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身者遗产处置困局何解?专家称应扩大继承人范围
在此法定继承人范围的基础上,法定继承顺序只有两个:一是配偶、子女、父母,二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再加上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这种代位继承人。
在被继承人没有设立遗嘱,或者遗嘱无效的情况下,“法定继承人范围越宽,可以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人就越多,形成无人继承遗产的可能性就越小,私人财产被收归国家、集体所有的可能性就越小,反之则相反”。杨立新认为,这个道理理解起来并不困难。
因此,他一直主张规定更能够保护自然人私人财产权的法定继承人范围,倾向于四亲等以内的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都应当是法定继承人,这也符合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在此基础上,规定更多的法定继承顺序,比如四个顺序或者五个顺序。
“在长期计划生育政策影响下,我国的独生子女家庭已相当普遍,人的亲属关系日趋简单。适当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必要的,不然遗产无人继承的情况将越来越多。”杨立新表示,民法典并不是完美的,也不会一成不变,当发现它有不适应社会发展的新问题时,就应对其进行修订。引发社会强烈反响的上海蒋女士事件,有可能成为一个契机。
那么,采用何种方式修订比较合适呢?他指出,学界提倡使用类似刑法的修订模式——颁布新的刑法修正案,来对民法典进行修订,“更方便,修改工程量也比较小”。
意定监护缺细节,难落地
除了身后遗产处置的困境,独身者在生前如果遭遇突然的失能,还很有可能面临无人替代进行医疗决策与财产调用的僵局。为“未雨绸缪”,人们应该如何为可能到来的死亡做好准备,不至于让自己的真实意愿落空?
在杨立新看来,民法典已经给出了一个很好的解法,那就是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设立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立法,是在2012年修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时开始的。杨立新提出了一个重要问题,即老年人在突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用什么办法能够最快捷地由监护人对其合法权益进行保护,体现其选择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最终立法机关采纳了设立意定监护的建议,确立了老年意定监护制度。而后民法典建立了完整的成年意定监护制度。
“不过意定监护在当前面临的问题是,缺少细节,还很难实现它的全部功能。”杨立新解释说,如何激活意定监护协议还需要进一步明确。
目前意定监护的协议并非签署即生效,其生效需要当委托人(设立人)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发生时,而如何界定“丧失行为能力”,通常需要经过法定的鉴定或宣告程序,“法定的激活程序太难了,耗时也长”。
他表示,还可以考虑其他激活方式,例如,约定意定监护时,在协议中写明生效条件,比如委托人住院昏迷不醒就生效,“这样就无需再走法定鉴定的程序”,甚至还可以采用更为大胆的“自动激活”,当一个人明显表现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征时,意定监护就可以被启动。
此外,民法典没有特别规定意定监护的监督制度,仍是一个缺憾。杨立新说,民法典在编纂过程中,立法者希望借助一般监护监督制度对意定监护人进行监督,没有专门设立意定监护监督制度。
“对成年意定监护协议的专门监督是十分必要的。”杨立新表示,因为意定被监护人在签订意定监护协议委任意定监护人时,如果选任不当,在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便不再有能力保护自己,意定监护人在履行监护职责中可能侵害其合法权益。
目前一些地区正通过出台意见或指引的方式,探索监护监督。比如,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实施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指出,上海市民政部门会同市司法行政部门为意定监护的设立流程提供规范指引,支持老年人通过签订书面协议等方式,确定意定监护人、监护监督人。
北京市老龄协会于2023年10月发布的《老年人意定监护服务指引》,也建议在意定监护中设立监护监督人,约定监督人职责内容和监护人的配合义务,通过监护人制定履职报告、财产报告等方式对监护人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监护监督人可以是亲属、朋友、律师等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如专业社会组织。
但上述意见或指引的强制性与指导性还不够强,杨立新认为,更好的方式还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就意定监护的监督等问题作司法解释,但目前来看,这一议题似乎还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
“当然,意定监护能否发挥它的作用,还要看一个人能不能提前意识到要做意定监护。”杨立新表示,还有太多人特别是老年人并不知道这一制度,“人在还健康的时候,其实就应该考虑未来可能出现的风险”。因而,社会各界都应该加大相关的宣传力度,打破“谈身后事不吉利”的传统观念束缚,特别是居委会和村委会应该负起切实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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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没人说话啊,我想来说几句
在被继承人没有设立遗嘱,或者遗嘱无效的情况下,“法定继承人范围越宽,可以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人就越多,形成无人继承遗产的可能性就越小,私人财产被收归国家、集体所有的可能性就越小,反之则相反”。杨立新认为,这个道理理解起来并不困难。
因此,他一直主张规定更能够保护自然人私人财产权的法定继承人范围,倾向于四亲等以内的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都应当是法定继承人,这也符合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在此基础上,规定更多的法定继承顺序,比如四个顺序或者五个顺序。
“在长期计划生育政策影响下,我国的独生子女家庭已相当普遍,人的亲属关系日趋简单。适当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必要的,不然遗产无人继承的情况将越来越多。”杨立新表示,民法典并不是完美的,也不会一成不变,当发现它有不适应社会发展的新问题时,就应对其进行修订。引发社会强烈反响的上海蒋女士事件,有可能成为一个契机。
那么,采用何种方式修订比较合适呢?他指出,学界提倡使用类似刑法的修订模式——颁布新的刑法修正案,来对民法典进行修订,“更方便,修改工程量也比较小”。
意定监护缺细节,难落地
除了身后遗产处置的困境,独身者在生前如果遭遇突然的失能,还很有可能面临无人替代进行医疗决策与财产调用的僵局。为“未雨绸缪”,人们应该如何为可能到来的死亡做好准备,不至于让自己的真实意愿落空?
在杨立新看来,民法典已经给出了一个很好的解法,那就是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设立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立法,是在2012年修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时开始的。杨立新提出了一个重要问题,即老年人在突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用什么办法能够最快捷地由监护人对其合法权益进行保护,体现其选择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最终立法机关采纳了设立意定监护的建议,确立了老年意定监护制度。而后民法典建立了完整的成年意定监护制度。
“不过意定监护在当前面临的问题是,缺少细节,还很难实现它的全部功能。”杨立新解释说,如何激活意定监护协议还需要进一步明确。
目前意定监护的协议并非签署即生效,其生效需要当委托人(设立人)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发生时,而如何界定“丧失行为能力”,通常需要经过法定的鉴定或宣告程序,“法定的激活程序太难了,耗时也长”。
他表示,还可以考虑其他激活方式,例如,约定意定监护时,在协议中写明生效条件,比如委托人住院昏迷不醒就生效,“这样就无需再走法定鉴定的程序”,甚至还可以采用更为大胆的“自动激活”,当一个人明显表现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征时,意定监护就可以被启动。
此外,民法典没有特别规定意定监护的监督制度,仍是一个缺憾。杨立新说,民法典在编纂过程中,立法者希望借助一般监护监督制度对意定监护人进行监督,没有专门设立意定监护监督制度。
“对成年意定监护协议的专门监督是十分必要的。”杨立新表示,因为意定被监护人在签订意定监护协议委任意定监护人时,如果选任不当,在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便不再有能力保护自己,意定监护人在履行监护职责中可能侵害其合法权益。
目前一些地区正通过出台意见或指引的方式,探索监护监督。比如,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实施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指出,上海市民政部门会同市司法行政部门为意定监护的设立流程提供规范指引,支持老年人通过签订书面协议等方式,确定意定监护人、监护监督人。
北京市老龄协会于2023年10月发布的《老年人意定监护服务指引》,也建议在意定监护中设立监护监督人,约定监督人职责内容和监护人的配合义务,通过监护人制定履职报告、财产报告等方式对监护人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监护监督人可以是亲属、朋友、律师等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如专业社会组织。
但上述意见或指引的强制性与指导性还不够强,杨立新认为,更好的方式还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就意定监护的监督等问题作司法解释,但目前来看,这一议题似乎还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
“当然,意定监护能否发挥它的作用,还要看一个人能不能提前意识到要做意定监护。”杨立新表示,还有太多人特别是老年人并不知道这一制度,“人在还健康的时候,其实就应该考虑未来可能出现的风险”。因而,社会各界都应该加大相关的宣传力度,打破“谈身后事不吉利”的传统观念束缚,特别是居委会和村委会应该负起切实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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