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柏芝庭上和前經紀人互撕,更多大瓜曝光!

約 20 分鍾後,庭審重新開始,張柏芝在助手安撫下情緒稍有緩和,但仍多次表示 “對數字敏感,合約中的金額、日期等細節記不清”,還自曝患有 “數字恐懼症”,稱 “生活中連水電費繳納、八達通充值都由助手負責,從未自己處理過涉及數字的事務,更不會仔細核對合約中的金額條款” 。與之形成鮮明對比的是,余毓興跟隨律師入場時狀態輕松,仿佛這場官司對他毫無壓力。




此次庭審的核心證據,是雙方關於 4276 萬港元資金性質及合約真實性的交鋒。法庭要求雙方提交完整的資金流和稅務記錄,這對界定 4276 萬港元究竟是 “預支片酬” 還是 “借款” 至關重要。余毓興方強調,張柏芝收取 4276 萬港元預支片酬後,僅在 2012 年參演了 1 部合約約定電影《河東獅吼 2》,此後便以 “身體不適”“檔期沖突” 為由拒絕履行剩余 5 部電影拍攝義務,且未配合公司安排的商業活動,構成嚴重違約,應歸還 1276 萬港元未完成工作量對應的預付款,並提交 2011 - 2016 年期間的演藝收入賬目供核查 。

而張柏芝方則以 “合約偽造” 作為關鍵突破口,其代理律師當庭提交了張柏芝在 2011 年同期的其他簽名文件作為比對證據,指出涉案的《全球獨家經理人合約》存在 “簽名偽造” 嫌疑,“兩份文件中的簽名筆畫走向、力度差異明顯,並非同壹人簽署” 。



此外,張柏芝方還揭露余毓興 2014 年曾偽造公章以張柏芝經紀人名義擅自對外簽約《女神的新衣》,私吞 200 萬出場費的過往失信記錄,試圖證明其動機不純 。同時,張柏芝方稱余毓興的公司 2013 年已清盤,相關合約應失效,且未按合約約定提供符合預期的演藝資源,在 2013 年單方面停止安排工作,是原告先違約 。雙方各執壹詞,證據與說辭相互碰撞,使得案件真相愈發撲朔迷離,後續法庭委托第叁方鑒定機構對合約簽名真實性進行鑒定,並要求雙方在 2026 年 1 月前提交資金流向相關證據,這些證據的核實與鑒定結果將成為決定案件走向的關鍵。


張柏芝的演藝生涯中,與叁任關鍵經紀人的關系均以決裂告終,每壹段恩怨背後都是利益與信任的雙重崩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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