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野人孩子",心裡為何那麼痛?

《小舍得》劇照


啟蒙思想家約翰·洛克早就提出,父母對子女的撫養和教育責任是壹種“信托權”,即社會將孩子暫托給父母保護,直至其具備自決能力。

正因如此,在兒童的撫養、教育和保護上,國家的力量有權介入家庭的私域,在其行為偏離時予以糾正。

有律師針對“野人小孩”事件指出,該家庭所采取的“自然教養”方式雖不被法律明確禁止,但嚴重違背了社會普遍認可的公序良俗,與社會公共道德和未成年保護的基本理念相悖。依據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監護人若未能提供有利於孩子身心健康發展的正常生活環境,可能構成監護職責的失職。

“關起門來的自家事”

18日,南澗縣官方回應“高速服務區現赤裸小孩”事件,稱對事件高度重視,已成立工作組,針對公眾關注的孩子健康狀況、是否存在虐待、監護與教育問題,將依法依規深入調查,並及時公布後續進展。



南澗縣工作組通報

媒體披露,當地政府曾經不止壹次上門了解這戶家庭的情況,試圖進行勸導,但均以失敗告終。壹位政府人員說,“現在我們遇到的壹個難題是,這家人拒不配合溝通。他們非常不贊同我們大眾認知裡的育兒觀念。”

當地的無奈表達,反映出公共力量在救濟未成年人遭遇的“失靈”。自2021年起施行的未成年人保護強制報告制度規定,國家機關、社區組織以及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在工作中發現發現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遭受或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臨其他危險情形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關部門報告。


但是,“侵害”的評估標准在哪裡?在事件發酵初期,當地部門回應媒體,該家庭經調查未發現生活貧困或虐待情況。在“野人小孩”事件裡,比起顯性的物質貧困或暴力侵害,更重要的是人格發育和社會化意義上,其正常生存和發展權利的可能剝奪。而這種剝奪,很有可能以“教育自由”的外衣加以掩飾。



壹位涉未成年人案件的基層司法工作人員對媒體表示,婦聯等部門如果發現父母存在不當履行家庭教育職責的行為,可以進行批評教育、勸誡制止,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但這些措施“相對柔性”。

盡管強制報告制度規定了“外人”幹預兒童保護的合法性,但我們的文化傳統長期以來塑造了壹種獨立且真空的家庭自治系統。“養不教,父之過”,子女的教養責任由父母全權負責,屬於家庭內部事務,很少有人會來幹涉“家務事”,給父母的教育水平打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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