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 川普關稅不是"停賽" 而是"延長賽"
美國最高法院於2026年2月20日,以6比3的投票結果,判決川普總統援引1977年《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加征的“對等關稅”無效。 這壹判決的法理依據,有伍個要點,但這些理由,基本上都站不住腳。
伍個不具說服力的判決理由
1,課稅權屬於國會。 最高法院在判決書中強調,美國憲法第壹條明確將征稅與調整關稅的權力授予國會。
依據美國憲法第壹條第八款第1、3項,這是美國最高法院裁定“對等關稅”無效的最強法源依據:“國會有權規定並征收稅金、捐稅、關稅和消費稅...”的“征稅權”,以及“國會有權規管與外國的貿易”的“貿易規管權”。 換言之,最高法院采取“狹義解釋”的邏輯:既然憲法明文將“關稅”與“外國貿易規管”交給國會,行政機關(總統)除非得到國會明確且具體的授權,否則不能以“緊急權力”為由,自行發明新的稅種或稅率。
實際上,這是壹種“只看憲法,不看法案”的“憲法獨眼龍主義”。 美國自20世紀以來所有的貿易法案,並沒有把國會授權視為關稅執行的必要前提,而是看美國當時所處的現實情勢,甚至賦予總統很大的裁量權。
2,川普行政越權:首席大法官約翰·羅伯茲(John Roberts)在多數意見書中指出,川普試圖跳過國會,單方面行使原本屬於立法機關的權力。
實際上,這個“川普試圖跳過國會”的說法是壹種“意圖性判決”(Intentional Judgment),目的在削弱大法官主觀認定“川普強人政治”。 羅伯茲的判決本質上是強制將川普拉回傳統的“官僚協商”與“立法游說”框架中。 這壹方面擴大司法的自由心證權,但也意圖限制總統的行政裁量權。 這說明了首席大法官羅伯茲還活在250年前“古典制衡主義”的年代,本身就是壹種“司法傲慢”,我稱為“憲法基本教義派”,完全忽視了250年之後的2026年美國面臨的外部威脅。

在現代地緣政治中,經濟制裁、關稅調整或產業補貼往往需要精確打擊且反應迅速。 (美聯社)
3,關稅本質是稅收(Tax)。 最高法院認定,關稅本質上是對進口商課征的稅收,而非單純的貿易調節工具。
實際上,這種判決也是錯誤的。 首先,進口規管權(regulate importation)當然包括關稅,其次,關稅本來就是為了改變市場價格、打擊歧視性貿易和不公平競爭,它是外交談判的籌碼,本質上就是規管的延伸。 所以,所謂“非單純的貿易調節工具”,只是顯露大法官對國際政經情勢的無知,
4,白宮援引法律不當。 川普援引1977年《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IEEPA)來實施這些對等關稅,但法院認為缺乏明確授權:IEEPA 雖然允許總統在“國家緊急狀態”下“管制進口”(regulate importation),但法條中完全沒有提到“關稅”(tariff)和或“稅捐”(duties)等字眼。
這就是壹種“法盲”─法律盲目─的書呆子觀點。 只知“字眼”不知“情勢”的法匠。 如果不能加征關稅,所謂的“管制”還管什麼? 關稅本來就是管制的核心手段,不是額外的課稅項目。 最高法院將關稅(terriffs)視為收稅,是最大的誤解。 2026年的對等關稅,目的不是為了增加美國的財政收入(那只是副作用),而是為了強迫對方遵守貿易規則。 法院卻把關稅看成了單純的財政行為,NO,不是,川普的關稅是壹種外交政策。 換言之,“管制進口”與“加征關稅”早已是不可分割的壹體兩面,但法院強行將其拆解,顯示這6名“法匠”,是用“18世紀的字典”來對抗“21世紀的經濟戰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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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個不具說服力的判決理由
1,課稅權屬於國會。 最高法院在判決書中強調,美國憲法第壹條明確將征稅與調整關稅的權力授予國會。
依據美國憲法第壹條第八款第1、3項,這是美國最高法院裁定“對等關稅”無效的最強法源依據:“國會有權規定並征收稅金、捐稅、關稅和消費稅...”的“征稅權”,以及“國會有權規管與外國的貿易”的“貿易規管權”。 換言之,最高法院采取“狹義解釋”的邏輯:既然憲法明文將“關稅”與“外國貿易規管”交給國會,行政機關(總統)除非得到國會明確且具體的授權,否則不能以“緊急權力”為由,自行發明新的稅種或稅率。
實際上,這是壹種“只看憲法,不看法案”的“憲法獨眼龍主義”。 美國自20世紀以來所有的貿易法案,並沒有把國會授權視為關稅執行的必要前提,而是看美國當時所處的現實情勢,甚至賦予總統很大的裁量權。
2,川普行政越權:首席大法官約翰·羅伯茲(John Roberts)在多數意見書中指出,川普試圖跳過國會,單方面行使原本屬於立法機關的權力。
實際上,這個“川普試圖跳過國會”的說法是壹種“意圖性判決”(Intentional Judgment),目的在削弱大法官主觀認定“川普強人政治”。 羅伯茲的判決本質上是強制將川普拉回傳統的“官僚協商”與“立法游說”框架中。 這壹方面擴大司法的自由心證權,但也意圖限制總統的行政裁量權。 這說明了首席大法官羅伯茲還活在250年前“古典制衡主義”的年代,本身就是壹種“司法傲慢”,我稱為“憲法基本教義派”,完全忽視了250年之後的2026年美國面臨的外部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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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關稅本質是稅收(Tax)。 最高法院認定,關稅本質上是對進口商課征的稅收,而非單純的貿易調節工具。
實際上,這種判決也是錯誤的。 首先,進口規管權(regulate importation)當然包括關稅,其次,關稅本來就是為了改變市場價格、打擊歧視性貿易和不公平競爭,它是外交談判的籌碼,本質上就是規管的延伸。 所以,所謂“非單純的貿易調節工具”,只是顯露大法官對國際政經情勢的無知,
4,白宮援引法律不當。 川普援引1977年《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IEEPA)來實施這些對等關稅,但法院認為缺乏明確授權:IEEPA 雖然允許總統在“國家緊急狀態”下“管制進口”(regulate importation),但法條中完全沒有提到“關稅”(tariff)和或“稅捐”(duties)等字眼。
這就是壹種“法盲”─法律盲目─的書呆子觀點。 只知“字眼”不知“情勢”的法匠。 如果不能加征關稅,所謂的“管制”還管什麼? 關稅本來就是管制的核心手段,不是額外的課稅項目。 最高法院將關稅(terriffs)視為收稅,是最大的誤解。 2026年的對等關稅,目的不是為了增加美國的財政收入(那只是副作用),而是為了強迫對方遵守貿易規則。 法院卻把關稅看成了單純的財政行為,NO,不是,川普的關稅是壹種外交政策。 換言之,“管制進口”與“加征關稅”早已是不可分割的壹體兩面,但法院強行將其拆解,顯示這6名“法匠”,是用“18世紀的字典”來對抗“21世紀的經濟戰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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