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倫多新聞] 多倫多華人房東遭欠租10萬:致省長福特公開信

根據現行規定,只要租客不主動搬出,即使長期拖欠租金,房東也無法收回房屋。房東必須先發出 N4通知、等待14天,再提交LTB申請、排期數月、再等聽證、判決、再申請 Sherif執行。


整個過程往往長達9至12個月,甚至更久。

在這期間:

房東拿不到租金;

無法重新出租:

房屋被毀壞卻無處追討:

租客還能多次上訴、無限拖延。

這樣的制度,究竟是在保護誰?

更荒謬的是-

即便房東好不容易拿到了LTB的驅逐判決,想要追討欠租依然困難重重。

因為在這個體系下,壞人幾乎沒有任何代價。

他們既不會被信用系統記錄,也不會承擔經濟責任,

可以欠租、賴賬、毀屋、再去欺騙下壹個房東。

而房東呢?

想要追討損失,必須再走壹遍冗長而復雜的Small Claims Court 程序,

耗時數月、耗費金錢與精力,

多數人最終只能選擇自認倒霉、吞下損失

壹個健康的社會,應該讓誠實守法的人安心生活,

而不是讓鑽制度漏洞的人逍遙法外。

然而現行的RTA,卻在用““法律”的名義,讓惡意租客為所欲為,讓房東無處伸冤

LTB不是問題的根,而是RTA的附屬

LTB(Landlord and Tenant Board)只是執行機構,它必須在 RTA的框架下行事。

即便仲裁員(法官)明知房東是受害者,也無權超越法律條文作出裁決。而租客能多次復議、上訴、拖延的“權利”,正是RTA 明確賦子的。

換句話說,不修法,永遠無法解決問題。

責怪LTB只是治標不治本。


要真正恢復公平,必須從根本--RTA本身--著手改革。

現實的荒謬

當前法律下,我們房東面對的是這樣的現實:



這不是個別的悲劇,而是系統性的崩壞。許多中小房東被迫退出市場,出租房源減少,租金上漲,最終連守法租客也成為受害者。

我們建議立即修訂《住宅租賃法》(RTA)

1拖欠租金應快速驅逐

當租客拖欠租金超過7天時,房東應有權直接向LTB申請驅逐令,無排期、無需聽

證,也無需租客提供任何理由:

LTB 應在收到房東申請後立即簽發驅逐令,以保障房東的財產權和合同權益。

2租期屆滿後應恢復房東收回權

當固定租期到期後,房東應有權自動收回單元,不得被強制轉為按月續租:若租客在租期屆滿後拒不搬離,LTB應根據房東申請立即簽發驅逐令,無需租客的任何理由,也無需再經歷漫長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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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沒人說話啊,我想來說幾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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