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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權力有沒有權利剝奪普通人的庸俗權 | 溫哥華地產中心
   

公權力有沒有權利剝奪普通人的庸俗權

【壹】


有官媒說,2026年1月1日後,發不雅信息可能違法,後果嚴重至可罰款數千、拘留數日。

又有官媒辟謠說,這是誤讀,相關法規說的是淫穢信息,而不是說所有不雅信息。甚至是同壹個權威官媒。

比如下圖。難道是因為北京上海的區別?

網上壹片嘩然,人們憂心忡忡。

我懂,我理解。畢竟我是生理正常的人類。

人們擔憂的也就兩個點:

1.究竟還能不能發?如果能,那普通人如何區別不雅和淫穢之間的差異?

2.還有壹些不算好人但也算不上壞人的人,想得更深壹步:就算是淫穢信息,我也想在個人與個人之間發壹發,在曖昧戀人之間發壹發,在親密愛情之間發壹發,在恩愛夫妻之間發壹發啊。

【贰】

很多年前,在我小時候,非婚同居是大逆不道的事情;至於通奸,那是確鑿的罪名。我深深記得當時公社(是的,那時候,還叫公社,不叫鄉或鎮)某個單位的壹個漂亮小姐姐就是因為非婚同居被人從屋裡拉出來,從此名聲就臭了。可是我只覺得被圍在人群中辱罵的她,真的好可憐。——看來那時候我就沒啥道德感了。

後來,隨著時代的進步,祖國越來越多地保護人民個人生活的自由,這兩個詞都漸漸退出了歷史舞台。

雖然,偶爾還是有壹些奇怪的事情冒出來,比如夫妻晚上看黃片、旅客電腦中有小黃片被處罰之類。不過壹般這樣的事情壹出來就引發強烈反響,基本上結果都是這樣的:撤銷處罰,相關人員、部門道歉、賠償,了事。



有壹句戲言,“裙子的長短,是壹個社會的經濟晴雨表。”

有壹個故事,說改革開放初期,霍英東投資祖國建設,每次到北京,都要看看機場的潑水節壁畫還在不在,只要它在,他就充滿了信心。潑水節,你懂的。

看看現實,嗯……世界似乎壹直在證明這兩個故事有壹定的合理性,而不僅僅是壹個段子。很多真話,以玩笑的方式呈現。

【叁】

如果,我是說如果,私人微信之間的內容也要作為監管對象,那麼,談論隱私權,還有何意義?

微信之間的個人交流,本質上就是個人之間的對話,只是介質不是空氣的振動而已。

所以,我在微信上發壹個不雅信息給朋友可能涉嫌違法,那麼我面對面和朋友開壹個帶色的玩笑,只要他或她錄了音,是不是也同樣涉嫌違法?——只要他或她舉報。

朋友之間如此,情人、戀人、夫妻之間呢?他們之間的相互舉報,在這片土地上,又不是沒有發生過,而且並不少見。

情到深處,你儂我儂;情路斷處,涉嫌違法?

劉若英唱道,“後來,我終於學會了如何去愛,可惜你早已截屏,消失在人海;後來,終於在眼淚中明白,有些人,壹旦錯過就舉報~~”

梁靜茹再已沒有《勇氣》敢唱《分手快樂》:“我無法幫你預言,委曲求全有沒有用,她手機中海量的截圖,可以讓你有多少苦痛~~”

戀人亦如此——參見提上褲子馬上翻臉說是強暴的戀愛或偽戀愛案例,而截圖,可比保留別的證據方便太多——何論普通朋友的秋後算賬?

如果這樣的法規被濫用……想想都可怕。加上高額的罰款,這法規不被濫用的可能性有多大?

這是嫌生育率還太高,還是嫌人際關系還不夠漏氣?

嫌人間不夠黑暗?

人類相約組成壹個群體,並同意且授權其中壹部分人來公共服務,是為了讓生活更加安全、自在、幸福,而不是事事步步戰戰兢兢。——這就是公權力的起點和它存在的意義。

然後,我特別想知道,情趣店(不好意思,我只是知道這個詞、理解這個詞,但此生從未涉足,畢竟完全不需要)淘寶商家和顧客的聊天記錄,算不算是淫穢信息?如果也舉報,是商家舉報顧客呢,還是顧客舉報商家?或者幹脆他們同歸於盡?



(示意圖)

【肆】

這新聞壹出,我其實瞬間就想到了多年前在新浪博客寫過壹篇文字,《報告叔叔,我終身攜帶違禁品》。

找了找,竟然找到了。看了看那些年寫的內容……我現在是多麼溫和克制。

《報告叔叔,我終身攜帶違禁品》

公元贰00八年,警察叔叔們掃黃打非成就顯著,河南南陽任超奇同學個人電腦裡有黃色錄像被罰款1900元,現又有重慶合川唐尚海手機自帶黃片要麼認罰款要麼認拘留。

我先是以為這兩個人從色迷心竅進化至財迷心竅,在網吧傳播生理衛生知識,正欲拍手稱快,後來發現電腦是人家的個人電腦,手機是人家的個人手機,全是非賣品和非傳播狀態。

我就很納悶了,怎麼這個也違法了?不是說公民有很多權利嗎?個人隱私權是其中壹個?

比如我自己上廁所時瞧瞧我的粗大腿,拍拍我的光屁股,應該沒問題吧?總不能說我是“壹個人的裸奔”。再或者我在自家臥室裡和老婆胡天胡地,也應該沒問題吧?總不能說我們是“兩個人的傷風敗俗”。

這都哪個年代了,怎麼感覺還在洪荒歲月? 別人的私人電腦和私人手機,都可以任意檢查並理直氣壯地罰款拘留?

我注意到這兩條新聞都涉及到罰款。錢是好東西,所以近年老看到什麼收麥子要辦“收割證”、收玉米要辦“許可證”。

法制社會的法令已經越來越完善了,我想過不了多久,我們在家裡做愛做的事時,都應該先通知相關部門:

警察部(檢查是否合法夫妻,確證並非賣淫嫖娼),

衛生部(檢查性病,確保沒有艾滋),

計生部(檢查避孕措施,確保不會違法受孕),

德育部(監督過程,確證態度文雅語言純潔),

教育部(監督後續,確證不會影響社會),

街道處或門衛室(監督噪聲強度,確保不影響街坊),

城建部(監督相關事宜,確保動作適度不會震塌樓板),

環保部(監督垃圾處理,確保沒有避孕用品堵塞下水道),


婦女聯合會(監督女方權利,確保不屬於婚內強奸)

青少年權益中心(監督門鎖,嚴防孩子過早明白發現父母的秘密

而產生心理疾病)

…………

嗯,粗略壹算,沒有拾來個證件,你的性生活就是違法的。並且,這證件應該叫什麼名字?“做愛許可證”?太直露了。“愛因斯坦”?咦,這個名字好,愛、因、斯、坦,做“愛”“因”為有“斯”證即可“坦”然進行。——好名字啊好名字。

據說有壹個上海的網民給河南南陽公安局發了壹份郵件,說他的電腦裡有大量黃色錄像,心中很是慚愧,壹心想投案自首改過自新,卻又怕上海警方不予立案,現在看到任超奇的案子,就像在黑夜裡看到了光明,於是趕緊求助,希望他們能來上海辦理此案。

對我而言,問題不在電腦裡的小電影,而在於我身上的某些部位、某些器官不可能與我分離,因為我真的不是組裝的機器人。

從我降臨這個世界直到我離開它,只要不出意外,它們都得和我在壹起。而我看美女也好,欣賞不雅圖片也好,或是下載小黃片也好,都是它們暗中慫恿的。

沒有它們,我想我肯定也可以像壹條無性繁殖的草履蟲,冰清玉潔地在史前的鹼水裡心平氣和地游泳,絕對不胡思亂想。

然而,我壹直帶著它們在這個世間到處亂走,丟不掉它們也舍不得丟下它們。

那麼,我走在街上的時候,是不是隨時得向每壹個經過我身邊的警察報告: “叔叔,請原諒,我終身攜帶違禁品。”

我真擔心,他們有壹天會不會左手掏出壹個小本本,右手掏出壹把小剪刀,說,“根據XX條XX款,我們依法收繳你攜帶的違禁品。”

【伍】

社會需不需要秩序?

當然需要。

公權力需不需要壹個邊界?

我覺得是需要的。

展示壹個截圖,是壹個聊天記錄。



如果你能想明白這個截圖的意思,就能明白我為什麼有權“蠻橫”:

既要給我提供服務,又要保證我的安全,還要尊重我的邊界。

【六】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千零叁拾叁條: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叁)拍攝、窺視、竊聽、公開他人的私密活動;

(伍)處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冷知識:《民法典》是《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上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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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沒人說話啊,我想來說幾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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