案成為法律,總督會同樞密院可以在被認為符合公共利益的情況下行使這些權力,該法案將公共利益定義為與“行政錯誤、欺詐、公共衛生、公共安全或國家安全”有關的事項。
行使這些權力後,移民部長需要向議會提供命令的理由,以及受影響人員的詳細信息。
庇護改革
該法案引入了兩項新的不符合移民和難民委員會(IRB)受理庇護申請的理由:
- 首次入境加拿大時間在2020年6月24日之後,且在首次入境壹年後提出申請的申請人(壹年後申請人);
- 從加拿大-美國陸地邊界(非入境口岸)進入加拿大的申請人。
目前,加拿大的《移民和難民保護條例》允許從加拿大-美國陸地邊界(非入境口岸)進入加拿大的申請人提出庇護申請,前提是該申請必須在申請人進入加拿大至少 14 天後提出。
新的兩項不符合庇護資格的理由將追溯至 2025 年 6 月 3 日,即 C-12 的前身法案 C-2 法案首次提出的日期。
不符合移民和難民委員會 (IRB) 轉介條件的申請人仍可申請遣返前風險評估 (PRRA)。
對庇護制度的其他改革包括:要求在申請人自願返回其申請庇護的國家的情況下,確定其申請是否已被放棄;以及不考慮來自加拿大境外申請人的申請。
信息共享
該法案包含壹些條款,允許移民部門向其他政府機構和政府控制的公司披露個人信息,而這些機構和公司在獲得移民部長的許可後,又可以與外國實體共享這些個人信息。
可能向部門外披露的個人信息包括個人身份、在加拿大的身份以及根據移民部長的授權向其簽發的任何文件。
這些信息共享條款將不適用於加拿大公民或永久居民。
全面審查
據迪安參議員提出的壹項修正案,該法案的實施結果將受到議會的監督。該修正案要求議會委員會在該法案生效伍年後審查其運作和影響,並向議會提交壹份報告,闡述其調查結果和任何建議的修改。
由於該法案在參議院叁讀通過之前進行了修改,因此必須經眾議院叁讀通過才能成為法律。
壹項議會法案要成為法律,必須在議會兩院以相同形式通過叁讀,然後獲得國王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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