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奇案:贰奶"帶人從北京劫走被紀委帶走的情人
海澱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王立寶、楊建軍、劉興民、李齊、單廣明、楊鎮華、王立寶、劉南南、李齊、陳亮等人在北京並無正當職業,其所參與的活動均是被以“辦事”、“出現場”為名糾集而來,並事後分得好處費。
從造成的後果表明,在第壹、贰、肆起事件中,被害單位與本案被告人均無利益沖突,而本案多名被告人無故滋事所形成的“威懾”作用已經達到其所追求的“辦事”效果。
結合全案事實,說明被告人王立寶、楊建軍、劉興民、李齊、單廣明、楊鎮華、王立寶、劉南南、李齊、陳亮等人等無業人員在京形成了以“辦事”為常業,並從中獲取非法利益的惡勢力團伙,其實施的行為均屬於被他人雇用後的無故尋釁滋事性質,社會危害性較大,應予嚴懲。
另外,被告人單廣明在內蒙古自治區烏蘭浩特市鐵西街鋼花小區,持刀致被害人李先生重傷的事實,應依法認定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與其所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並罰。
考慮其系刑滿釋放後伍年內繼續犯罪,系累犯,應依法從重處罰。
對被告人劉倩、姚偉、戴宏、熊忠、吳善軍、朱德權、李成鋼、龐建華、夏元志、楊建軍、劉興民、楊鎮華、劉南南、王立寶、李齊、陳亮依照法律的規定,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判處被告人劉倩、姚偉、戴宏、熊忠、夏元志有期徒刑6年;判處被告人吳善軍、朱德權、李成鋼、龐建華、楊建軍、劉興民、楊鎮華、劉南南、李齊、小雷有期徒刑3年;判處被告人陳亮、王立寶、小強有期徒刑2年;
判處被告人小軍有期徒刑1年6個月;判處被告人小鑫有期徒刑1年;
對被告人單廣明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犯故意傷害案,判處有期徒刑7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與其前罪所犯搶奪罪尚未執行的罰金人民幣2000元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9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罰金人民幣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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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造成的後果表明,在第壹、贰、肆起事件中,被害單位與本案被告人均無利益沖突,而本案多名被告人無故滋事所形成的“威懾”作用已經達到其所追求的“辦事”效果。
結合全案事實,說明被告人王立寶、楊建軍、劉興民、李齊、單廣明、楊鎮華、王立寶、劉南南、李齊、陳亮等人等無業人員在京形成了以“辦事”為常業,並從中獲取非法利益的惡勢力團伙,其實施的行為均屬於被他人雇用後的無故尋釁滋事性質,社會危害性較大,應予嚴懲。
另外,被告人單廣明在內蒙古自治區烏蘭浩特市鐵西街鋼花小區,持刀致被害人李先生重傷的事實,應依法認定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與其所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並罰。
考慮其系刑滿釋放後伍年內繼續犯罪,系累犯,應依法從重處罰。
對被告人劉倩、姚偉、戴宏、熊忠、吳善軍、朱德權、李成鋼、龐建華、夏元志、楊建軍、劉興民、楊鎮華、劉南南、王立寶、李齊、陳亮依照法律的規定,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判處被告人劉倩、姚偉、戴宏、熊忠、夏元志有期徒刑6年;判處被告人吳善軍、朱德權、李成鋼、龐建華、楊建軍、劉興民、楊鎮華、劉南南、李齊、小雷有期徒刑3年;判處被告人陳亮、王立寶、小強有期徒刑2年;
判處被告人小軍有期徒刑1年6個月;判處被告人小鑫有期徒刑1年;
對被告人單廣明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犯故意傷害案,判處有期徒刑7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與其前罪所犯搶奪罪尚未執行的罰金人民幣2000元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9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罰金人民幣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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