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市港妇杀夫] 为杀夫女人辩护的30年:帮助她们就是帮助我们自己
徐维华在加拿大交流反家暴合作项目。
后来到了全国妇联,我一直秉持着这个朴素的观念,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就是我的工作。
参与《妇女权益保障法》制定的过程中,我们去基层调研,才发现在“男女平等”口号之下,存在着诸多不平等的事实,比如拐卖妇女、卖淫嫖娼在当时很猖狂,比如很多人有钱之后开始搞婚外情、婚内虐待、打骂老婆。由于那个年代倡导的生育政策是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孩子,有的人为达到离婚再娶再生男孩的目的等种种情况,出现了不少换老婆的现象。社会治安方面也出现一些严重的问题,比如光天化日之下强奸妇女等事件。
我认为当时出现的那些问题,都不能离开当时社会所处的历史阶段和现实情况。它与社会的发展变化有着密切关系。比如上世纪80年代就提出,要提高女性参政的比例。这是为了提升女性的权利意识,旨在推动全社会对女性相关事务的重视关注,也促进女性的参与程度。
我们的理想当然是不断提高女性参政议政的比例,但这个比例现实中提高的速度比较缓慢,和我们期盼的还有差距。
从体制内出来后,我对女性权益问题有了更具体的感受。2010年前后,千千所接到了大量有关男女同龄退休问题的案件,同样处于管理岗位或者专业技术岗,依照法律规定,具有副处以上、副研究员以上职级、职称的人,可以享受60周岁退休的待遇。
但现实中女性被以各种理由在55岁退休的情况时有发生。毫无疑问,这就是男女不平等现象的突出表现。
这类案件我们当时接触了很多,但维权的路走起来非常困难。她们去提起行政诉讼,大部分屡诉屡败。我们还代理过一批浙江省退休女性的诉讼案件,最后也败诉了。
后来我们想了个办法,以北京大学妇女法律研究中心的名义,给时任浙江省委书记寄了材料,得到了他的重视。浙江省迅速专门派了人来北大汇报,给出了解决办法。
这是一个解决女性退休问题做得很好的特例,其他地方我们作了很多努力,也很难解决。
近些年,我们接到不少有关农村出嫁女土地权益的案子,这是农村已婚女性或者离婚女性面临的困境——村集体分给每户成员的宅基地,通常会分给家里的每个孩子,但村规民约认为,嫁出去的女性就是本村的外人,默认她们没有土地。而当出嫁女离婚、丧偶后,这个困境更加突出,她们早已失去了老家的土地,再也回不去了。
这是以村民自治为名,不受制约地侵害妇女权益的现象,也是国内目前基层治理中一种难以对抗的现象。现在想起来湖北一个村子的案例,我都觉得荒唐。
那个村里,很多出嫁女的土地被剥夺。她们层层往上反映问题,都难以解决。我们帮她们立了案,同时也找不少基层领导以及相关部门的人,做了很多的工作,本着这件事能在行政范围内解决是我们的愿望。我记得光是村委会主任,我们就找了好几趟。
那个村主任原本是个杀猪专业户,后来成为村委会主任。他在与我们的对话过程中说,他去找了省里相关部门领导,专家、学者,请教他们,都认为不能给出嫁女分配土地补偿费、集体经济分配款等款项,宅基地申请更得不到批准。我们与他反复说理、沟通。对方甚至说,你们向上反映、去投诉,我们可以组织村民公投,反正村里的男性成员跟出嫁女比起来,还是多数,(给她们征地补偿款、集体经济分配款等款项)是通不过的。
最终我们协商、协调未成。这类案子诉讼也大多都败诉,真的很荒唐。我始终觉得,虽然失去土地补偿款的出嫁女在农村属于少数,但她们的权益应该受到重视和保护,她们的声音也应该被听到。
徐维华仍然奔波于一线。
距离1995年世妇会过去30年了,国内妇女权益问题发展其实有不少进步的地方。比如大家不再担心“家丑不可外扬”,越来越多人清晰认识到家丑并不是你的原罪,应该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正因如此,我们接触到的以暴制暴的杀夫案也确实变少了。
随着法制教育的普及,大家都在学着对这种行为说“不”,这是女性权益意识的觉醒,也是社会的进步。
当然,性别问题也在以新的形式出现,比如近几年在舆论场比较突出的职场、高校性骚扰/性侵、看不见的精神暴力、精神控制等问题,我们也接到了许多求助。这些基于权力关系的侵害和暴力更隐形,更不易察觉,而且一旦造成伤害,很难取证。这需要我们进一步研究和推动,我们的政府部门、妇联和教育机构也应该更好地教会女性如何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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