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身者遗产处置困局何解?专家称应扩大继承人范围

对于突然的失能,可通过意定监护“未雨绸缪”,但这项制度还缺乏细节。
前段时间,上海46岁单身独居的蒋女士“孤独死”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将我国在监护、法定继承人与遗产管理制度尚存的空白摆至台前。
当独身者在世时,他们如何为人类的终极命运——死亡做好准备?当他们离世后,如果没有遗嘱或遗嘱无效,那些尚存的遗产又该如何处置呢?
法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意定监护、生前预嘱……这些以往不被大众熟知或使用的制度方法成为解决上述问题的关键。很多关心空巢独居等特殊人群权益保障的业内人士意识到,在此刻,开展关乎死亡的观念普及与意识唤醒工作,或许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重要。
近日,一项由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华遗嘱库项目联合法律、医疗等领域百余家专业机构发起的公益行动在北京正式启动,计划通过公益宣讲等形式,帮助广大老年人和特殊人群提升风险防范意识,提前规划身后事。
在启动仪式之后,第一财经记者专访了民法学者杨立新,他曾全面参与民法典的编纂工作,还参与设计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的老年意定监护制度和民法典中的成年监护制度。
独身者如何应对突然的失能?杨立新表示,民法典已经给出了解决途径,那就是签订意定监护协议,通过意定监护解决这个问题,但这项制度迄今仍没有被多数人知晓,且在实践中也缺乏细节,难以落地。
应扩大法定继承人范围
按照民法典,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民法典还规定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在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情况下,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公职遗产管理人,并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具体职责,包括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等。
由于缺乏具体的程序规定和操作指引,民政部门履职遗产管理人,面临着不少实际操作上的难点。比如,民政局在调查逝者的具体遗产情况时,可能会在银行遇挫,无法调取逝者的账户流水和余额;对于遗产能否用于逝者本人的后事操办,目前法律亦没有明确规定,导致民政部门“无据可依”,后续很有可能需要通过诉讼程序,到法院“一事一议”。
“民政部门作为法定的遗产管理人,要承担起责任。”杨立新表示,在清理遗产时,民政部门就是像企业解散时的清算组一样,有权处理被继承人的遗产,包括收取债权、支付债务等,以及将遗产用于处理逝者的后事的支出,比如购买墓地、举办追思会等。对此,任何部门都无权阻止。只有经过清算之后,遗产管理人才能将无人继承的遗产上交国家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不过,如果要探究上述遗产处置困境出现的根本原因,杨立新认为,当前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过窄,限制了自然人支配自己私人财产的权利。
他告诉第一财经记者,在民法典诞生之前,曾经的继承法关于继承人范围的界定,基本沿袭了1922年的《苏俄民法典》第418条的内容,只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法定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如孙子女、外孙子女为代位继承人。
而后出台的民法典在第1127条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仍然是配偶、子女、父母以及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根据第1128条,孙子女、外孙子女等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作为代位继承人,也属于法定继承人。
除此之外,只增加了一种法定继承人,即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使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成为代位继承人。至于其他亲属,比如死者的叔叔、伯父、舅舅、姨妈、堂兄、堂弟、表姐、表妹等,均不是法定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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