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7名父母被撤销资格,出现了1个新表述

“促推形成未成年人保护合力,依法撤销997名不适格父母监护人资格。”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这一表述,引发了舆论关注。


近年来,最高法工作报告持续关注未成年人监护权问题。不过,“不适格父母”这一表述是首次出现,此前曾提过“撤销‘生而不养’父母的监护人资格”(2025年),“撤销不合格监护人资格”(2024年)等。

全国人大代表、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方燕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措辞变化背后,是司法给出的明确信号——监护权绝非“私人领地”,而是一项法定职责。“这说明司法机关正在积极运用国家公权力介入家庭监护的失职行为,打破了‘法不入家门’的传统观念,意味着国家必须成为保护孩子的最后一道防线。”

同比增长66.7%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爱武一直记得我国首例撤销父母监护权案。

一名11岁女孩多次遭亲生父亲性侵,2015年,徐州铜山区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撤销其父母的监护权,由铜山区民政局接管。

最高法当时表示,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确定了当父母拒不履行监护责任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时,民政局作为社会保障机构,有权申请撤销父母的监护权,打破“虐童是家事”的陈旧观念,使受到家庭成员伤害的未成年人也能够得到司法救济。“对探索确立国家监护制度作出大胆尝试。”

在后来的实务中,撤销监护人资格多适用于性侵或者严重家暴情形。陈爱武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今年撤销997名不适格父母监护人资格,这一数字看起来总量不大,但已同比增长66.7%,意味着国家正在进一步推动未成年人国家监护的制度和物质保障。

不过,在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未成年人事务治理与法律研究基地主任李红勃看来,撤销监护人资格,是一个“迫不得已的最终手段”,通常只有法院认为达到了“严重侵害”的程度才会做出。

“在父母能够改过的情况下,把孩子从父母身边剥离本就是对孩子的伤害。所以对于父母存在不适格行为,法律实际上还前置了公安训诫、强制家庭教育等手段。只有穷尽所有方式都无解后,国家才会动用司法手段做出最后的剥离机制。”李红勃说。陈爱武也表示:“这一手段适用于严重不适格的父母。”

如何定义不适格?法律依据是什么?

李红勃表示,法律依据来源于民法典第36条。根据该条前两款规定,监护人有“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或“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情形的,法院可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此外,其第三款“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是兜底性条款。“法律无法穷尽生活中的伤害情形,兜底性款项可交由法院根据个案进行判断。”李红勃说。

另外,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7条则对父母“不得实施”的负面清单有更为详细的规定:如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放任、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参与邪教、迷信活动或者接受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侵害,放任或者迫使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等。


方燕还提到,除了极端的暴力伤害,那些长期对子女进行精神虐待,或是利用未成年人进行乞讨、直播牟利等行为,也应该纳入“不适格”的考量范畴。

孩子由谁来管?

撤销监护资格只是第一步,接下来,“孩子由谁来管”才是更加重要的问题。

“村居委会、福利机构等必须及时跟上,不能让孩子无处可去。民政部门作为国家监护的兜底主体,应该主动履职,确保不适格父母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孩子能迅速得到妥善的安置和关爱。”方燕说。

不过,安置工作并不容易。

按照民法典第27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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