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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家门口遇害,家属能向物业追责吗? | 温哥华地产中心
   

女子家门口遇害,家属能向物业追责吗?

成都一女子在家门口被素不相识的同小区邻居刀刺身亡。事发时,小区物业公司的保安就在旁边,但未能有效阻止悲剧的发生。11月20日,该案一审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梁某某被公诉机关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


11月19日,受害人王某雅的母亲王女士在开庭前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她不认可梁某某患有精神强迫症、只能承担部分刑事责任的说法。不过,20日庭审现场,被告人梁某某也不承认自己有精神病,她坚持认为自己是正当防卫,并因此和她的辩护律师产生严重分歧后,当庭解聘其辩护人。

王女士还表示,案子告一段落之后,她还会追究她所在小区物业公司的责任,认为物业公司没有尽到保护业主的责任,且没有提示小区长期有“危险”人员滋扰居民的情况。

20日,成都市郫都区中航小区物业公司——中航北大(专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郫县分公司一位负责人称,对于此前小区发生的这起刑事案件,她不了解相关情况,并且该公司已于2025年4月撤离。随后挂断了电话。不过,多位律师认为,物业公司事发后撤离小区并不意味着可以逃避相关责任。

受害者家属欲向物业追责

起诉书称,2024年6月9日13时许,梁某某携带刀具在该小区内无故敲门滋扰至被害人王某雅家,王某雅发现异常后,通过母亲王某通知小区物业安排保安到场处理。小区保安到场劝离梁某某时,王某雅打开房门质问梁某某,随即二人发生争吵,梁某某冲到其房门处与王某雅抓扯、打斗。其间,梁某某使用事先准备的刀具对王某雅头面部、胸部等部位切划、捅刺十刀,王某雅则用门厅摆放的陶瓷摆件击打梁某某头部数下,小区保安制止无果,王某雅随之受伤倒地。最终,王某雅经120现场抢救无效死亡。

该案经警方侦查移送起诉。检察院认为,梁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对其2024年6月9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梁某某无故滋扰他人并持刀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11月19日,受害者母亲王女士告诉澎湃新闻,事发小区物业公司没有尽到相关责任和义务,此案告一段落之后,她将向物业公司追责。

王女士说,她和女儿与凶手素不相识,而且在事发时,她们求助物业,但只有一名65岁的保安到达现场,未能有效阻止惨案的发生。在庭审中,该保安以证人身份出现在法庭上,他对当时的情况解释是“事发突然,没有想到”。

据王女士称,此前,小区居民有人对物业服务不满,要求物业公司离场,但物业公司却迟迟不走。案发后,该物业公司自行撤离,换了一家物业公司进来。

“现在物业保安都是年轻人了,但我现在已经没在小区住了。”王女士说。

多位律师:物业公司存在过错,应当担责


那么,对于上述情况,小区物业公司是否存在过错,该不该承担责任?

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胡磊律师说,嫌疑人梁某某早在2023年8月就曾在小区内无故敲门滋扰住户,还因拒不配合调查、辱骂民警被依法警告,此后仍携带刀具持续滋扰,这样的行为,已明确构成小区内的安全隐患,物业公司本应通过业主群、楼栋公告栏等公开渠道,向全体业主警示该人员的滋扰行为及潜在风险,让业主提前做好自我保护准备,但被害人一家直至案发都对此情况毫不知情,显然物业公司未落实关键的风险警示义务。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小区安保人员面对有多次滋扰记录且携带刀具的嫌疑人,物业公司应强化安保措施,可案发时物业公司仅派遣一名65岁的保安到场,该保安无力制止嫌疑人行凶,导致悲剧未能被及时阻止,这说明物业公司在安全防范措施的强化与保安人员的履职能力保障上均存在严重疏漏。

此外,当被害人母亲发现嫌疑人异常并联系物业求助时,物业公司应快速响应求助,并派遣足够数量、具备处置能力的人员到场,而非仅简单派一人应对,这也是其未履行及时响应义务的体现。

从案发后物业公司应承担的责任来看,虽然直接侵权人是嫌疑人梁某某,但物业公司因事前未警示风险、未强化安保、事发时未有效阻止行凶,存在明显过错,且该过错与被害人的死亡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因此,物业公司需对被害人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即便其在2025年4月撤离小区,也需对撤离前的过错行为承担责任,被害人母亲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单独民事诉讼向其追责,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胡磊律师认为,物业服务合同中虽未明确约定“应对特定人员滋扰采取措施”,但“保障业主人身财产安全”是物业服务的核心义务,物业公司未能履行该义务导致业主遇害,属于违约行为,需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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