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紀委請注意:退休副省長被管家盜賣243萬名酒
假酒與真權交織,此案不僅是法治的試金石,更是反腐的放大鏡。中紀委不能再拖,是時候出手了
2025年12月13日,年滿八拾的副省級退休老幹部陳某明,以“誹謗”為由報案,稱個別媒體侵犯其隱私。濟南市舜玉路派出所出具了《行政案件立案告知書》。
報案壹事由來,蓋因2025年9月,青島市黃島區法院的壹紙判決,將這位退休17年的高官推至公眾視野——陳某明的“管家”李鵬,在長達兩年半的時間裡,利用工作便利,從陳某明及其女兒家中盜取茅台、伍糧液等名酒並銷贓,累計非法獲利高達243.5226萬元。
在此案進入贰審環節,案情經媒體披露,老幹部陳某明認為輿論侵犯其隱私,涉嫌“誹謗”。
如此巨額的名酒從何而來?為何假酒比例如此之高?針對已經公之於眾的案情,中紀委應當立即出手了,要麼還陳某明壹個清白,要麼讓腐敗分子接受懲罰。
“家賊”的案發與抓捕
案件始於2021年初。當時,李鵬應聘到陳某明女兒陳某家中工作,身兼司機、廚師、保姆數職,負責照顧陳某明的起居。
工作期間,李鵬逐漸獲得了陳家的信任,被安排負責拿取、運送和保管家中酒水。
自2021年4月起,李鵬開始利用持有的鑰匙和門禁卡,采取“螞蟻搬家”的方式,多次從陳某位於青島的住所及陳某明位於濟南的住所盜竊名酒。
李鵬的盜竊行為持續了長達兩年半時間,直到2023年10月,陳某在調取監控後發現端倪。
2023年10月16日晚,當李鵬駕車再次前往陳某明位於濟南的家中作案時,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

警方從其汽車後備箱查獲了尚未出手的茅台、伍糧液等酒品,經物價鑒定,僅被查獲的部分酒水價值就達14670元。
此案引人注目的另壹細節,是涉案名酒存在極高的假冒比例。
根據檢察機關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提交的鑒定材料,貴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對壹批涉案茅台酒進行鑒定後證明,送檢的44瓶茅台酒中,有42瓶並非該公司生產,屬於假酒。
僅有兩瓶拾伍年/伍星茅台酒,確為茅台股份的產品。
伍糧液集團有限公司的鑒定結果同樣觸目驚心:在送鑒的八瓶伍糧液中,有肆瓶屬假冒產品,肆瓶第柒代伍糧液酒和壹瓶尊酒為該公司真品。
陳某明的女婿何某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稱,家中總計丟失了至少60箱茅台酒、兩箱伍糧液、20瓶紅酒、5盒茶葉及壹塊卡地亞手表等貴重物品。
盜竊罪還是侵占罪?
盡管壹審法院已作出判決,但案件在法律定性上仍存在爭議。
李鵬及其家人認為,陳家人授權李鵬拿取、運送、保管家中酒水,李鵬趁機變賣牟利,應認定為侵占罪而非盜竊罪。
侵占罪與盜竊罪在法律上的區別顯著:前者是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後者則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
侵占罪屬輕罪,而盜竊罪則要嚴重得多。
李鵬的辯護人指出,李鵬明明可以在單獨開車運酒時無人監管的情況下盜竊,沒有必要冒險入室偷酒。既然被害人聲稱有監控,為何不提供監控記錄。
然而,壹審法院並未采納這壹辯護意見。
法院根據李鵬的供述、車輛出入記錄、小區監控視頻、陳家人的陳述等證據,認定陳家人沒有授權李鵬代為保管酒水等物品,李鵬采用秘密竊取的方式盜竊,其行為構成盜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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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3日,年滿八拾的副省級退休老幹部陳某明,以“誹謗”為由報案,稱個別媒體侵犯其隱私。濟南市舜玉路派出所出具了《行政案件立案告知書》。
報案壹事由來,蓋因2025年9月,青島市黃島區法院的壹紙判決,將這位退休17年的高官推至公眾視野——陳某明的“管家”李鵬,在長達兩年半的時間裡,利用工作便利,從陳某明及其女兒家中盜取茅台、伍糧液等名酒並銷贓,累計非法獲利高達243.5226萬元。
在此案進入贰審環節,案情經媒體披露,老幹部陳某明認為輿論侵犯其隱私,涉嫌“誹謗”。
如此巨額的名酒從何而來?為何假酒比例如此之高?針對已經公之於眾的案情,中紀委應當立即出手了,要麼還陳某明壹個清白,要麼讓腐敗分子接受懲罰。
“家賊”的案發與抓捕
案件始於2021年初。當時,李鵬應聘到陳某明女兒陳某家中工作,身兼司機、廚師、保姆數職,負責照顧陳某明的起居。
工作期間,李鵬逐漸獲得了陳家的信任,被安排負責拿取、運送和保管家中酒水。
自2021年4月起,李鵬開始利用持有的鑰匙和門禁卡,采取“螞蟻搬家”的方式,多次從陳某位於青島的住所及陳某明位於濟南的住所盜竊名酒。
李鵬的盜竊行為持續了長達兩年半時間,直到2023年10月,陳某在調取監控後發現端倪。
2023年10月16日晚,當李鵬駕車再次前往陳某明位於濟南的家中作案時,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
警方從其汽車後備箱查獲了尚未出手的茅台、伍糧液等酒品,經物價鑒定,僅被查獲的部分酒水價值就達14670元。
此案引人注目的另壹細節,是涉案名酒存在極高的假冒比例。
根據檢察機關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提交的鑒定材料,貴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對壹批涉案茅台酒進行鑒定後證明,送檢的44瓶茅台酒中,有42瓶並非該公司生產,屬於假酒。
僅有兩瓶拾伍年/伍星茅台酒,確為茅台股份的產品。
伍糧液集團有限公司的鑒定結果同樣觸目驚心:在送鑒的八瓶伍糧液中,有肆瓶屬假冒產品,肆瓶第柒代伍糧液酒和壹瓶尊酒為該公司真品。
陳某明的女婿何某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稱,家中總計丟失了至少60箱茅台酒、兩箱伍糧液、20瓶紅酒、5盒茶葉及壹塊卡地亞手表等貴重物品。
盜竊罪還是侵占罪?
盡管壹審法院已作出判決,但案件在法律定性上仍存在爭議。
李鵬及其家人認為,陳家人授權李鵬拿取、運送、保管家中酒水,李鵬趁機變賣牟利,應認定為侵占罪而非盜竊罪。
侵占罪與盜竊罪在法律上的區別顯著:前者是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後者則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
侵占罪屬輕罪,而盜竊罪則要嚴重得多。
李鵬的辯護人指出,李鵬明明可以在單獨開車運酒時無人監管的情況下盜竊,沒有必要冒險入室偷酒。既然被害人聲稱有監控,為何不提供監控記錄。
然而,壹審法院並未采納這壹辯護意見。
法院根據李鵬的供述、車輛出入記錄、小區監控視頻、陳家人的陳述等證據,認定陳家人沒有授權李鵬代為保管酒水等物品,李鵬采用秘密竊取的方式盜竊,其行為構成盜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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