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于解除了烂尾楼购房合同,这之后....

而实际上,邱云和其他业主发现,此时房屋和烂尾初期并无太大区别,仅装上了门窗,通了水,还存在严重的漏水问题,多户业主不敢装修,拒绝签收。


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顾飞指出,实际操作中,不乏银行和开发商以继续上诉的方式避免坏账,实现债权,等待专班入驻、纾困资金拨付等盘活方式。这在诉讼过程中被称作“拖延战术”。

而在现实情况中,有的开发商也会“突击竣工”。中国裁判文书网一例判决书显示,2025年9月28日,一起在广东佛山的烂尾楼案例在已逾期交房的情况下,因在开庭前期“突击竣工”,法院认定房屋“已具备交付条件”,案涉合同具备继续履行的基础,“故不宜作解除处理”,在二审中驳回了烂尾楼业主的上诉请求。

邱云的案件经重审判决认定,房屋“具备毛坯交付条件,合同交易目的基本实现,从确保交易安全、平衡各方权益以及维护社会稳定考虑”,邱云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不宜解除。

邱云继续上诉。


2025年8月21日,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虽然毛坯房验收通过,但仍然不满足起初合同约定的精装交付条件,开发商构成根本违约,邱云与开发商和银行的合同关系均获得解除,并要求开发商返还首付、贷款本金等费用。

就在邱云收到二审判决前,7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发布了一则发生在江苏盐城的房屋买卖纠纷案例,二审判决购房人与开发商和银行均解除合同。基于《解释》的规定,在该案例的裁判要旨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指出,应当充分考虑贷款购房情形下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担保贷款合同之间的密切联系,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由商品房出卖人承担已收受的购房贷款、购房款本金及利息的返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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