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身者遺產處置困局何解?專家稱應擴大繼承人范圍




對於突然的失能,可通過意定監護“未雨綢繆”,但這項制度還缺乏細節。

前段時間,上海46歲單身獨居的蔣女士“孤獨死”事件引發社會廣泛關注,將我國在監護、法定繼承人與遺產管理制度尚存的空白擺至台前。

當獨身者在世時,他們如何為人類的終極命運——死亡做好准備?當他們離世後,如果沒有遺囑或遺囑無效,那些尚存的遺產又該如何處置呢?

法定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意定監護、生前預囑……這些以往不被大眾熟知或使用的制度方法成為解決上述問題的關鍵。很多關心空巢獨居等特殊人群權益保障的業內人士意識到,在此刻,開展關乎死亡的觀念普及與意識喚醒工作,或許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為重要。

近日,壹項由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中華遺囑庫項目聯合法律、醫療等領域百余家專業機構發起的公益行動在北京正式啟動,計劃通過公益宣講等形式,幫助廣大老年人和特殊人群提升風險防范意識,提前規劃身後事。

在啟動儀式之後,第壹財經記者專訪了民法學者楊立新,他曾全面參與民法典的編纂工作,還參與設計了《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中的老年意定監護制度和民法典中的成年監護制度。

獨身者如何應對突然的失能?楊立新表示,民法典已經給出了解決途徑,那就是簽訂意定監護協議,通過意定監護解決這個問題,但這項制度迄今仍沒有被多數人知曉,且在實踐中也缺乏細節,難以落地。

應擴大法定繼承人范圍

按照民法典,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用於公益事業。民法典還規定了遺產管理人制度,在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情況下,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公職遺產管理人,並規定了遺產管理人的具體職責,包括清理遺產並制作遺產清單、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等。

由於缺乏具體的程序規定和操作指引,民政部門履職遺產管理人,面臨著不少實際操作上的難點。比如,民政局在調查逝者的具體遺產情況時,可能會在銀行遇挫,無法調取逝者的賬戶流水和余額;對於遺產能否用於逝者本人的後事操辦,目前法律亦沒有明確規定,導致民政部門“無據可依”,後續很有可能需要通過訴訟程序,到法院“壹事壹議”。


“民政部門作為法定的遺產管理人,要承擔起責任。”楊立新表示,在清理遺產時,民政部門就是像企業解散時的清算組壹樣,有權處理被繼承人的遺產,包括收取債權、支付債務等,以及將遺產用於處理逝者的後事的支出,比如購買墓地、舉辦追思會等。對此,任何部門都無權阻止。只有經過清算之後,遺產管理人才能將無人繼承的遺產上交國家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不過,如果要探究上述遺產處置困境出現的根本原因,楊立新認為,當前法律規定的繼承人范圍過窄,限制了自然人支配自己私人財產的權利。

他告訴第壹財經記者,在民法典誕生之前,曾經的繼承法關於繼承人范圍的界定,基本沿襲了1922年的《蘇俄民法典》第418條的內容,只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為法定繼承人,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如孫子女、外孫子女為代位繼承人。

而後出台的民法典在第1127條規定的法定繼承人范圍,仍然是配偶、子女、父母以及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根據第1128條,孫子女、外孫子女等被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作為代位繼承人,也屬於法定繼承人。

除此之外,只增加了壹種法定繼承人,即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使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成為代位繼承人。至於其他親屬,比如死者的叔叔、伯父、舅舅、姨媽、堂兄、堂弟、表姐、表妹等,均不是法定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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