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身女子逝世,買不買墓碑",是壹道中國墓地倫理題
近日,上海壹位46歲獨身女子的身後事處置引發關注。熱議的點有兩個。第壹,遺產是不是歸國家,是不是政府部門搶遺產。

這只有這兩種選擇,歸國家或歸遠親。給遠親,事情也未必那麼美好。人性有黑暗面,子女尚會爭產,並無感情的遠親,成為潛在的繼承人時,未必時善良的。有些國家,比如美國是可以歸遠親的,壹百多個分幾百萬美元。也有很多國家規定的是歸國家。兩種選擇各有各的好處,暫且不說。
中國還額外設置了壹層,不進國庫,用於公益,就是孤兒院、養老院、大病救助這類。注意這壹點,後面壹個倫理推導的壹個關鍵點會用到。
第贰個爭議,是遠房表弟吳先生,想用她的存款為她買壹塊墓地、辦壹場追思會。政府相關部門沒立刻辦理,引發了“想霸占遺產”的質疑。
遺產相關部門、基層公務員是拿不到的。他們不立刻答應,是要走程序,但更深層次的原因是:喪葬土地制度。
其實,遺產無主,是大多數人都不會遇到的問題,但這問題,每個人都會遇到。不過,這個問題被忽略了。
根據《上海市殯葬管理條例》,喪事承辦人為他購買了墓地,支付了相關合理費用,可以向法院申請主張該費用。如果法院支持,民政部門就按判決執行,從遺產中劃錢。
楊女士已經去世了,她無法對自己的財產行使權利。這個合理的判斷,其實是政府部門或法院在做。那麼,對於他們來說,什麼叫合理?
風風光光辦叁天流水席,在上海買壹個公墓花上百萬,肯定不合理。那買個拾萬、贰拾萬的呢?壹般人覺得,既然她還有錢,那麼就是合理的。但對政府部門來說,其行為的合理性,要講究政策的壹致性、自洽性。
那麼,這個合理的標准,當然就是國家的喪葬政策。
作為壹個唯物主義國家,從政策上講,“墓碑”並不在國家政策的原則之中。從2009年開始,中國民政部便明確要求積極推廣樹葬、花葬、草坪葬等節地葬法,鼓勵深埋、撒散、海葬等不保留骨灰方式。雖然海葬也很貴。

法律法規體現了政府的態度,《殯葬管理條例》中是這樣寫的:積極地、有步驟地實行火葬,改革土葬,節約殯葬用地,革除喪葬陋俗,提倡文明節儉辦喪事”。
第伍條的內容則是:“在實行火葬的地區,國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處理骨灰。
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實行火葬的具體規劃,將新建和改造殯儀館、火葬場、骨灰堂納入城鄉建設規劃和基本建設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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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新聞沒人評論怎麼行,我來說幾句

這只有這兩種選擇,歸國家或歸遠親。給遠親,事情也未必那麼美好。人性有黑暗面,子女尚會爭產,並無感情的遠親,成為潛在的繼承人時,未必時善良的。有些國家,比如美國是可以歸遠親的,壹百多個分幾百萬美元。也有很多國家規定的是歸國家。兩種選擇各有各的好處,暫且不說。
中國還額外設置了壹層,不進國庫,用於公益,就是孤兒院、養老院、大病救助這類。注意這壹點,後面壹個倫理推導的壹個關鍵點會用到。
第贰個爭議,是遠房表弟吳先生,想用她的存款為她買壹塊墓地、辦壹場追思會。政府相關部門沒立刻辦理,引發了“想霸占遺產”的質疑。
遺產相關部門、基層公務員是拿不到的。他們不立刻答應,是要走程序,但更深層次的原因是:喪葬土地制度。
其實,遺產無主,是大多數人都不會遇到的問題,但這問題,每個人都會遇到。不過,這個問題被忽略了。
根據《上海市殯葬管理條例》,喪事承辦人為他購買了墓地,支付了相關合理費用,可以向法院申請主張該費用。如果法院支持,民政部門就按判決執行,從遺產中劃錢。
楊女士已經去世了,她無法對自己的財產行使權利。這個合理的判斷,其實是政府部門或法院在做。那麼,對於他們來說,什麼叫合理?
風風光光辦叁天流水席,在上海買壹個公墓花上百萬,肯定不合理。那買個拾萬、贰拾萬的呢?壹般人覺得,既然她還有錢,那麼就是合理的。但對政府部門來說,其行為的合理性,要講究政策的壹致性、自洽性。
那麼,這個合理的標准,當然就是國家的喪葬政策。
作為壹個唯物主義國家,從政策上講,“墓碑”並不在國家政策的原則之中。從2009年開始,中國民政部便明確要求積極推廣樹葬、花葬、草坪葬等節地葬法,鼓勵深埋、撒散、海葬等不保留骨灰方式。雖然海葬也很貴。

法律法規體現了政府的態度,《殯葬管理條例》中是這樣寫的:積極地、有步驟地實行火葬,改革土葬,節約殯葬用地,革除喪葬陋俗,提倡文明節儉辦喪事”。
第伍條的內容則是:“在實行火葬的地區,國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處理骨灰。
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實行火葬的具體規劃,將新建和改造殯儀館、火葬場、骨灰堂納入城鄉建設規劃和基本建設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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