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倫多新聞] 多倫多華人房東遭欠租10萬:致省長福特公開信

安省房屋租賃法改革措施出爐後受到租客團體的猛烈批評,房東似乎也不太滿意。多倫多壹位華人房東在此之前剛剛給福特省長發了壹個公開信,結果改革就來了。


小紅書網友@高樂高的多單元公寓發帖說,福特政府宣布了對房東與租戶糾紛的修改:

1. 租戶必須提前通知LTB 聽證會上擬提出的問題,並且不得在未經通知的情況下提出新問題。省政府表示,這是為了避免在雙方尚未准備好就某個問題進行討論的情況下出現休庭,導致驅逐案件不斷拖延。

2. 在房東希望收回房產自用時,該法案還將取消房東向租戶提供補償的必要性,房東只要向租戶提前120天通知即可。如果房東提前60-119天通知,仍需支付壹個月的租金或提供同等房源作為補償。

3. 此外,省府還出台打擊驅逐不交租的租霸措施。

4. 省政府還希望縮短租客拖欠租金後發出驅逐通知的寬限期,從14天縮短至7天,並將申請復核最終聽證令的時間從30天縮短至15天。

有壹些改進但是沒有解決根本問題:

1、根本問題就是租約到期後必須雙方同意才能繼續住,這是非常合理的做法,而且AB省就是這麼操作的,試想,你自己的房子,為啥到期就不能收回來,而且我表達的是,需要雙方同意才可以繼續住,強調的是雙方,不是壹方;

2、 壹旦發生欠租,可以無理由驅逐,欠租了就是欠租了,這不是事實嗎?您去超市買東西,不給錢讓拿走東西嗎?您去酒店住,不交錢能讓您進去嗎?



圖源:小紅書



圖源:@M&L

附《致安省省長福特先生的壹封公開信》

親愛的福特省長:

我是壹名安省的中小房東,靠收取租金維持基本生活。

然而在過去叁年裡,我被惡意欠租的租客累計拖欠租金近10萬元。

這筆錢原本是用來償還房貸、維修房屋、維持家庭開支的,如今卻化為烏有。

經過深入了解,我發現這並不是個別案例,而是無數安省房東正在共同經歷的噩夢。問題的根源,不在個人,也不在仲裁機構,而在於安省的《住宅租賃法》(RTA,ResidentialTenancies Act)本身。

壹部嚴重失衡的法律

RTA的初衷是保護租客的基本權利,這壹點我們理解並支持。

但如今,它已嚴重偏離公平的方向,變成了壹部保護壞租客、懲罰守法房東的法律。

根據現行規定,只要租客不主動搬出,即使長期拖欠租金,房東也無法收回房屋。房東必須先發出 N4通知、等待14天,再提交LTB申請、排期數月、再等聽證、判決、再申請 Sherif執行。

整個過程往往長達9至12個月,甚至更久。

在這期間:

房東拿不到租金;

無法重新出租:

房屋被毀壞卻無處追討:

租客還能多次上訴、無限拖延。

這樣的制度,究竟是在保護誰?

更荒謬的是-

即便房東好不容易拿到了LTB的驅逐判決,想要追討欠租依然困難重重。

因為在這個體系下,壞人幾乎沒有任何代價。

他們既不會被信用系統記錄,也不會承擔經濟責任,

可以欠租、賴賬、毀屋、再去欺騙下壹個房東。

而房東呢?

想要追討損失,必須再走壹遍冗長而復雜的Small Claims Court 程序,

耗時數月、耗費金錢與精力,

多數人最終只能選擇自認倒霉、吞下損失

壹個健康的社會,應該讓誠實守法的人安心生活,

而不是讓鑽制度漏洞的人逍遙法外。

然而現行的RTA,卻在用““法律”的名義,讓惡意租客為所欲為,讓房東無處伸冤

LTB不是問題的根,而是RTA的附屬

LTB(Landlord and Tenant Board)只是執行機構,它必須在 RTA的框架下行事。

即便仲裁員(法官)明知房東是受害者,也無權超越法律條文作出裁決。而租客能多次復議、上訴、拖延的“權利”,正是RTA 明確賦子的。

換句話說,不修法,永遠無法解決問題。

責怪LTB只是治標不治本。

要真正恢復公平,必須從根本--RTA本身--著手改革。

現實的荒謬

當前法律下,我們房東面對的是這樣的現實:



這不是個別的悲劇,而是系統性的崩壞。許多中小房東被迫退出市場,出租房源減少,租金上漲,最終連守法租客也成為受害者。

我們建議立即修訂《住宅租賃法》(RTA)

1拖欠租金應快速驅逐

當租客拖欠租金超過7天時,房東應有權直接向LTB申請驅逐令,無排期、無需聽

證,也無需租客提供任何理由:

LTB 應在收到房東申請後立即簽發驅逐令,以保障房東的財產權和合同權益。

2租期屆滿後應恢復房東收回權


當固定租期到期後,房東應有權自動收回單元,不得被強制轉為按月續租:若租客在租期屆滿後拒不搬離,LTB應根據房東申請立即簽發驅逐令,無需租客的任何理由,也無需再經歷漫長程序。

3建立“惡意租客信用記錄與黑名單制度”

對於存在以下行為的租客,應由LTB建立記錄並上報至信用機構(如Equifax、TransUnion):

惡意拖欠租金:

故意毀壞房屋;

提交虛假申訴、濫用程序。

政府應建立“壞租客黑名單”制度,供房東在篩選租客時查詢,防止問題租客反復作惡、逃避責任。



圖源:51記者拍攝

4限制租客濫用上訴與復議權利

每個案件的上訴或復議次數應限制為壹次:

對明顯惡意拖延或濫用程序的租客,LTB應有權直接駁回申請並處以行政罰款;防止租客反復利用程序漏洞拖延驅逐,造成房東長期損失。

加強 LTB 判決的執行時效

LTB壹旦作出判決(包括驅逐令或賠償令),應在7天內強制執行

不得因行政延誤、人手短缺或程序拖延導致判決無法落實:

確保法律判決能真正落地、及時兌現,維護法律的權威與公正

目前的執行效率低下到令人震驚。每次驅逐都要等待數周甚至數月,僅僅因為“人手不足”。如果政府真缺人,我可以幫您召集義工團隊,協助法警執行驅逐令。我們不求報酬,只希望正義能得到執行。您只需要管壹頓飯,就能有壹群願意伸張正義的人幫您完成本應由系統承擔的責任。

壹個最簡單、最現實的問題

福特省長,我想問您壹個再簡單不過的問題:

即使您貴為省長,如果您走進超市買東西卻不付錢,店員會讓您把東西拿走嗎?

那為什麼在房東與租客的關系中,

租客可以不付租金,卻依然被允許免費住在房東的房子裡?

房屋同樣是商品,租金就是交易的對價:

在商場拿走不付款的東西叫盜竊,

那在房子裡“白住不付錢”,為什麼卻能被法律保護?

如果您和各位議員真心認為這種制度是公平的,那我真誠地建議:

請你們親自去收留這些不付租金的壞租客

而不是讓我們這些普通老百姓去承擔後果

您不能為了選票,就任意踐踏中小房東的利益,這就是您口口聲聲強調的“公平"和“正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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