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花》劇組古贰錄音:新人職場眾生相

現實對新人很殘酷:他們很多時候做得最多,卻最不被看見。《繁花》的古贰,不過是把這種日常,暴露在聚光燈下而已。




最常聽到的理由是:“新人就該吃虧。” “機會比錢重要。”

這種邏輯,不只存在於影視圈,我所在的法律行業也壹樣:

幹最累的活是新人,熬最晚的夜是新人,但署名、功勞、資源,往往被資深的人拿走。

因為他們有人脈,有平台,有話語權。

而當這種不對等擴大到極限時,新人自然會反抗。

古贰的事件就是壹個典型樣本。



古贰的主張:深度參與,卻沒有署名

按照古贰自己的說法,他深度參與了《繁花》劇本創作,卻沒拿到編劇署名。他為此拿出了兩類關鍵證據:

1. 多段編劇會議錄音

錄音顯示:

1)王家衛親口說“駿年拯救了我們”

2)指示古贰先搭故事框架,再由秦雯(繁花全劇劇本創作)潤色感情戲



3)秦雯對“寶延風波”等金融史料不熟,由古贰逐壹解釋

4)王家衛批評劇本“只有愛來愛去”,要求古贰補結構和事件邏輯

5)多條情節線——阿寶金融線、李李復仇線、汪小姐創業線——都有他參與設計的痕跡

這些錄音說明他不是打雜,而是做“結構型編劇”的工作。



2. 2019 年郵件記錄

古贰公布了壹封自己發給王家衛的郵件,內容是完整的故事框架。

王家衛回復:“細節讓秦雯調。”

從邏輯上看,這句話 間接承認框架由古贰提供。

但要靠這些證據拿回署名,有難度。

就算以上所說的完全正確,最終能否拿回署名,要看法官如何采信這些證據。

對於法院來說:

錄音是“事實參與”的佐證;郵件是“創作痕跡”的佐證;但這些都屬於間接證據。


在著作權訴訟中,更理想的證據是:

合同(署名條款);工作約定(雇傭關系/授權關系);底稿、初稿、版本對比。

也就是說,古贰應該有壹份和《繁花》劇組簽署的書面合同,明確署名、稿酬、創作內容、權利歸屬。

但現在還沒看到他有提供出來。

作為新人,當初他可能不好意思開口要合同,談條件;

或者在國內影視行業裡,許多前期創作本來就依賴口頭約定,所以最終他的勞動只換來了每月幾千元的酬勞。



這是很多行業新人的共同命運,做的是主創的工作,拿的是跑腿的錢。

對比美國好萊塢

他們的編劇有WGA(美國編劇工會),是編劇最大的保護傘:

沒有合同簽署情況下,不能開工;

署名必須按規則裁定、報酬和後續收益都有最低標准。

工會強制要求所有創作者都在壹個明確、可追責的制度下工作,新人不需要看資深的臉色,也不需要用錄音證明自己。

壹旦發生爭議,工會直接介入談判和仲裁,新人的署名與貢獻不會輕易被吞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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