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遺短劇爆紅後的"文化盜竊"危機
隨著非遺爆火出圈,侵權仿制、權屬爭議等問題日益頻發——國際時尚品牌未經授權擅自使用中國苗繡、黎族織錦等圖案於服裝和配飾設計中,既未標明出處也未支付任何費用;電商平台上商家冒充雷山苗族銀飾鍛制技藝非遺傳承人,不到壹年的時間裡賣出機器倒模生產的銀手鐲12萬件,銷售額超過千萬元;雕漆國家級傳承人文乾剛創作的雕漆盤被兩家工廠長期仿制,“山寨”產品暢銷逾贰拾載,獲利數千萬,但原創者卻未從中獲得任何收益……
隨著數字化時代的發展,傳統技藝的高清影像、設計圖紙、工藝流程被輕易上傳至網絡,非遺遭遇新的“文化盜竊”。這些寶貴資源面臨無限制下載、復制、贰次創作乃至商業化利用的風險,而源頭上的傳承人對此毫不知情或無力控制。如何加強非遺的知識產權保護,已成為當前亟待解決的重要課題。
02
現行知識產權框架下“非遺守護”之盾與矛
隨著全球對文化多樣性保護意識的不斷加深,1989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通過了《保護民間創作建議書》,為非遺保護提供了早期指導性框架。2003年10月,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第32屆大會正式通過《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為各國在非遺保護方面提供了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國際規范,進壹步明確了非遺保護的原則、范圍與措施,為國際層面的非遺保護協作奠定基礎。
自此,越來越多的國家開始對非遺進行知識產權保護。法國、日本、韓國等通過制定專門法律或修訂現有法律,逐步明確了非遺在知識產權制度中的地位與保護方式。日本通過“人間國寶”制度強化對傳承人的認定與支持,韓國在《文化財保護法》中設立專門條款,對傳統技藝知識產權進行系統性保護。
21世紀初,中國在非遺系統性保護方面取得了顯著進展。隨著 201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頒布,我國非遺保護進入法治化新紀元。該法為非遺的認定、傳承提供了明確的規范和指導,但它是行政性質的法律,對非遺知識產權的歸屬、確權等核心問題並未作出詳盡規定。
《“拾肆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明確提出,加強非遺知識產權保護的研究和探索,綜合運用知識產權中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地理標志等多種手段,建立非遺獲取和惠益分享保護制度。
非遺源自民間,通過民族、家族或特定群體代代相傳,以口傳心授為主要傳承方式。集體性、延續性和地域性的傳承路徑,使得許多非遺成為群體智慧的結晶,而非個體的創作成果。在知識產權保護語境下,非遺權利主體常常難以清晰界定,形成“集體有其名,個體難確權”的困境。權利歸屬的模糊性已在實踐中引發諸多爭議,例如福建土樓營造技藝因多個家族均主張“獨家傳承權”,導致相關文旅開發陷入僵局。據中國非遺保護協會調查數據顯示,近47%的非遺存在不同程度的權屬爭議,僅有12%的傳承人擁有完整的權利證明文件。

非遺元素商品
著作權作為非遺傳承人基礎性法律保障,其對於具有原創表達形式的非遺成果,如民間文學作品、傳統音樂、舞蹈、戲曲、傳承人創作的文字記錄或藝術演繹等內容,均可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保護范圍。在非遺領域,許多表現形式雖源自集體傳承,但在記錄、改編中,常常凝結特定傳承人或群體智力成果,譬如,傳承人將傳統技藝繪制成圖譜,或表演者基於傳統舞蹈元素重新編排並錄制,若蘊含獨創性表達,便可獲得著作權法的保護。然而著作權保護也有其局限,它天然適配於具有明確表達形式和創作個體的作品,難以覆蓋那些以集體傳承、口傳心授為主要特征的非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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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數字化時代的發展,傳統技藝的高清影像、設計圖紙、工藝流程被輕易上傳至網絡,非遺遭遇新的“文化盜竊”。這些寶貴資源面臨無限制下載、復制、贰次創作乃至商業化利用的風險,而源頭上的傳承人對此毫不知情或無力控制。如何加強非遺的知識產權保護,已成為當前亟待解決的重要課題。
02
現行知識產權框架下“非遺守護”之盾與矛
隨著全球對文化多樣性保護意識的不斷加深,1989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通過了《保護民間創作建議書》,為非遺保護提供了早期指導性框架。2003年10月,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第32屆大會正式通過《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為各國在非遺保護方面提供了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國際規范,進壹步明確了非遺保護的原則、范圍與措施,為國際層面的非遺保護協作奠定基礎。
自此,越來越多的國家開始對非遺進行知識產權保護。法國、日本、韓國等通過制定專門法律或修訂現有法律,逐步明確了非遺在知識產權制度中的地位與保護方式。日本通過“人間國寶”制度強化對傳承人的認定與支持,韓國在《文化財保護法》中設立專門條款,對傳統技藝知識產權進行系統性保護。
21世紀初,中國在非遺系統性保護方面取得了顯著進展。隨著 201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頒布,我國非遺保護進入法治化新紀元。該法為非遺的認定、傳承提供了明確的規范和指導,但它是行政性質的法律,對非遺知識產權的歸屬、確權等核心問題並未作出詳盡規定。
《“拾肆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明確提出,加強非遺知識產權保護的研究和探索,綜合運用知識產權中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地理標志等多種手段,建立非遺獲取和惠益分享保護制度。
非遺源自民間,通過民族、家族或特定群體代代相傳,以口傳心授為主要傳承方式。集體性、延續性和地域性的傳承路徑,使得許多非遺成為群體智慧的結晶,而非個體的創作成果。在知識產權保護語境下,非遺權利主體常常難以清晰界定,形成“集體有其名,個體難確權”的困境。權利歸屬的模糊性已在實踐中引發諸多爭議,例如福建土樓營造技藝因多個家族均主張“獨家傳承權”,導致相關文旅開發陷入僵局。據中國非遺保護協會調查數據顯示,近47%的非遺存在不同程度的權屬爭議,僅有12%的傳承人擁有完整的權利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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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作為非遺傳承人基礎性法律保障,其對於具有原創表達形式的非遺成果,如民間文學作品、傳統音樂、舞蹈、戲曲、傳承人創作的文字記錄或藝術演繹等內容,均可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保護范圍。在非遺領域,許多表現形式雖源自集體傳承,但在記錄、改編中,常常凝結特定傳承人或群體智力成果,譬如,傳承人將傳統技藝繪制成圖譜,或表演者基於傳統舞蹈元素重新編排並錄制,若蘊含獨創性表達,便可獲得著作權法的保護。然而著作權保護也有其局限,它天然適配於具有明確表達形式和創作個體的作品,難以覆蓋那些以集體傳承、口傳心授為主要特征的非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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