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溫房東非法驅逐租客被判賠3.8萬

(加西網綜合)BC省最高法院法官裁定,西溫壹名房東未能證明其在驅逐租戶後仍居住在出租房屋內,因此該房東必須向前租戶支付超過 38,000 加元的賠償金。




1 月 27 日,法官 Anita Chan 駁回了房東 Davood N.P. 對住宅租賃部門裁決的質疑,該裁決命令他向前租戶 Bahador Mohajerrey 支付 12 個月的租金。

糾紛涉及位於英國地產區聖安德魯斯路602號的壹套底層出租單元,租戶於2022年8月開始租住,月租金為3100加元。之後租金上漲至3208加元。

2024年3月,房東向租戶送達了壹份為期兩個月的驅逐令,聲稱他將自住該房屋。租戶請求留到學年結束,以便他的孩子能夠完成學業,但房東拒絕了。租戶在3月底找到新的住處後搬離了房屋。

在後來的住宅租賃聽證會上,該租戶表示,在他居住期間,房產經紀人就開始帶人看房。等他搬走時,草坪上已經豎起了“已售”的牌子,盡管房東聲稱自己打算住在那裡。他說,2024年4月下旬他回到公寓,發現裡面空無壹人。他還說,樓上的壹位租客告訴他,她不認識這位房東。

根據《住宅租賃法》,房東若因自住而驅逐租戶,則必須至少居住該房屋六個月。否則,租戶有權獲得賠償。

租戶隨後向住宅租賃事務處提出申請,聲稱房東並未按規定居住在該房屋內。法院判令房東向租戶支付壹年的租金。


房東在申請復審該裁決時表示,責令其向租戶支付租金的裁決應予推翻,理由是他在房屋出售後從新業主手中回租了六個月,並居住在該房屋內。他還辯稱,由於程序不公,該裁決也應被駁回,理由是他因健康原因無法出席住宅租賃聽證會。

房東提交的證據包括該房產的買賣合同,以及壹份後續的補充協議,其中規定房東將從新業主處回租該單元房,租期從 2024 年 5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房東還提交了其房地產經紀人的信函以及該期間租金的電子轉賬付款副本。

但法官同意原先的租賃判決,指出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他居住在該房屋內,包括缺乏水電費賬單、郵件或其他文件等佐證,無法證明他在那裡居住了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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