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忙五人组"暴露了一大堆匪夷所思的漏洞
03 错用的假名:什么情况需要采用假名和匿名?
行政机关假借他人姓名的背后还隐含着一个问题,即是否可以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行政程序的参加人使用假名。假设此次事件中的行政活动本身真实存在,那么行政机关的做法在形式上类似于域外的假名诉讼,即法院使用特定的假名以保护某一当事人。
例如,在著名的罗伊诉韦德案件中,原告诺玛·麦考维为了保护高度敏感的个人隐私,即以“罗伊”的假名提起诉讼。其他诉讼中常用的假名,还包括“多伊”或者小说中的名字。但是,假名诉讼会削弱司法公开性,因此法院会严格限制;通常只有在当事人证明存在“重大且特殊的隐私风险”且没有更温和的措施可以避免伤害时,法院才会破例准予。
相比之下,此次事件中行政机关使用假名的做法,更加随意和主动,不存在任何限制,这样的做法没有任何法律规范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对涉及……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不当影响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在行政执法实践中,各地普遍制定了相应标准要求对个人信息作适当处理。例如,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公布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实施方案》中要求,公开执法决定书全文时,应当对其中的公民姓名、联系方式等隐私予以隐去;即便只公布执法结果摘要,对于自然人当事人也应当隐去真实姓名。
因此,现行法律已经划定了明确的边界:只有在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形下,才能对公开信息做去标识化处理;而且,处理方式应遵循必要、适度原则,不得影响信息的真实性和社会监督效果。
本次事件中的行政机关,即使有保护相关人员的隐私的正当考量,但所采取的假借他人姓名的做法,既存在侵犯第三方姓名权之虞,也会对社会公众产生误导。为杜绝假名滥用,行政机关应建立严格的审批和审核机制,在决定采用化名、匿名公开前,评估是否符合法规依据,并采取明确且不误导公众的方式标示。
“全网最忙五人组”这一荒诞现象,虽然表面上可能是个别人员敷衍塞责所致,但深层反映出行政执法领域的一系列制度漏洞。唯有严格依法行政、加强部门协同、畅通信息共享,才能重塑政府公信,避免类似事件再度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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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没人说话啊,我想来说几句
行政机关假借他人姓名的背后还隐含着一个问题,即是否可以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行政程序的参加人使用假名。假设此次事件中的行政活动本身真实存在,那么行政机关的做法在形式上类似于域外的假名诉讼,即法院使用特定的假名以保护某一当事人。
例如,在著名的罗伊诉韦德案件中,原告诺玛·麦考维为了保护高度敏感的个人隐私,即以“罗伊”的假名提起诉讼。其他诉讼中常用的假名,还包括“多伊”或者小说中的名字。但是,假名诉讼会削弱司法公开性,因此法院会严格限制;通常只有在当事人证明存在“重大且特殊的隐私风险”且没有更温和的措施可以避免伤害时,法院才会破例准予。
相比之下,此次事件中行政机关使用假名的做法,更加随意和主动,不存在任何限制,这样的做法没有任何法律规范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对涉及……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不当影响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在行政执法实践中,各地普遍制定了相应标准要求对个人信息作适当处理。例如,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公布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实施方案》中要求,公开执法决定书全文时,应当对其中的公民姓名、联系方式等隐私予以隐去;即便只公布执法结果摘要,对于自然人当事人也应当隐去真实姓名。
因此,现行法律已经划定了明确的边界:只有在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形下,才能对公开信息做去标识化处理;而且,处理方式应遵循必要、适度原则,不得影响信息的真实性和社会监督效果。
本次事件中的行政机关,即使有保护相关人员的隐私的正当考量,但所采取的假借他人姓名的做法,既存在侵犯第三方姓名权之虞,也会对社会公众产生误导。为杜绝假名滥用,行政机关应建立严格的审批和审核机制,在决定采用化名、匿名公开前,评估是否符合法规依据,并采取明确且不误导公众的方式标示。
“全网最忙五人组”这一荒诞现象,虽然表面上可能是个别人员敷衍塞责所致,但深层反映出行政执法领域的一系列制度漏洞。唯有严格依法行政、加强部门协同、畅通信息共享,才能重塑政府公信,避免类似事件再度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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