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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多起非正常死亡,"指居"何去何从 | 温哥华地产中心
   

导致多起非正常死亡,"指居"何去何从

在山东省一名检察官眼中,虽然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有权也有义务对“指居”进行法律监督,但很多时候,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采取“指居”措施并不知情,因此,难以对其监督。


值得注意的是,早在201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就曾发布相关规定,旨在加强和规范对“指居”的检察监督。不过,陈永生说,2015年的规定是最高人民检察院这个单一部门发布的,其中的内容是规范检察院应该怎么做,没有规定公安机关应该怎么做。实践中部分公安机关不配合,这份规定其实并没有完全落实。个案当中,可能有辩护律师向检察院申请监督,也可能有检察官对公安机关就“指居”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纠正意见,但从根本上没有解决“指居”缺乏监督的问题。

高通认为,此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新规让检察院的监督有了抓手。在李维看来,接下来在重大案件中,检察监督能否真正起效,是新规能否真正落地的试金石。

仍有待完善

魏景峰说,短期来看,可能出现“指居”适用量小幅下降的情况。新规的全程录音录像、专人值守等要求对人力、物力提出更高要求,基层办案机关执行成本增加,部分办案机关为规避成本压力,会优先选择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

但长期来看,他认为,对于确有必要的案件,办案机关仍会依法适用“指居”,且随着配套保障措施的完善,成本因素对适用的影响会逐渐降低,关键在于基层机关后续能否落实。

多位受访者指出,为了规避部分办案人员“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新规仍有多处有待完善的条款。

李维表示,尽管新规对“固定住所”等问题进行了明确,但对于什么刑事案件属于“重大、复杂”以及“可能有碍侦查”等问题仍然只规定了相对泛化的概念,易被扩大适用,需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江苏司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奭指出,实践中,“指居”的通知问题普遍困扰嫌疑人家属和辩护律师。办案机关不告诉家属嫌疑人关在哪里、承办警官是谁,更不会告诉家属如何联系,家属和辩护律师需要多方打听才能摸清嫌疑人被“指居”的地点,这会导致时间差。

新规在这一条上有进步,规定“执行监视居住后24小时内通知家属和辩护律师”。但是,对“无法通知家属”的情形未明确严格的举证要求,可能被部分办案机关滥用以规避通知义务。


魏景峰提议,需要建立指定居所备案公示制度,除涉密案件外,向同级检察院和辩护律师公开居所地址及设施情况。

高通认为,新规在监督机制方面还需进一步完善。他表示,监督大致可分为公权力监督和权利监督两类,公权力监督在新规中体现为公安机关内部制约、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等,而后者在新规中稍显不足。他认为,新规应该进一步完善权利监督机制,比如申诉救济渠道等。此外还可以建立社会面监督,比如看守所开放日制度,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可以预约参访,“指居”制度也可以参考。

在公权力监督力度上,高通认为也可以进一步加强。新规规定,检察院需每周至少到“指居”场所进行一次实地监督。他认为,可以参考看守所的检察机关派驻机制,在“指居”场所也长派检察机关人员,实现检察监督的常态化。

关于“指居”执行方式的人性化改进上,高通认为,需要回归“指居”制度设计的初衷。“指居”本质上是对符合逮捕条件但因特殊情形不适宜逮捕者采取的替代措施。因此,在“指居”执行方式上理应更为人性化,在确保案件侦查不受影响的前提下,适当放宽对当事人的行动限制,让“指居”更符合立法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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