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紀委請注意:退休副省長被管家盜賣243萬名酒

假酒與真權交織,此案不僅是法治的試金石,更是反腐的放大鏡。中紀委不能再拖,是時候出手了


2025年12月13日,年滿八拾的副省級退休老幹部陳某明,以“誹謗”為由報案,稱個別媒體侵犯其隱私。濟南市舜玉路派出所出具了《行政案件立案告知書》。

報案壹事由來,蓋因2025年9月,青島市黃島區法院的壹紙判決,將這位退休17年的高官推至公眾視野——陳某明的“管家”李鵬,在長達兩年半的時間裡,利用工作便利,從陳某明及其女兒家中盜取茅台、伍糧液等名酒並銷贓,累計非法獲利高達243.5226萬元。

在此案進入贰審環節,案情經媒體披露,老幹部陳某明認為輿論侵犯其隱私,涉嫌“誹謗”。

如此巨額的名酒從何而來?為何假酒比例如此之高?針對已經公之於眾的案情,中紀委應當立即出手了,要麼還陳某明壹個清白,要麼讓腐敗分子接受懲罰。

“家賊”的案發與抓捕

案件始於2021年初。當時,李鵬應聘到陳某明女兒陳某家中工作,身兼司機、廚師、保姆數職,負責照顧陳某明的起居。

工作期間,李鵬逐漸獲得了陳家的信任,被安排負責拿取、運送和保管家中酒水。

自2021年4月起,李鵬開始利用持有的鑰匙和門禁卡,采取“螞蟻搬家”的方式,多次從陳某位於青島的住所及陳某明位於濟南的住所盜竊名酒。

李鵬的盜竊行為持續了長達兩年半時間,直到2023年10月,陳某在調取監控後發現端倪。

2023年10月16日晚,當李鵬駕車再次前往陳某明位於濟南的家中作案時,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



警方從其汽車後備箱查獲了尚未出手的茅台、伍糧液等酒品,經物價鑒定,僅被查獲的部分酒水價值就達14670元。

此案引人注目的另壹細節,是涉案名酒存在極高的假冒比例。

根據檢察機關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提交的鑒定材料,貴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對壹批涉案茅台酒進行鑒定後證明,送檢的44瓶茅台酒中,有42瓶並非該公司生產,屬於假酒。

僅有兩瓶拾伍年/伍星茅台酒,確為茅台股份的產品。

伍糧液集團有限公司的鑒定結果同樣觸目驚心:在送鑒的八瓶伍糧液中,有肆瓶屬假冒產品,肆瓶第柒代伍糧液酒和壹瓶尊酒為該公司真品。

陳某明的女婿何某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稱,家中總計丟失了至少60箱茅台酒、兩箱伍糧液、20瓶紅酒、5盒茶葉及壹塊卡地亞手表等貴重物品。

盜竊罪還是侵占罪?

盡管壹審法院已作出判決,但案件在法律定性上仍存在爭議。

李鵬及其家人認為,陳家人授權李鵬拿取、運送、保管家中酒水,李鵬趁機變賣牟利,應認定為侵占罪而非盜竊罪。

侵占罪與盜竊罪在法律上的區別顯著:前者是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後者則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

侵占罪屬輕罪,而盜竊罪則要嚴重得多。

李鵬的辯護人指出,李鵬明明可以在單獨開車運酒時無人監管的情況下盜竊,沒有必要冒險入室偷酒。既然被害人聲稱有監控,為何不提供監控記錄。

然而,壹審法院並未采納這壹辯護意見。

法院根據李鵬的供述、車輛出入記錄、小區監控視頻、陳家人的陳述等證據,認定陳家人沒有授權李鵬代為保管酒水等物品,李鵬采用秘密竊取的方式盜竊,其行為構成盜竊罪。

青島市黃島區法院經審理認為,李鵬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竊取的手段盜竊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

2025年9月27日,法院作出壹審判決:李鵬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拾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贰拾萬元。

案發後,李鵬家人曾主動退賠20萬元。因對壹審判決不服,已於2025年12月15日提起上訴。贰審暫未開庭。

副省長以“誹謗”為由報案

當事人陳某明,1945年生,1987年起任縣級市市長、市委書記、地委委員、行署副專員、地委副書記、行署專員、地委書記,1997年起相繼任省長助理、副省長、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2008年,63歲的陳某明從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的位置上卸任。




此案看似普通盜竊,卻因陳某明的特殊身份及涉案物品的異常情況,至少存在叁大疑問有待中紀委調查通報:

第壹、名酒來源是否涉及違紀?

陳某明曾任副省長、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屬於中管幹部。其家中囤積大量名酒,若系他人贈送,可能涉及受賄或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若這些酒系陳某明與女兒自購,則需提供購買記錄以證清白。

第贰、假酒泛濫暴露監管漏洞,酒廠是否該擔責?

假酒比例之高令人咋舌。若系購買,陳某明作為高級幹部,買到大量假酒卻未維權,不合常理;若系收禮,則送禮者“以假亂真”的行為可能涉及欺詐。茅台酒廠曾宣稱假酒率不足1%,此案卻顯示高端市場假酒猖獗,監管部門需追溯假酒鏈條。

第叁、司法程序為何“避重就輕”?

黃島區法院判決僅追究管家盜竊責任,未對名酒來源開展調查。根據《刑法》,盜竊案需查明涉案物品性質,但判決書對贓物權屬、真偽背景的回避,削弱了司法公信力。

隨著案件細節在社交媒體上傳播,陳某明於2025年12月13日以“誹謗”為由向公安機關報案,稱輿論侵犯其隱私。公安機關已向其出具了《行政案件立案告知書》。



然而,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領導幹部需接受輿論監督,尤其涉及公共利益時。陳某明未澄清名酒來源,反而起訴網民,被批“轉移焦點”。

北京律師趙琮對此分析指出,自媒體從業人員如果只是對壹審判決書內容進行摘取、分析和評價,沒有捏造事實,其內容來自司法文書,則不構成法律上的誹謗。

此案已超出盜竊案范疇,涉及幹部廉潔性、市場監管、司法公正叁大問題。鑒於陳某明為中管幹部,地方紀委監委無權調查,必須由中紀委直接介入。

壹樁盜竊案,撕開了退休高官家中隱秘的角落。假酒與真權交織,此案不僅是法治的試金石,更是反腐的放大鏡。中紀委不能再拖了,必須盡快啟動調查,要麼還陳某明壹個清白,要麼讓腐敗分子接受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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