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個鬼故事:錢志敏和陳志,是同壹家公司的客戶

在比特幣礦業圈,壹直流傳著壹個說法:


最早的超級大戶是錢志敏,就是被英國繳獲 6.1 萬個比特幣的 藍天格銳傳銷案主犯 。

後來的超級大戶是陳志,就是被美國繳獲 12.7 萬個比特幣的電詐大佬柬埔寨太子集團(Prince Group)實控人。

01“買礦機”洗錢路徑

為啥這些比特幣大佬,在早期都會選擇“買礦機”這條路徑?

其實這裡面也是有很多貓膩的。

中國21年清理比特幣礦工之前, 購買礦機是壹條很安全的洗錢通道。

洗錢的第壹步,也是最關鍵的壹環。

犯罪分子會設立壹個看似合法的公司(通常是“科技公司”或“數據中心”),然後利用非法所得的巨額現金去采購昂貴的礦機。

在早期的監管語境下,購買礦機本質上被視為壹次普通的實體資產采購。

礦機在當時的法律與會計分類中,和服務器、計算設備並無本質區別,屬於可入賬、可折舊的硬件資產。



礦機采購發票和物流記錄都可以作為公司“合法”支出的憑證,使得大筆資金流出看起來是為了購置公司資產,而非單純的轉移或揮霍。

非法資金被注入礦機制造商的賬戶,完成了從“黑錢”到“商業交易資金”的轉化過程。

壹旦礦機開始運行,它們會消耗電力並產出新的比特幣。



挖礦產出的比特幣被視為公司“經營所得”。


雖然電力成本也是壹項支出,但相對於礦機本身的巨額投入,後期產出的比特幣價值可以被視為合法的商業利潤

挖出的比特幣直接進入犯罪分子控制的數字錢包,可以輕松地跨越國界轉移,避開傳統銀行體系的監管。

相比於直接將黑錢存入銀行賬戶,通過礦機洗錢的鏈條更長、更復雜,洗錢效率更高。

吊打之前騙個人資料開銀行賬戶跑分的傳統方式。

02“超級大戶”影響深遠

所以頭部礦機公司多次沖刺上市,均無果而終,都和這些“超級大戶”拖不了幹系。

在中國大陸519清退礦工之前,中國曾貢獻了全球約70%的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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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沒人說話啊,我想來說幾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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