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女生遭男友長期虐待身亡,男方多次追問性經歷
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2025年“中國反家暴典型案例”,封面新聞記者注意到,“北大(专题)女生包麗自殺案”被納入案例之中。
信息顯示,該案被告牟林翰對由其壹手制造的風險狀態完全無視,仍然反復指責、辱罵陳某(化名包麗),最終造成其不堪忍受,服藥自殺身亡。故牟林翰的虐待行為與陳某自殺身亡的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法院對牟林翰以虐待罪,判處有期徒刑叁年贰個月。
本案當事人因何離世?
據介紹,2018年8月,牟林翰與陳某確立戀愛關系。當年9月至次年10月,贰人在北京某學生公寓及牟林翰家中、陳某家中共同居住。2019年1月至2月,牟林翰、陳某先後到廣東及山東與對方家長見面。
2019年1月起,牟林翰因糾結陳某以往性經歷,心生不滿,多次追問陳某細節並發生爭吵,高頻次、長時間、持續性辱罵陳某,並表達讓陳某通過人工流產等方式換取其心理平衡等過激言詞。6月13日,陳某與牟林翰爭吵後割腕自殘。8月30日,陳某與牟林翰爭吵後吞食藥物,醫院經洗胃等救治措施後下發病危通知。10月9日中午,陳某在牟林翰家中再次與牟某發生爭吵,並遭牟林翰辱罵。當日15時17分許,陳某獨自外出,後入住賓館,並於17時40分許網購藥品,服藥自殺,被發現後送醫救治。2020年4月11日,陳某經救治無效死亡。
陳某自殺與牟林翰有何關系?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牟林翰虐待與其共同生活的同居女友,情節惡劣,且致使被害人死亡,已構成虐待罪。牟林翰與陳某的共同居住等行為構成實質上的家庭成員關系的共同生活基礎事實,贰人的男女婚前同居關系應認定為虐待罪中的家庭成員關系,牟林翰符合虐待罪的犯罪主體要件。
從辱罵的言語內容,辱罵行為發生的頻次、時長、持續性及造成的後果,牟林翰對陳某的辱罵行為已經構成虐待罪中的虐待行為,且達到情節惡劣程度。在陳某精神狀態不斷惡化、不斷出現極端行為並最終自殺的進程中,牟林翰反復實施的高頻次、長時間、持續性辱罵行為是制造陳某自殺風險並不斷強化、提升風險的決定性因素,因此與陳某自殺身亡這壹危害後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綜合考慮牟某犯罪的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及其認罪態度等因素,對牟林翰以虐待罪,判處有期徒刑叁年贰個月。
為何以虐待罪判處?
最高法表示,與行為人具有共同生活事實,處於較為穩定的同居狀態,形成事實上家庭關系的人,可認定為《刑法》第贰百六拾條第壹款規定的“家庭成員”。有共同生活基礎事實的婚前同居男女關系中,壹方對另壹方實施虐待行為,與發生在社會上、單位同事間、鄰裡間的辱罵、毆打、欺凌,被害人可躲避、可向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求助不同,受害方往往因“家丑不可外揚”而隱忍,身心常常受到更大傷害,甚至輕生,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本案中,牟林翰與陳某之間已形成具有上述法律規定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之間的關系。贰人婚前同居關系應認定為虐待罪中的家庭成員關系,牟林翰符合虐待罪的犯罪主體要件。
為何情節達到惡劣程度?
持續采取凌辱、貶損人格等手段,對家庭成員實施精神摧殘、折磨,屬《刑法》第贰百六拾條第壹款規定的“虐待”。牟林翰與陳某共同生活過程中,相互精神依賴程度不斷加深,而牟某始終糾結陳某過往性經歷,並認為這是陳某對其虧欠之處,因而心生不滿。
2019年1月至9月間,牟林翰高頻次、長時間、持續性對陳某指責、謾罵、侮辱,言詞惡劣、內容粗俗,在日積月累的精神暴力下,陳某承受巨大心理壓力,精神上遭受極度摧殘與折磨,以致割腕自殘,最終服藥自殺。牟某的辱罵行為已構成虐待罪中的虐待行為,且達到情節惡劣程度。
實施精神虐待致使被害人不堪忍受,處於自殘、自殺的高風險狀態,進而導致被害人自殘、自殺的,應認定虐待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陳某在與牟林翰確立戀愛關系後,對牟林翰的精神依賴程度不斷加深,牟林翰長期、日積月累對其侮辱、謾罵,進行精神折磨與打壓,貶損其人格,造成陳某在案發時極度脆弱的精神狀態。
牟林翰作為陳某精神狀態極度脆弱的制造者和與陳某之間具有親密關系並對陳某負有壹定扶助義務的共同生活人員,在陳某已出現割腕自殘,以及服用過量藥物後進行洗胃治療並被下發病危通知書的情況下,已能夠明確認識到陳某處於生命的高風險狀態,其本應及時關注陳某的精神狀況,采取有效措施及時消除上述風險,防止陳某再次出現極端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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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沒人說話啊,我想來說幾句
信息顯示,該案被告牟林翰對由其壹手制造的風險狀態完全無視,仍然反復指責、辱罵陳某(化名包麗),最終造成其不堪忍受,服藥自殺身亡。故牟林翰的虐待行為與陳某自殺身亡的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法院對牟林翰以虐待罪,判處有期徒刑叁年贰個月。
本案當事人因何離世?
據介紹,2018年8月,牟林翰與陳某確立戀愛關系。當年9月至次年10月,贰人在北京某學生公寓及牟林翰家中、陳某家中共同居住。2019年1月至2月,牟林翰、陳某先後到廣東及山東與對方家長見面。
2019年1月起,牟林翰因糾結陳某以往性經歷,心生不滿,多次追問陳某細節並發生爭吵,高頻次、長時間、持續性辱罵陳某,並表達讓陳某通過人工流產等方式換取其心理平衡等過激言詞。6月13日,陳某與牟林翰爭吵後割腕自殘。8月30日,陳某與牟林翰爭吵後吞食藥物,醫院經洗胃等救治措施後下發病危通知。10月9日中午,陳某在牟林翰家中再次與牟某發生爭吵,並遭牟林翰辱罵。當日15時17分許,陳某獨自外出,後入住賓館,並於17時40分許網購藥品,服藥自殺,被發現後送醫救治。2020年4月11日,陳某經救治無效死亡。
陳某自殺與牟林翰有何關系?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牟林翰虐待與其共同生活的同居女友,情節惡劣,且致使被害人死亡,已構成虐待罪。牟林翰與陳某的共同居住等行為構成實質上的家庭成員關系的共同生活基礎事實,贰人的男女婚前同居關系應認定為虐待罪中的家庭成員關系,牟林翰符合虐待罪的犯罪主體要件。
從辱罵的言語內容,辱罵行為發生的頻次、時長、持續性及造成的後果,牟林翰對陳某的辱罵行為已經構成虐待罪中的虐待行為,且達到情節惡劣程度。在陳某精神狀態不斷惡化、不斷出現極端行為並最終自殺的進程中,牟林翰反復實施的高頻次、長時間、持續性辱罵行為是制造陳某自殺風險並不斷強化、提升風險的決定性因素,因此與陳某自殺身亡這壹危害後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綜合考慮牟某犯罪的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及其認罪態度等因素,對牟林翰以虐待罪,判處有期徒刑叁年贰個月。
為何以虐待罪判處?
最高法表示,與行為人具有共同生活事實,處於較為穩定的同居狀態,形成事實上家庭關系的人,可認定為《刑法》第贰百六拾條第壹款規定的“家庭成員”。有共同生活基礎事實的婚前同居男女關系中,壹方對另壹方實施虐待行為,與發生在社會上、單位同事間、鄰裡間的辱罵、毆打、欺凌,被害人可躲避、可向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求助不同,受害方往往因“家丑不可外揚”而隱忍,身心常常受到更大傷害,甚至輕生,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本案中,牟林翰與陳某之間已形成具有上述法律規定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之間的關系。贰人婚前同居關系應認定為虐待罪中的家庭成員關系,牟林翰符合虐待罪的犯罪主體要件。
為何情節達到惡劣程度?
持續采取凌辱、貶損人格等手段,對家庭成員實施精神摧殘、折磨,屬《刑法》第贰百六拾條第壹款規定的“虐待”。牟林翰與陳某共同生活過程中,相互精神依賴程度不斷加深,而牟某始終糾結陳某過往性經歷,並認為這是陳某對其虧欠之處,因而心生不滿。
2019年1月至9月間,牟林翰高頻次、長時間、持續性對陳某指責、謾罵、侮辱,言詞惡劣、內容粗俗,在日積月累的精神暴力下,陳某承受巨大心理壓力,精神上遭受極度摧殘與折磨,以致割腕自殘,最終服藥自殺。牟某的辱罵行為已構成虐待罪中的虐待行為,且達到情節惡劣程度。
實施精神虐待致使被害人不堪忍受,處於自殘、自殺的高風險狀態,進而導致被害人自殘、自殺的,應認定虐待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陳某在與牟林翰確立戀愛關系後,對牟林翰的精神依賴程度不斷加深,牟林翰長期、日積月累對其侮辱、謾罵,進行精神折磨與打壓,貶損其人格,造成陳某在案發時極度脆弱的精神狀態。
牟林翰作為陳某精神狀態極度脆弱的制造者和與陳某之間具有親密關系並對陳某負有壹定扶助義務的共同生活人員,在陳某已出現割腕自殘,以及服用過量藥物後進行洗胃治療並被下發病危通知書的情況下,已能夠明確認識到陳某處於生命的高風險狀態,其本應及時關注陳某的精神狀況,采取有效措施及時消除上述風險,防止陳某再次出現極端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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