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犯罪防治法》是新时代的"翻墙罪"吗?

1月31日,公安部发布《网络犯罪防治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法案共有七章六十八条,涵盖网络基础资源管理、网络犯罪生态治理、网络犯罪防治义务等内容。它虽以“有效遏制网络犯罪源头、整治网络犯罪生态”为名,却在网民当中引发了一定的恐慌——因为条文中对“境外支付账户”和“翻墙工具”做出了前所未有的新规定新限制。


全文内容:《网络犯罪防治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以下是部分引发广泛关注的条款:

1. 境外支付账户(第十一条第三款)

第十一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开立移动电话卡、物联网卡、银行账户、支付账户,应当提供真实身份信息,不得实施下列行为扰乱实名制管理:

(三)非法买卖境外移动电话卡、物联网卡、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的;

注:这一条款也同时针对了,1.代购境外SIM卡的商家 ;2.代开境外银行账户的中介 ;3.境外支付账户(PayPal、Stripe等)代开服务者 ;4.购买上述服务的个人用户(买卖双向打击)。

2. VPN/翻墙工具(第十二条第三款)

第十二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办理互联网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应当提供真实身份信息,不得实施下列行为扰乱网络实名制管理:

(三)使用网络地址切换工具、批量电话卡控制工具等规避网络运营者账号注册审核规则及其他措施,大量注册网络账号的;

(六)其他扰乱网络实名制管理的行为。

注:网络地址切换工具其实指向了VPN、代理等翻墙软件。虽然条款限定于“大量注册网络账号”的场景,但也是首次对“网络地址切换工具”做出明确限定。同时针对了,1.使用VPN注册境外服务的用户;2.批量养号的营销从业者;3.使用代理绕过平台风控的人。

3.翻墙服务提供者(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国家网信部门统筹相关部门和网络运营者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断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违法信息。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制作、销售、提供相关设备、软件、工具、线路、服务,为他人获取、传播第一款被依法阻断的信息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


注:这一条款直接针对了,1.VPN服务提供商;2.机场节点销售者;3.翻墙软件开发者;4.提供翻墙教程的个人。

4.备案制度(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制作、销售、提供具有下列功能的设备、软件、工具、服务的,应当到公安机关、电信等主管部门备案:

(二)具有网络虚拟定位功能的;

注:“网络虚拟定位”也可能涵盖VPN服务,意味着理论上所有VPN服务都需要向公安机关备案才能提供。

5.电话卡/账户数量限制(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电信、金融、互联网等服务提供者对个人、组织申请办理移动电话卡、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网络账号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定数量上限。

注:对"断卡行动"的法律化,直接针对,1.持有多张电话卡的个人;2.拥有多个银行/支付账户的人;3.批量注册网络账号的行为——上限由"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留有弹性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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