閆學晶言論引發代言產品遭抵制,品牌方能索賠嗎?
近日,演員閆學晶在直播中發表的言論被質疑“哭窮”“炫富”壹事,引發了公眾的關注與討論。不少網友表示“要抵制閆學晶代言產品,不換代言人就不買”,還有網友曬出丟棄其代言產品的圖片、視頻。隨著該起事件的迅速發酵,其代言的“統廚”與“佐香園”兩家品牌迅速宣布與其終止合作。
1月10日,“統廚”品牌所屬公司負責人向媒體記者表示,公司已作出與閆學晶切割的決策,將來不再使用她的形象在產品包裝上。閆學晶卷入“炫富”風波以來,“統廚”店鋪退貨率較高,對品牌造成了影響。後續會向閆學晶方追責,索要包裝棄用、短期停產、名譽損害等經濟損失。
1月11日,遼寧帝華味精食品有限公司也正式發布聲明:經公司審慎評估,從今天起,正式終止與閆學晶女士在“佐香園”品牌及相關產品上的代言合作。
閆學晶的此次“炫富”風波波及到了其代言的品牌,是否要承擔法律責任?企業能否要求其承擔相應損失?
《法治日報》律師專家庫成員、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苟博程律師表示,從法律角度看,即使明星的不當言行發生在非廣告的私人場景(如直播閒聊),若對代言企業造成聲譽損害或經濟損失,明星通常需要承擔法律責任。這種責任主要源於其與品牌方簽訂的代言合同,以及相關法律法規對廣告代言人的約束。
明星與品牌方簽署的代言合同中,通常會包含“道德條款”。該條款往往約定,代言人需在代言期內維持良好的公眾形象,不得有違背社會公德、公序良俗或引發重大負面輿論的言行。壹旦明星的言行(無論是否與廣告活動直接相關)引發公眾抵制,導致品牌形象受損,品牌方即有權依據該條款,認定明星構成違約。
對於明星方需要承擔的法律後果,苟博程律師解釋稱,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若壹方違約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另壹方有權解除合同。這意味著品牌方可以單方解約,立即終止與明星的合作。此外,還可主張索賠損失,要求明星退還已支付的代言費,並賠償因形象受損、銷量下滑、廢棄印有其肖像的包裝物料等造成的經濟損失。
在閆學晶事件中,其“哭窮”言論雖非廣告內容,但作為公眾人物,其直播言論引發了大規模負面輿情和網友抵制,直接導致“統廚”“佐香園”等代言品牌遭受經濟損失,這正是品牌方依據合同“道德條款”進行解約和追責的典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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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新聞沒人評論怎麼行,我來說幾句
1月10日,“統廚”品牌所屬公司負責人向媒體記者表示,公司已作出與閆學晶切割的決策,將來不再使用她的形象在產品包裝上。閆學晶卷入“炫富”風波以來,“統廚”店鋪退貨率較高,對品牌造成了影響。後續會向閆學晶方追責,索要包裝棄用、短期停產、名譽損害等經濟損失。
1月11日,遼寧帝華味精食品有限公司也正式發布聲明:經公司審慎評估,從今天起,正式終止與閆學晶女士在“佐香園”品牌及相關產品上的代言合作。
閆學晶的此次“炫富”風波波及到了其代言的品牌,是否要承擔法律責任?企業能否要求其承擔相應損失?
《法治日報》律師專家庫成員、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苟博程律師表示,從法律角度看,即使明星的不當言行發生在非廣告的私人場景(如直播閒聊),若對代言企業造成聲譽損害或經濟損失,明星通常需要承擔法律責任。這種責任主要源於其與品牌方簽訂的代言合同,以及相關法律法規對廣告代言人的約束。
明星與品牌方簽署的代言合同中,通常會包含“道德條款”。該條款往往約定,代言人需在代言期內維持良好的公眾形象,不得有違背社會公德、公序良俗或引發重大負面輿論的言行。壹旦明星的言行(無論是否與廣告活動直接相關)引發公眾抵制,導致品牌形象受損,品牌方即有權依據該條款,認定明星構成違約。
對於明星方需要承擔的法律後果,苟博程律師解釋稱,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若壹方違約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另壹方有權解除合同。這意味著品牌方可以單方解約,立即終止與明星的合作。此外,還可主張索賠損失,要求明星退還已支付的代言費,並賠償因形象受損、銷量下滑、廢棄印有其肖像的包裝物料等造成的經濟損失。
在閆學晶事件中,其“哭窮”言論雖非廣告內容,但作為公眾人物,其直播言論引發了大規模負面輿情和網友抵制,直接導致“統廚”“佐香園”等代言品牌遭受經濟損失,這正是品牌方依據合同“道德條款”進行解約和追責的典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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