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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拾年不盡贍養義務 老人獨子喪失繼承權 | 溫哥華地產中心
   

叁拾年不盡贍養義務 老人獨子喪失繼承權

人們常說,百善孝為先。如果成年子女長期對父母未盡任何經濟供養、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義務,還有資格繼承父母遺產嗎?這樣壹起案例值得深思。


高某軍是被繼承人高某珍的獨生子。高某軍從1992年離家出走後,除1998年因補辦身份證回鄉外,其間再未回家探視父母,亦從未通過其他方式與父母聯系。高某珍在多年不知高某軍下落的情況下,於2021年向法院提出宣告其死亡的申請。在該案的辦理及後續處理過程中,法院向高某軍披露了高某珍的身體狀況,並轉達了高某珍想與其見面的想法,但高某軍仍拒絕與高某珍聯系。高某珍夫婦患病時,高某軍未照顧,去世時也未奔喪。

高某珍有高某栓等兄弟姐妹。高某珍住所地居民委員會出具證明,證明高某栓對高某珍夫妻盡了主要扶養義務。高某珍去世後,高某栓聯系高某軍處理高某珍的骨灰落葬事宜,高某軍不予處理,卻以唯壹法定繼承人的身份,領取了高某珍名下部分銀行存款。

高某栓訴至法院,認為高某軍遺棄被繼承人高某珍,應喪失繼承權,高某珍的遺產應由第贰順序繼承人即本人繼承。高某軍辯稱高某珍經濟獨立、身體狀況良好,無需依賴他人生活,自己只是和父母聯系少,不構成遺棄,應繼承高某珍的全部遺產。高某珍的其他兄弟姐妹在訴訟中均認可高某軍應喪失繼承權,並出具聲明書表示放棄繼承高某珍的遺產。

那麼,高某軍應否喪失繼承權?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繼承人遺棄被繼承人的,喪失繼承權。所謂遺棄被繼承人,是指繼承人對年老、病殘、年幼或者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被繼承人,依法負有贍養、撫養等義務,但拒絕履行義務的行為。


法院認為,高某軍30余年來對被繼承人沒有任何經濟供養或精神贍養。其間,被繼承人多次患病、做大手術,最需要高某軍接送、看護和照顧時,高某軍均未出現,亦未盡到生活照料義務。父母去世後,高某軍亦怠於對父母盡送終之責。

關於高某軍提出的“高某珍經濟獨立、身體狀況良好,無需依賴他人生活,自己只是和父母聯系少”意見,法院認為,孝敬、贍養老人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體現,身為人子,應感念父母的養育之恩,依法盡贍養義務。成年子女基於親權關系對父母的贍養、扶助和保護的法定義務,不因父母經濟和身體狀況等客觀因素而消滅。綜上,法院認為高某軍的行為已構成遺棄被繼承人,喪失繼承權,並據此依法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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