署名權爭議背後,中國影視編劇在遭遇什麼?

《田耕紀》劇照。(資料圖)
有貢獻當然就要署名?
編劇楊涵發現,不少制片方都想用最少的錢撬動最好的效果,這是商業世界的規律。
“網絡平台過會時需要提供人設、大綱和前3集或者前5集劇本,平台在這個階段沒辦法付出很多成本,那這部分成本就要制作公司承擔。”楊涵說,“如果項目最後不過,公司的這部分開發費用就無法快速收回,他們就希望盡量在前期減少這部分的成本,所以他們可能會把他們從平台那裡受到的成本壓力,轉嫁壹部分出去給編劇。”
北京展達律師事務所律師陸海天觀察,當下影視產品的商業模式非常復雜,成本越來越高,項目中間可能會經歷多次停滯、重啟、換人。“換來換去,可能會遺留壹些之前編劇創作的產品在那兒放著,這些是屬於公司的財產。後面的人把它拿出來進行贰次使用和繼續加工,可能就存在壹種署名(糾紛)的情況。”
為了拿回自己的署名,王雨銘、楊涵就經歷了肆年的維權之路。
2018年年底起,他們參與了《壞小孩》(劇播名為《隱秘的角落》)的劇本創作,並交付了1-12集分集大綱、人物小傳以及前3集劇本,之後被要求離開項目。等到2020年,劇集播出,楊涵才在社交媒體上發現,播出的《隱秘的角落》“用我們東西了”,且數量不少。
關於離開的理由,直到訴至法庭,雙方仍然各執壹詞。制片方說,是因為王、楊兩人創作內容不佳,無法滿足要求,且拒絕和新引進的編劇合作,所以離開。王、楊的說法則是:制片人表示,因為更換導演及編劇,不再讓兩人提供後續工作,且“無法保證贰人署名”,要求他們離開。
在播出版本的片尾字幕中,兩人被署名為“特別鳴謝”。和制片方溝通無果後,兩人將制片方和平台方告上法庭。
王釋笛在美國影視行業入行已有拾多年,前兩年剛剛轉做編劇。她說,在美劇的生產流程中,壹部劇經歷幾組編劇的汰換並不少見,但新接手的編劇組不會使用別人的創意,因為被換掉,就意味著前面編劇組創作的壹切,是被全盤否定的。“而且在美國,涉及版權,是非常大的問題,大多數人不會允許我的項目裡有別人項目的影子,這是職業尊嚴。”
陸海天告訴南方周末記者,編劇合同裡,常常有類似創作內容達不到標准就沒有署名的條款。從制作公司的視角,這壹條是為了防止不稱職的編劇渾水摸魚,但有的時候,反而成為制作方開除編劇的“尚方寶劍”。“你不能說,這些東西我認為不合格,但是我還用,我用的時候還不跟你說。”
在法庭舉證環節,被告方認為,王、楊只交付了分集大綱和前叁集劇本,創作成果和質量未達到標准,且編劇應當對成片具有壹定的貢獻度才可享有署名權,被告方引用美國西部編劇協會撰寫的《銀幕認證手冊》(Screen Credits Mannual)相關規定:對非原創劇本,在對拍攝劇本的貢獻程度超過33%的情況下,才有權被署名為改編劇本作者。
因此,制片公司以秒數為單位,認為兩人的叁集劇本中,與播出版本實質性相似的部分(台詞等)分別只有10%(420秒)、5%(135秒)、5.2%(100秒)。
余飛認為,33%的標准未必適應中國國情,只能作為參考,因為國內編劇行業並不存在指導性的規范。李斯文告訴南方周末記者,33%的相關規則在美國的確存在,但因美劇有分集署名規則,不太會引發署名糾紛。反倒是電影領域,有時會引發爭端。
寧曉林是王、楊兩人的代理律師之壹。他說,按照著作權法規定,署名權是人身權利,沒有上下高低之分,只要參與了創作,有所貢獻,都應該署名編劇。但行業裡“總編劇”“第壹編劇”的位次區分,是為了突出貢獻程度。“完成了(劇本)20%的編劇,在法律上不區分你是什麼編劇的,那完成80%的編劇,人家心裡肯定不幹,主要的內容都是我完成,為什麼你要跟我同等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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