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小字广告"野蛮生长史 40年究竟经历了什么?

比如1990年代广为流传的健力宝广告词——要想身体好,请喝健力宝。


将一款运动饮料的功能,简单粗暴地跟“身体好”关联起来,暗示其具有普适性的保健功效(其实不是暗示了,已经摆明了),远远超出了实际营养成分所能支撑的范围。

从今天的视角来看,“要想身体好,请喝健力宝”这样的广告词是有问题的,但在那个中国广告法尚未诞生的野蛮生长年代,类似的广告词也就大行其道了,而且最重要的是“无需小字”,足够“敞亮”。

好在当时的广告策划,尚有慈悲之心,没有上强度,把“要想身体好,请喝健力宝”改成“要想身体好,多喝健力宝”,若傻白甜的消费者,听信了“多喝健力宝就会身体好”的广告逻辑,每天大喝特喝健力宝这种碳酸饮料,搞不好会喝成“肾衰竭”。

健力宝还是个相对温和的案例,在1995年《广告法》颁布前,中国广告市场的监管真空期,因虚假夸大广告引发的恶性事件层出不穷,也正是这些恶性案例,加速了《广告法》的出台。

比如,我曾亲历过的一件事,1993年,我家邻居是个中年妇女,爱好擦脂抹粉,搁到现在肯定是个“美妆博主”。

这位邻居大妈迷上了一款护肤品,叫做“奇妙换肤霜”,该产品鼓吹“换肤”理念,其广告声称:使用奇妙换肤霜,不用打针吃药,不用开刀动手术,使用一次到八次,就可以使皮肤由粗糙、灰暗、苍老,变得细腻、光洁、富有光彩和弹性

邻居大妈误信了广告,用“奇妙换肤霜”给自己“换肤”,结果导致面部严重过敏,红肿,皮肤溃烂,甚至达到了毁容的程度,果然够“奇妙”。

那一年,像我这位邻居大妈一样的听信广告的“受害者”,遍布大江南北,投诉激增,媒体广泛报道,成了直接催生《广告法》的最着名案例之一。

想想也确实可怕,若没有法律监管,放任广告大行其道,那这种类似“往脸上泼硫酸”的三无产品必将泛滥成灾。

记得在那个“广告法缺位”的年代,除了这种效果堪比硫酸的“换肤霜”,还有号称“彻底治愈真性近视”、“一个月摘掉眼镜”的眼药水,短期内让侏儒变成姚明的“电子增高器”,以及堪称“万能神药”的“中华鳖精”等等。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广告法的缺失,当时的一些电视台、报纸等媒体,为赚取广告费,审查形同虚设,甚至参与吹捧,让消费者的利益深受其害。

万幸的是,触目惊心的案例不断叠加,最终在1995年,催生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确立了广告必须“真实、合法、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核心原则。

与此同时,“小字广告”也逐渐浮出水面。

三、“小字广告”的小把戏

由此可看出,当下的“小字广告”,实际是时代进步的产物,从完全的无法可依的横冲直撞的状态,进化到商家为规避《广告法》而想出的“权宜之策”,尽管这么表述,让“进化”两个字,看上去有点讽刺。


事实上,早在19世纪末,报纸广告、海报广告兴起后,广告主就开始在主标题和醒目文案下方,以极小的字体添加一些补充说明,其目的最初是为了信息完整,但很快就被用于平衡广告语的夸张宣传,规避相关的法律风险。

二战后,电视广告将小字广告推向高潮,在画面底部,以快速滚动、极小的文字出现,时长仅2-3秒,电视主画面则一般是某个声嘶力竭的主持人,介绍着某款“金枪不倒丸”之类的夸大宣传的产品。

而西方商业社会的这套由来已久的“小字广告”,也在中国1995年广告法出台后,被中国的大小商人们“西学东渐”,全部照搬了过去。

比如中国90年代的“八心八箭”电视购物广告,荧幕上,主持人仿佛打了鸡血,用无限重复话术,咆哮道:八心八箭!钻石般的璀璨光芒!不是998,898,今天只要398!

商家用强光手电照射产品,与所谓“商场价”进行巨大价差对比,宣称“奥地利水晶”,“顶级工艺”。

与此同时,屏幕最底部,几行极小字体的小字,以极快的滚动速度,让“免责信息”一闪而过,人类的肉眼几乎无法察觉,更不要说看清楚写的是什么。

这一闪而过的“免责信息”通常包括:

“八心八箭”是一种光学切割效果,并非钻石独有,也非品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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