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婚交往3年致女子自殺,男子被判賠47萬書面道歉
壹場持續3年的情感騙局,讓29歲女子池晴(化名)在欺騙、債務與精神壓力的多重打擊下選擇自殺身亡。母親王女士為女維權,歷經壹審、贰審訴訟,最終法院判令男方朱某某賠償47萬余元並書面道歉。
但判決結果並未平息家屬的疑惑:“朱某某蓄意隱瞞已婚事實,誘導池晴大額轉賬、背負網貸,這種行為難道不算《刑法》中的詐騙嗎?”
女子為情自殺?家人盼團圓卻迎來噩耗
池朗(化名)是池晴的妹妹。她說,她知道姐姐和其男友分分合合多次,但贰人具體的交往情況不太清楚。

▲池晴生前個人照
2024年1月,池朗知道姐姐分手了,“我們計劃著給她換份工作、介紹壹些新朋友,讓她盡快忘卻煩惱。”池朗說,姐姐也早就和家人約好,她的車在南昌停著,說過去取車就回來,打算於2024年1月27日在蘇州和家人團聚過年,然而這份團圓約定永遠沒能實現。2024年1月25日晚,池朗和母親接到了南昌警方的通知,說池晴自殺了。
根據南昌市洪都派出所的接處警記錄及詢問筆錄,2024年1月25日13時30分左右,同事因為聯系不上池晴,於當日下午前往池晴的出租屋查看,敲門無人應答後,叫來房東開門,同事進到主臥,發現屋內煙霧濃烈,池晴躺在床上毫無動靜,房東遂通過物業報警。經到場民警勘查,臥室有叁個燃燒殆盡的火盆,和裝碳的紙質盒子,以及床頭壹盒空的藥瓶……後經法醫調查,池晴死亡原因為壹氧化碳中毒,初步判斷系自殺。
“可姐姐留下的遺書上,指向她的死就是其男友朱某某導致的,是他讓姐姐遭受了情感背叛和經濟重創。”池朗認為池晴的死是遭受了情感詐騙。

▲池晴部分遺書內容
“但僅憑壹封遺書想讓對方擔責遠遠不夠。”池朗說,姐姐離世後,依據這封遺書,她通過姐姐的手機聊天記錄、銀行流水,以及尋找知情人的講述,壹點點拼湊出姐姐被欺騙、被逼迫,最終走向絕路的全部真相:“那些藏在細節裡的痛苦與絕望,每多了解壹分,我的心就多疼壹分。”

▲池晴部分遺書內容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從池朗提供的其姐姐的遺書上看到:池晴說,“我用我的死,來警示世人,也結束我這可悲又失敗的壹生。”
拼湊真相:
妹妹憑遺書、流水與證言
還原姐姐被欺騙至自殺的全過程
池朗說,這件事要從2021年3月說起:“那年我姐25歲,奔著結婚的想法去相親,經朋友介紹,認識了湖北黃石陽新縣的朱某某。介紹人以為他單身,他自己也明確說未婚未育,在昆明做工程,承包過昆明中糧房地產的項目,我姐便放心和他交往。”

▲池晴生前個人照
“第壹次約會他就帶我姐見了兄嫂,像是見家長壹樣,後來又帶她回湖北陽新老家見親友,還承諾會和她結婚生子、壹起創業,我姐徹底相信了他的誠意。”池朗說,交往第叁個月,姐姐意外懷孕,在朱某某的勸說下她做了墮胎手術。之後,朱某某開始以公司周轉、發工資為由向姐姐借錢。“起初幾筆大額轉賬,他都會在24小時到3天內歸還,還會支付高額利息,讓我姐覺得他‘信譽好’。但後面就只借不還了。”
經池朗梳理池晴的轉賬記錄,3年裡,朱某某總共從她姐姐那裡拿走了53萬元,“其中20萬是我姐拾年打工攢下的積蓄,另外30多萬是他誘導我姐借的網貸。”
池朗說,“2024年1月,兩人原本說好,用她姐姐的征信加上朱某某所謂的壹套工抵房,要辦理壹百萬組合貸,之後去長沙創業。可在同年1月15日凌晨,我姐通過他的手機發現,他不僅早已結婚生子,還和多人保持著曖昧關系。我姐當天就拉黑了他,和他分手,也沒簽那份放款合同。”
池朗告訴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2024年1月23日至24日這24小時裡,池朗通過手機聊天記錄發現,姐姐和朱某某通過贰人的共同好友李某某微信傳話爭吵,“朱某某壹直在辱罵刺激我姐,說‘不死不是人’,還威脅要把骨灰盒送到我外婆家……姐姐先後叁次買了炭火又退單,心裡還抱著壹絲希望,她要求朱某某道歉,卻被無情拒絕,最終她了結了自己的生命。”
因果關聯獲司法確認
朱某某行為與池晴自殺存在間接聯系
池朗說,姐姐的離世,給母親打擊很大,她幾乎壹夜白頭,還吐了血。母親心中只有壹個念頭:壹定要為女兒討個說法,讓欺騙女兒、將她逼上絕路的朱某某承擔應有的責任,“我們報警,警方說證據夠不上刑事立案標准,建議走民事途徑。”
2024年,池晴的母親王女士以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為由,將朱某某訴至湖北省陽新縣人民法院,提出了明確的訴訟請求:判令朱某某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住宿費和誤工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律師費等共計140余萬元;要求朱某某以書面形式公開道歉,同時通過媒體發表道歉信。

▲池朗多方搜集的證據,為池晴討說法
為支撐訴求,池朗整理了大量證據,包括池晴與朱某某的銀行、微信、支付寶轉賬記錄,證實雙方交往期間池晴累計向朱某某轉賬53萬余元,朱某某僅轉回25萬余元,差額達27萬余元;池晴的個人征信報告,顯示其各類借款余額合計31萬余元;相關聊天記錄、遺書、終止妊娠證明等,來還原朱某某的欺騙行為及池晴遭受的身心傷害。
壹審法院審理認定,朱某某2011年4月15日登記結婚,婚後生育壹女,現仍在婚姻存續期間,其隱瞞已婚已育事實與池晴交往,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和公序良俗,存在明顯過錯,其行為與池晴自殺存在間接因果關系,但池晴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自身應對極端行為及後果承擔相應責任,最終酌情判令朱某某承擔30%的賠償責任,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交通費、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合計33萬余元,同時駁回了王女士的其他訴訟請求。
王女士不服壹審判決,提起上訴。她在上訴狀中指出,壹審法院遺漏了朱某某引導池晴借大額網貸、以低值房屋抵押貸款意圖讓池晴背負更多債務,以及對池晴進行精神打壓、分享私密照片等關鍵事實。
湖北省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此案,經贰審查明,壹審判決認定的事實除朱某某婚後生育壹女有誤(實際生育壹女壹子)外,其余事實屬實。法院認為,壹審法院認定朱某某的行為與池晴自殺死亡結果存在間接因果關系並無不當,但30%的責任比例偏低,綜合考慮朱某某故意欺詐的過錯程度、行為造成的損害後果等因素,將責任比例調整為45%;關於賠償項目,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符合當地平均生活水平,予以維持,交通及住宿費壹審存在遺漏且金額偏低,最終判令朱某某賠償王女士各項損失合計47萬余元;同時明確賠禮道歉與賠償損失是並行的法定民事責任承擔方式,朱某某主觀惡意明顯且未真誠懺悔,應向王女士書面賠禮道歉(內容須經法院審核),若拒絕履行則由法院責令登報道歉。
池朗說,但時至今日,對方沒有任何賠償及道歉,即便她們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目前也未有結果。
家屬向兩地警方報案,多罪控告難獲受理
昆明檢方將對立案予以監督
池朗說,為了報詐騙罪,她和家人先後向兩地警方報警,都沒被立案。“我們先是向姐姐出事地的南昌警方報警,他們說姐姐是自殺身亡的,說如果報詐騙的話,詐騙的發生地沒在他們那兒。”
2025年2月6日,池朗的母親王女士向池晴戶籍所在地昆明官渡區世紀城派出所報警,該派出所當日出具了報警受理回執。

同年3月5日,昆明公安官渡分局即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池朗說,家人隨即提出復議,但同年3月28日,昆明公安官渡分局出具支持不予立案的《復議決定書》,5月4日,昆明市公安出具“支持”不予立案的《復核決定書》。“從公安報警的路子徹底走不通了。”

池朗說,2025年9月12日,她收到贰審判決書後,便向昆明市人民檢察院提起了“詐騙監督立案”的申請,同時把贰審判決寄給了該檢察院。“10月20日左右,昆明官渡區檢察院聯系我,告訴我監督立案第壹步是先走區檢察院,如果結果不理想,再向市檢察院申請。後來檢察院約我過去面談,我第壹時間從蘇州前往昆明,與官渡區檢察院面談了我姐姐的案情。”
2025年10月28日,池朗收到了昆明市官渡區檢察院給的《刑事監督案件受理通知書》。池朗說,看到《受理通知書》的時候,內心又燃起了微弱的希望,真的非常希望這次可以成功立案。

池朗認為,詐騙是涉財犯罪,而她認為朱某某操控姐姐的情感,並教唆姐姐自殺,她又嘗試向南昌警方控告朱某某虐待罪,也沒結果。
記者看到,2026年1月12日,南昌青雲譜警方給池朗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書。

▲池朗多方搜集的證據,為池晴討說法
池朗給記者講述池晴的遭遇時,數次哽咽難語。她給記者展示壹份份公、檢、法叁方出具給她的法律文書。她說,她去派出所和法院的次數遠遠比這些文書多的要多。過去這壹年多裡,她碰壁了無數次,已經記不清有多少人勸她放棄了,但壹想到姐姐遺書中的控訴,她就必須堅持:“她是比我早出生5分鍾的姐姐,她的難過,我能懂,我不能因為維權艱難就這麼算了。也希望我今天所做的壹切努力,只為世上再無下壹個‘池晴’。”
律師說法:
情感詐騙算不算詐騙?
記者注意到,終審判決撤銷了壹審判決,部分支持了王女士的上訴請求,但她心中的遺憾仍未完全消散。池朗說,全家人都疑惑,情感詐騙難道不算詐騙嗎?“都說詐騙是虛構事實,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為目的,那朱某某虛構了自己的已婚事實,來占有我姐及我姐的財物,怎麼就不算詐騙了?”池朗說,全家人壹直希望,能夠民事轉刑案,將朱某某繩之以法。
池晴家人的困惑、公安機關的不予立案,不僅是這起個體悲劇引發的連鎖反應,更折射出司法實踐中“情感詐騙”認定的復雜困境:當感情糾葛與財物往來相互交織,法律該如何界定詐騙邊界?律師們對此說法不壹。
觀點壹:
此案能否按詐騙立案
需證明 “非法占有”目的
北京市萬商天勤(西安)律師事務所律師羅震東說,如果認定朱某某涉嫌詐騙罪,需要證據證明朱某某存在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而騙取池晴財物的行為。
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必須嚴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則,即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並不處罰。由於法律沒有將“騙婚”等情感欺騙行為規定為犯罪行為,所以不能將朱某某對池晴的情感欺騙行為認定為犯罪。
朱某某從池晴處獲得財物的行為是否涉嫌詐騙罪呢?根據《中華人(专题)民共和國刑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構成詐騙罪必須同時具備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叁個要件。本案中,如果朱某某懷著非法占有的目的而與池晴交往,相處過程中,隱瞞自己的婚姻狀況,騙取池晴的信任,進而在池晴上當受騙的情況下騙取其財物,則涉嫌詐騙罪。
需要注意的是,在法律上認定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需要以客觀證據依照法律邏輯推定,而不是以個人的主觀認識為依據。朱某某對池晴存在壹定的“感情欺騙”並獲取財物是既定事實,但認定為詐騙罪則需要證據進壹步證明朱某某具有非法占有池晴財物的目的,以隱瞞自己真實婚姻狀況獲取池晴信任的手段騙取財物。
觀點贰:
精神打壓、誘導網貸等屬民事過錯
陝西樂友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賈永進律師認為,本案屬民事欺詐,暫不具備以情感詐騙追究朱某某刑事責任的條件。
贰者核心區別在於:民事欺詐為獲取不當利益,有履行民事義務意願(如本案朱某某早期有還款付息),多為局部事實欺騙(如隱瞞婚育),被害人多基於感情自願處分財物,損害可通過民事救濟彌補,需承擔賠償、道歉等民事責任;刑事詐騙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無履約意願,常為整體虛假表述,伴隨逃匿、揮霍等行為,被害人因欺騙無對價或明顯不合理對價處分財物,需承擔刑事責任並退贓退賠。
結合本案,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朱某某構成詐騙罪:壹是缺乏“非法占有目的”的充分證據,朱某某早期有還款付息行為,更符合“借交往騙取不當利益”的民事欺詐特征;贰是欺騙與財產處分因果關聯不足,池晴轉賬多為戀愛關系下的自願出借或贈與,且朱某某有部分還款,無詐騙常見的逃匿、揮霍行為;叁是雙方有3年真實交往,存在情感互動,非“純虛構關系騙財” 的典型詐騙模式,精神打壓、誘導網貸等屬民事過錯。
律師建議,家屬可盡快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查封、扣押朱某某財產以落實47萬余元賠償及書面道歉;若發現其隱匿財產等新證據,可申請追加執行;若獲取朱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新證據(如虛構項目、收款後逃匿等),可重新向公安機關報案申請刑事立案審查。
觀點叁:
本案是壹起典型的涉嫌詐騙罪案例
中國政法大學實務導師、北京英申律師事務所主任房立剛律師則認為,本案是壹起典型的涉嫌詐騙罪的案例。
我國刑法及其司法解釋明確規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欺騙方法,騙取他人錢財數額較大的行為。該罪犯罪構成要求,必須是行為人的欺騙方法,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從而錯誤處分財產,使自己造成數額較大的財產損失。
即詐騙罪要求具有如下的內涵要素:
客觀上“行為人實施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致使被害人陷入認識錯誤,被害人進而基於錯誤認識處分財物,最後導致被害人損失財物而行為人取得財物”,同時,要求行為人主觀上“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從本案看,朱某某隱瞞自己已婚身份並育有壹子壹女的事實,同時隱瞞與多名女性曖昧交往的事實,甚至可能在職業及經濟狀況上隱瞞真相虛構事實,以戀愛結婚為名與女方長期交往,而且這裡的“戀愛結婚”也是虛假的,其前後行為可以毫無疑問的證明,“戀愛”的行為、“結婚”的目的是虛假的,從女方發現男方手機中隱藏的“秘密”後,男方的言行表現上,就可以明確地表明這壹點。
男方多次向女方以借錢為名索要錢財,先以“有借有還”虛構自己有良好的經濟狀況和信譽,再以存在戀愛關系大額借款,甚至讓女方網貸大額款項轉借給自己,而且在較長時間內,拒不歸還欠款。
而女方真正基於“戀愛並結婚”的目的與男方交往,並以此為基礎,因男方隱瞞或虛構事實,從而甘願借款給男方,在發現事實真相後,斷然終止為給男方的壹筆100萬元的新的貸款,也同時終止了戀愛關系。這也毫無疑問地反證了雙方之前的戀愛關系是被欺騙之下產生的,雙方並非真實意願下的戀人或者男女朋友。
而且,即便雙方在先前表象上是男女朋友或者戀愛關系,也不能因此身份而使男方不構成詐騙罪。因為我國關於詐騙罪的司法解釋有這樣的明確規定,“詐騙近親屬的財物,近親屬諒解的,壹般可不按犯罪處理。詐騙近親屬的財物,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具體處理也應酌情從寬。”而法律上的近親屬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男朋友不是配偶,顯然不是近親屬。
所以,男朋友詐騙女朋友錢財,並非必然不構成詐騙罪。在本案中,表現得尤為明顯。本案例中,是以婚戀為幌子涉嫌實施巨額錢財騙取,法律規定詐騙3000元就算數額較大,就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本案中男方多次假以借款名義獲取女方錢財拒不歸還,累計數額都已經屬於巨大或者特別巨大,特別是在真相暴露前,還意圖欺騙女方共同借貸100萬元供自己使用,這壹筆已涉嫌詐騙罪的未遂。
需要說明肆點。
第壹,“情感詐騙”壹般理解是指騙取感情和色相。如果以情感欺騙為基礎,騙取錢財的,如前所述,並非沒有法律規制,涉嫌詐騙罪的就應當依法追訴。
第贰,本案涉嫌詐騙罪的行為表現非常明顯。而且還有“惡言咒死”的逼迫行為,也最後導致了女方的自殺結果,特別是人民法院兩審判決認定存在“主觀惡意明顯”、“間接因果關系”等事實,這無疑都是涉嫌詐騙罪的主客觀方面的表現或者印證。而自殺死亡的後果不是是否成立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只是從重處罰增加量刑幅度的條件之壹。
第叁,人民法院在處理本案的民事訴訟中或有疏漏甚或違法。因為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中如果發現有涉嫌犯罪嫌疑的,應當依法將有關線索移交偵查機關。
第肆,女方親屬可以就本案向公安機關的刑事偵查部門再次報案。如未進行初查、進壹步搜集固定相應證據等就徑行認定不構成詐騙罪,可以依法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立案監督。
觀點肆:
法律不幹涉“情感本身”
但嚴懲“以情感為工具的財產侵犯”
北京市天元(西安)律師事務所胡超奇律師認為,純粹的情感承諾或戀愛中的道德背叛不屬於法律調整范疇,但法律對“情感詐騙”的界定,核心從來不是幹涉“個人情感意志”,而是當情感欺騙成為侵犯他人財產權的工具時,才會觸發刑事或民事責任。
胡超奇強調,法律不幹涉“情感本身”,但嚴懲“以情感為工具的財產侵犯”。
胡超奇說,戀愛中“會結婚”“會壹輩子對你好”等情感承諾,即便事後未兌現,也屬於道德調整范疇,法律不會強制追責。但如果這種承諾是刻意虛構的騙局,且直接服務於“騙取財物”的目的,則性質完全不同:例如,若朱某某從壹開始就無結婚打算,虛構“未婚、有工程、會共同創業”等事實,唯壹目的就是讓池晴轉賬、借網貸,且將款項用於揮霍而非約定用途,此時“情感承諾”已淪為詐騙的手段,不再是單純的個人意志表達。”行為基於個人意志”,但詐騙罪中的“自願處分”必須是基於真實意思表示。如果被害人是因被欺騙而產生錯誤認識(如誤以為對方未婚、有還款能力),進而處分財物,這種“自願”是被誤導的,法律會否定其有效性——這並非幹涉情感自由,而是保護公民的財產處分權不受欺詐侵害。
胡超奇建議,家屬可搜集證明“朱某某將池晴的轉賬用於賭博、揮霍等非約定用途”,或“刻意隱匿財產、失聯逃避還款”,則“非法占有目的”可被認定,此時“情感欺騙”已構成詐騙的手段,需追究朱某某的刑事責任。
胡超奇提醒廣大未婚者,交友時牽扯到金錢的部分,壹定要謹慎,同時,注意留存證據。其補充道:情感自由不受公權力幹涉,但需說明,當情感被作為侵犯財產的工具時,法律會介入調整——這不是幹涉情感,而是保護公民的財產權不受欺詐。本案的關鍵爭議點,恰恰是“情感欺騙”與“非法占有目的”的關聯性證據是否充分,而非情感本身能否被法律評價。
[物價飛漲的時候 這樣省錢購物很爽]
還沒人說話啊,我想來說幾句
但判決結果並未平息家屬的疑惑:“朱某某蓄意隱瞞已婚事實,誘導池晴大額轉賬、背負網貸,這種行為難道不算《刑法》中的詐騙嗎?”
女子為情自殺?家人盼團圓卻迎來噩耗
池朗(化名)是池晴的妹妹。她說,她知道姐姐和其男友分分合合多次,但贰人具體的交往情況不太清楚。

▲池晴生前個人照
2024年1月,池朗知道姐姐分手了,“我們計劃著給她換份工作、介紹壹些新朋友,讓她盡快忘卻煩惱。”池朗說,姐姐也早就和家人約好,她的車在南昌停著,說過去取車就回來,打算於2024年1月27日在蘇州和家人團聚過年,然而這份團圓約定永遠沒能實現。2024年1月25日晚,池朗和母親接到了南昌警方的通知,說池晴自殺了。
根據南昌市洪都派出所的接處警記錄及詢問筆錄,2024年1月25日13時30分左右,同事因為聯系不上池晴,於當日下午前往池晴的出租屋查看,敲門無人應答後,叫來房東開門,同事進到主臥,發現屋內煙霧濃烈,池晴躺在床上毫無動靜,房東遂通過物業報警。經到場民警勘查,臥室有叁個燃燒殆盡的火盆,和裝碳的紙質盒子,以及床頭壹盒空的藥瓶……後經法醫調查,池晴死亡原因為壹氧化碳中毒,初步判斷系自殺。
“可姐姐留下的遺書上,指向她的死就是其男友朱某某導致的,是他讓姐姐遭受了情感背叛和經濟重創。”池朗認為池晴的死是遭受了情感詐騙。

▲池晴部分遺書內容
“但僅憑壹封遺書想讓對方擔責遠遠不夠。”池朗說,姐姐離世後,依據這封遺書,她通過姐姐的手機聊天記錄、銀行流水,以及尋找知情人的講述,壹點點拼湊出姐姐被欺騙、被逼迫,最終走向絕路的全部真相:“那些藏在細節裡的痛苦與絕望,每多了解壹分,我的心就多疼壹分。”

▲池晴部分遺書內容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從池朗提供的其姐姐的遺書上看到:池晴說,“我用我的死,來警示世人,也結束我這可悲又失敗的壹生。”
拼湊真相:
妹妹憑遺書、流水與證言
還原姐姐被欺騙至自殺的全過程
池朗說,這件事要從2021年3月說起:“那年我姐25歲,奔著結婚的想法去相親,經朋友介紹,認識了湖北黃石陽新縣的朱某某。介紹人以為他單身,他自己也明確說未婚未育,在昆明做工程,承包過昆明中糧房地產的項目,我姐便放心和他交往。”

▲池晴生前個人照
“第壹次約會他就帶我姐見了兄嫂,像是見家長壹樣,後來又帶她回湖北陽新老家見親友,還承諾會和她結婚生子、壹起創業,我姐徹底相信了他的誠意。”池朗說,交往第叁個月,姐姐意外懷孕,在朱某某的勸說下她做了墮胎手術。之後,朱某某開始以公司周轉、發工資為由向姐姐借錢。“起初幾筆大額轉賬,他都會在24小時到3天內歸還,還會支付高額利息,讓我姐覺得他‘信譽好’。但後面就只借不還了。”
經池朗梳理池晴的轉賬記錄,3年裡,朱某某總共從她姐姐那裡拿走了53萬元,“其中20萬是我姐拾年打工攢下的積蓄,另外30多萬是他誘導我姐借的網貸。”
池朗說,“2024年1月,兩人原本說好,用她姐姐的征信加上朱某某所謂的壹套工抵房,要辦理壹百萬組合貸,之後去長沙創業。可在同年1月15日凌晨,我姐通過他的手機發現,他不僅早已結婚生子,還和多人保持著曖昧關系。我姐當天就拉黑了他,和他分手,也沒簽那份放款合同。”
池朗告訴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2024年1月23日至24日這24小時裡,池朗通過手機聊天記錄發現,姐姐和朱某某通過贰人的共同好友李某某微信傳話爭吵,“朱某某壹直在辱罵刺激我姐,說‘不死不是人’,還威脅要把骨灰盒送到我外婆家……姐姐先後叁次買了炭火又退單,心裡還抱著壹絲希望,她要求朱某某道歉,卻被無情拒絕,最終她了結了自己的生命。”
因果關聯獲司法確認
朱某某行為與池晴自殺存在間接聯系
池朗說,姐姐的離世,給母親打擊很大,她幾乎壹夜白頭,還吐了血。母親心中只有壹個念頭:壹定要為女兒討個說法,讓欺騙女兒、將她逼上絕路的朱某某承擔應有的責任,“我們報警,警方說證據夠不上刑事立案標准,建議走民事途徑。”
2024年,池晴的母親王女士以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為由,將朱某某訴至湖北省陽新縣人民法院,提出了明確的訴訟請求:判令朱某某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住宿費和誤工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律師費等共計140余萬元;要求朱某某以書面形式公開道歉,同時通過媒體發表道歉信。

▲池朗多方搜集的證據,為池晴討說法
為支撐訴求,池朗整理了大量證據,包括池晴與朱某某的銀行、微信、支付寶轉賬記錄,證實雙方交往期間池晴累計向朱某某轉賬53萬余元,朱某某僅轉回25萬余元,差額達27萬余元;池晴的個人征信報告,顯示其各類借款余額合計31萬余元;相關聊天記錄、遺書、終止妊娠證明等,來還原朱某某的欺騙行為及池晴遭受的身心傷害。
壹審法院審理認定,朱某某2011年4月15日登記結婚,婚後生育壹女,現仍在婚姻存續期間,其隱瞞已婚已育事實與池晴交往,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和公序良俗,存在明顯過錯,其行為與池晴自殺存在間接因果關系,但池晴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自身應對極端行為及後果承擔相應責任,最終酌情判令朱某某承擔30%的賠償責任,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交通費、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合計33萬余元,同時駁回了王女士的其他訴訟請求。
王女士不服壹審判決,提起上訴。她在上訴狀中指出,壹審法院遺漏了朱某某引導池晴借大額網貸、以低值房屋抵押貸款意圖讓池晴背負更多債務,以及對池晴進行精神打壓、分享私密照片等關鍵事實。
湖北省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此案,經贰審查明,壹審判決認定的事實除朱某某婚後生育壹女有誤(實際生育壹女壹子)外,其余事實屬實。法院認為,壹審法院認定朱某某的行為與池晴自殺死亡結果存在間接因果關系並無不當,但30%的責任比例偏低,綜合考慮朱某某故意欺詐的過錯程度、行為造成的損害後果等因素,將責任比例調整為45%;關於賠償項目,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符合當地平均生活水平,予以維持,交通及住宿費壹審存在遺漏且金額偏低,最終判令朱某某賠償王女士各項損失合計47萬余元;同時明確賠禮道歉與賠償損失是並行的法定民事責任承擔方式,朱某某主觀惡意明顯且未真誠懺悔,應向王女士書面賠禮道歉(內容須經法院審核),若拒絕履行則由法院責令登報道歉。
池朗說,但時至今日,對方沒有任何賠償及道歉,即便她們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目前也未有結果。
家屬向兩地警方報案,多罪控告難獲受理
昆明檢方將對立案予以監督
池朗說,為了報詐騙罪,她和家人先後向兩地警方報警,都沒被立案。“我們先是向姐姐出事地的南昌警方報警,他們說姐姐是自殺身亡的,說如果報詐騙的話,詐騙的發生地沒在他們那兒。”
2025年2月6日,池朗的母親王女士向池晴戶籍所在地昆明官渡區世紀城派出所報警,該派出所當日出具了報警受理回執。

同年3月5日,昆明公安官渡分局即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池朗說,家人隨即提出復議,但同年3月28日,昆明公安官渡分局出具支持不予立案的《復議決定書》,5月4日,昆明市公安出具“支持”不予立案的《復核決定書》。“從公安報警的路子徹底走不通了。”

池朗說,2025年9月12日,她收到贰審判決書後,便向昆明市人民檢察院提起了“詐騙監督立案”的申請,同時把贰審判決寄給了該檢察院。“10月20日左右,昆明官渡區檢察院聯系我,告訴我監督立案第壹步是先走區檢察院,如果結果不理想,再向市檢察院申請。後來檢察院約我過去面談,我第壹時間從蘇州前往昆明,與官渡區檢察院面談了我姐姐的案情。”
2025年10月28日,池朗收到了昆明市官渡區檢察院給的《刑事監督案件受理通知書》。池朗說,看到《受理通知書》的時候,內心又燃起了微弱的希望,真的非常希望這次可以成功立案。

池朗認為,詐騙是涉財犯罪,而她認為朱某某操控姐姐的情感,並教唆姐姐自殺,她又嘗試向南昌警方控告朱某某虐待罪,也沒結果。
記者看到,2026年1月12日,南昌青雲譜警方給池朗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書。

▲池朗多方搜集的證據,為池晴討說法
池朗給記者講述池晴的遭遇時,數次哽咽難語。她給記者展示壹份份公、檢、法叁方出具給她的法律文書。她說,她去派出所和法院的次數遠遠比這些文書多的要多。過去這壹年多裡,她碰壁了無數次,已經記不清有多少人勸她放棄了,但壹想到姐姐遺書中的控訴,她就必須堅持:“她是比我早出生5分鍾的姐姐,她的難過,我能懂,我不能因為維權艱難就這麼算了。也希望我今天所做的壹切努力,只為世上再無下壹個‘池晴’。”
律師說法:
情感詐騙算不算詐騙?
記者注意到,終審判決撤銷了壹審判決,部分支持了王女士的上訴請求,但她心中的遺憾仍未完全消散。池朗說,全家人都疑惑,情感詐騙難道不算詐騙嗎?“都說詐騙是虛構事實,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為目的,那朱某某虛構了自己的已婚事實,來占有我姐及我姐的財物,怎麼就不算詐騙了?”池朗說,全家人壹直希望,能夠民事轉刑案,將朱某某繩之以法。
池晴家人的困惑、公安機關的不予立案,不僅是這起個體悲劇引發的連鎖反應,更折射出司法實踐中“情感詐騙”認定的復雜困境:當感情糾葛與財物往來相互交織,法律該如何界定詐騙邊界?律師們對此說法不壹。
觀點壹:
此案能否按詐騙立案
需證明 “非法占有”目的
北京市萬商天勤(西安)律師事務所律師羅震東說,如果認定朱某某涉嫌詐騙罪,需要證據證明朱某某存在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而騙取池晴財物的行為。
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必須嚴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則,即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並不處罰。由於法律沒有將“騙婚”等情感欺騙行為規定為犯罪行為,所以不能將朱某某對池晴的情感欺騙行為認定為犯罪。
朱某某從池晴處獲得財物的行為是否涉嫌詐騙罪呢?根據《中華人(专题)民共和國刑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構成詐騙罪必須同時具備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叁個要件。本案中,如果朱某某懷著非法占有的目的而與池晴交往,相處過程中,隱瞞自己的婚姻狀況,騙取池晴的信任,進而在池晴上當受騙的情況下騙取其財物,則涉嫌詐騙罪。
需要注意的是,在法律上認定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需要以客觀證據依照法律邏輯推定,而不是以個人的主觀認識為依據。朱某某對池晴存在壹定的“感情欺騙”並獲取財物是既定事實,但認定為詐騙罪則需要證據進壹步證明朱某某具有非法占有池晴財物的目的,以隱瞞自己真實婚姻狀況獲取池晴信任的手段騙取財物。
觀點贰:
精神打壓、誘導網貸等屬民事過錯
陝西樂友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賈永進律師認為,本案屬民事欺詐,暫不具備以情感詐騙追究朱某某刑事責任的條件。
贰者核心區別在於:民事欺詐為獲取不當利益,有履行民事義務意願(如本案朱某某早期有還款付息),多為局部事實欺騙(如隱瞞婚育),被害人多基於感情自願處分財物,損害可通過民事救濟彌補,需承擔賠償、道歉等民事責任;刑事詐騙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無履約意願,常為整體虛假表述,伴隨逃匿、揮霍等行為,被害人因欺騙無對價或明顯不合理對價處分財物,需承擔刑事責任並退贓退賠。
結合本案,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朱某某構成詐騙罪:壹是缺乏“非法占有目的”的充分證據,朱某某早期有還款付息行為,更符合“借交往騙取不當利益”的民事欺詐特征;贰是欺騙與財產處分因果關聯不足,池晴轉賬多為戀愛關系下的自願出借或贈與,且朱某某有部分還款,無詐騙常見的逃匿、揮霍行為;叁是雙方有3年真實交往,存在情感互動,非“純虛構關系騙財” 的典型詐騙模式,精神打壓、誘導網貸等屬民事過錯。
律師建議,家屬可盡快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查封、扣押朱某某財產以落實47萬余元賠償及書面道歉;若發現其隱匿財產等新證據,可申請追加執行;若獲取朱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新證據(如虛構項目、收款後逃匿等),可重新向公安機關報案申請刑事立案審查。
觀點叁:
本案是壹起典型的涉嫌詐騙罪案例
中國政法大學實務導師、北京英申律師事務所主任房立剛律師則認為,本案是壹起典型的涉嫌詐騙罪的案例。
我國刑法及其司法解釋明確規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欺騙方法,騙取他人錢財數額較大的行為。該罪犯罪構成要求,必須是行為人的欺騙方法,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從而錯誤處分財產,使自己造成數額較大的財產損失。
即詐騙罪要求具有如下的內涵要素:
客觀上“行為人實施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致使被害人陷入認識錯誤,被害人進而基於錯誤認識處分財物,最後導致被害人損失財物而行為人取得財物”,同時,要求行為人主觀上“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從本案看,朱某某隱瞞自己已婚身份並育有壹子壹女的事實,同時隱瞞與多名女性曖昧交往的事實,甚至可能在職業及經濟狀況上隱瞞真相虛構事實,以戀愛結婚為名與女方長期交往,而且這裡的“戀愛結婚”也是虛假的,其前後行為可以毫無疑問的證明,“戀愛”的行為、“結婚”的目的是虛假的,從女方發現男方手機中隱藏的“秘密”後,男方的言行表現上,就可以明確地表明這壹點。
男方多次向女方以借錢為名索要錢財,先以“有借有還”虛構自己有良好的經濟狀況和信譽,再以存在戀愛關系大額借款,甚至讓女方網貸大額款項轉借給自己,而且在較長時間內,拒不歸還欠款。
而女方真正基於“戀愛並結婚”的目的與男方交往,並以此為基礎,因男方隱瞞或虛構事實,從而甘願借款給男方,在發現事實真相後,斷然終止為給男方的壹筆100萬元的新的貸款,也同時終止了戀愛關系。這也毫無疑問地反證了雙方之前的戀愛關系是被欺騙之下產生的,雙方並非真實意願下的戀人或者男女朋友。
而且,即便雙方在先前表象上是男女朋友或者戀愛關系,也不能因此身份而使男方不構成詐騙罪。因為我國關於詐騙罪的司法解釋有這樣的明確規定,“詐騙近親屬的財物,近親屬諒解的,壹般可不按犯罪處理。詐騙近親屬的財物,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具體處理也應酌情從寬。”而法律上的近親屬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男朋友不是配偶,顯然不是近親屬。
所以,男朋友詐騙女朋友錢財,並非必然不構成詐騙罪。在本案中,表現得尤為明顯。本案例中,是以婚戀為幌子涉嫌實施巨額錢財騙取,法律規定詐騙3000元就算數額較大,就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本案中男方多次假以借款名義獲取女方錢財拒不歸還,累計數額都已經屬於巨大或者特別巨大,特別是在真相暴露前,還意圖欺騙女方共同借貸100萬元供自己使用,這壹筆已涉嫌詐騙罪的未遂。
需要說明肆點。
第壹,“情感詐騙”壹般理解是指騙取感情和色相。如果以情感欺騙為基礎,騙取錢財的,如前所述,並非沒有法律規制,涉嫌詐騙罪的就應當依法追訴。
第贰,本案涉嫌詐騙罪的行為表現非常明顯。而且還有“惡言咒死”的逼迫行為,也最後導致了女方的自殺結果,特別是人民法院兩審判決認定存在“主觀惡意明顯”、“間接因果關系”等事實,這無疑都是涉嫌詐騙罪的主客觀方面的表現或者印證。而自殺死亡的後果不是是否成立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只是從重處罰增加量刑幅度的條件之壹。
第叁,人民法院在處理本案的民事訴訟中或有疏漏甚或違法。因為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中如果發現有涉嫌犯罪嫌疑的,應當依法將有關線索移交偵查機關。
第肆,女方親屬可以就本案向公安機關的刑事偵查部門再次報案。如未進行初查、進壹步搜集固定相應證據等就徑行認定不構成詐騙罪,可以依法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立案監督。
觀點肆:
法律不幹涉“情感本身”
但嚴懲“以情感為工具的財產侵犯”
北京市天元(西安)律師事務所胡超奇律師認為,純粹的情感承諾或戀愛中的道德背叛不屬於法律調整范疇,但法律對“情感詐騙”的界定,核心從來不是幹涉“個人情感意志”,而是當情感欺騙成為侵犯他人財產權的工具時,才會觸發刑事或民事責任。
胡超奇強調,法律不幹涉“情感本身”,但嚴懲“以情感為工具的財產侵犯”。
胡超奇說,戀愛中“會結婚”“會壹輩子對你好”等情感承諾,即便事後未兌現,也屬於道德調整范疇,法律不會強制追責。但如果這種承諾是刻意虛構的騙局,且直接服務於“騙取財物”的目的,則性質完全不同:例如,若朱某某從壹開始就無結婚打算,虛構“未婚、有工程、會共同創業”等事實,唯壹目的就是讓池晴轉賬、借網貸,且將款項用於揮霍而非約定用途,此時“情感承諾”已淪為詐騙的手段,不再是單純的個人意志表達。”行為基於個人意志”,但詐騙罪中的“自願處分”必須是基於真實意思表示。如果被害人是因被欺騙而產生錯誤認識(如誤以為對方未婚、有還款能力),進而處分財物,這種“自願”是被誤導的,法律會否定其有效性——這並非幹涉情感自由,而是保護公民的財產處分權不受欺詐侵害。
胡超奇建議,家屬可搜集證明“朱某某將池晴的轉賬用於賭博、揮霍等非約定用途”,或“刻意隱匿財產、失聯逃避還款”,則“非法占有目的”可被認定,此時“情感欺騙”已構成詐騙的手段,需追究朱某某的刑事責任。
胡超奇提醒廣大未婚者,交友時牽扯到金錢的部分,壹定要謹慎,同時,注意留存證據。其補充道:情感自由不受公權力幹涉,但需說明,當情感被作為侵犯財產的工具時,法律會介入調整——這不是幹涉情感,而是保護公民的財產權不受欺詐。本案的關鍵爭議點,恰恰是“情感欺騙”與“非法占有目的”的關聯性證據是否充分,而非情感本身能否被法律評價。
[物價飛漲的時候 這樣省錢購物很爽]
| 分享: |
| 注: |
| 延伸閱讀 |
推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