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继承父母房子再出售,到底要不要缴这笔税
“中介说,继承的房子要出售,就得按出售全额的20%缴税,这到底是真的假的?”
老家的王叔发来信息,自己刚刚继承了老爹的一套房子,而名下本身就有房,老人的房子空着还得交物业费,与其如此,还不如早点变现。
结果去到中介那一问才得知,继承老人的房子要出售,就得涉及到20%的个税,这是真是假?下面我们就来看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01.卖出继承房要交税?
没错!首先很肯定地告诉大家,如果继承所得房产再出售,需要几近“全额”缴纳20%个税。
这个说法是有政策依据的,按照老政策,卖出继承、赠与的房子,都会涉及20%的个税,而且以前几乎是全额的20%。
根据2006年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规定:
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计征个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核定征收,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
这里面有两个重点:
第一,出售继承所得房产需要缴纳20%个人所得税,计税基数是(出售收入-继承过程中发生的税费)。
因为继承本身一般不交税,可能只有少量公证费、工本费,所以按过去的政策,卖出继承房缴税就相当于总价的20%。
第二,“不得核定征收”。这个核定征收的税率,一般是1%固定税率(同房产买卖)。
什么意思呢?普通二手房买卖,个税可以按总价的1%左右简易计算;但继承得来的房子再卖,就必须老老实实按20%计算。

而且按照旧政策,只有符合满五唯一的条件,出售继承房时,才不会涉及20%个税。
所谓的满五唯一,主要指的是继承人所出售的继承所得房产,如果对其而言是“满五”(此房从被继承人(例如父母)获取这套房产之日起起算,已经满五年)、“唯一”(以家庭为单位,名下无房)的,则不需要缴纳个税。
政策依据,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规定:
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该政策被称为“满五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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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错!首先很肯定地告诉大家,如果继承所得房产再出售,需要几近“全额”缴纳20%个税。
这个说法是有政策依据的,按照老政策,卖出继承、赠与的房子,都会涉及20%的个税,而且以前几乎是全额的20%。
根据2006年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规定:
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计征个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核定征收,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
这里面有两个重点:
第一,出售继承所得房产需要缴纳20%个人所得税,计税基数是(出售收入-继承过程中发生的税费)。
因为继承本身一般不交税,可能只有少量公证费、工本费,所以按过去的政策,卖出继承房缴税就相当于总价的20%。
第二,“不得核定征收”。这个核定征收的税率,一般是1%固定税率(同房产买卖)。
什么意思呢?普通二手房买卖,个税可以按总价的1%左右简易计算;但继承得来的房子再卖,就必须老老实实按20%计算。

而且按照旧政策,只有符合满五唯一的条件,出售继承房时,才不会涉及20%个税。
所谓的满五唯一,主要指的是继承人所出售的继承所得房产,如果对其而言是“满五”(此房从被继承人(例如父母)获取这套房产之日起起算,已经满五年)、“唯一”(以家庭为单位,名下无房)的,则不需要缴纳个税。
政策依据,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规定:
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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