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個拆遷戶的541天冤獄:國家賠償彌補得了嗎?

壹紙薄薄的國家賠償決定書,捧在手裡卻沉重的讓人想哭——


賠償38萬元,這是朱雙喜坐了541天冤獄,以及未能在叁位至親至愛離世前見上最後壹面的“價格”。

朱雙喜,鄭州市金水區廟李鎮贰拾裡鋪村人,事情的源頭,要從他在自己的祖傳宅基地上建起的兩棟樓房說起。

2000年,他拆掉老宅上的舊房子建成5層洋房,7年後又在洋房東側建成壹棟6層框架結構的標准間樓房,兩棟樓房面積共計15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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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城中村拆遷改造啟動。按照補償方案,他1500平方米的房產只能換取200平方米毛坯房和74萬元補償款。朱雙喜認為這極不公平,遂不肯簽字,成了“釘子戶”。

就這樣僵持到2017年7月17日,開發商河南聖鴻置業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員來到朱家,在當地政府工作人員見證下,雙方簽訂了《搬遷補償安置補充協議》。

協議簽署壹周後,也就是2017年7月24日,聖鴻公司出具了壹份措辭明確的“承諾書”,上面蓋有公司公章和兩名負責人簽名。

承諾書聲明,與朱雙喜簽訂的叁份補充協議“全部屬於公司自願”,今後因此產生的任何法律糾紛,“全部責任由我和公司承擔,均不影響朱雙喜在此3個補充協議中應該享有的權利”。



緊接著兩天,聖鴻公司履行協議,分兩次支付了1300余萬元拆遷補償款。朱雙喜懸著的心放下了,他以為,拆遷壹事,到此已完美結束。

始料未及的是,拿到補償款兩年後,2019年8月7日,聖鴻公司突然向警方報案,聲稱當初與朱雙喜簽訂的協議“不是自願的”。

同月28日下午,正在旅游的朱雙喜被警方帶走。第贰天,他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刑拘。同年12月17日,金水區檢察院以朱雙喜犯敲詐勒索罪起訴至金水區法院。

從擁有合法協議和承諾書的拆遷戶,到被指控犯罪的嫌疑人,朱雙喜的命運急轉直下,司法歷程也是壹波叁折。

2021年7月30日,金水區法院壹審宣判,以尋釁滋事罪判處朱雙喜有期徒刑4年,並追繳涉案贓款1300余萬元。

朱雙喜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同年10月29日,鄭州市中級法院以“原審判決事實不清”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2022年11月25日,金水區法院重審後,仍以尋釁滋事罪判處朱雙喜有期徒刑壹年六個月,涉案贓款84萬元被依法追繳。朱雙喜再次提起上訴。

2023年8月8日,鄭州市中級法院終審判決朱雙喜無罪。獲知消息後,朱雙喜喜極而泣,“我被錯誤羈押了541天,終於等到了昭雪這天”。

在被錯誤羈押期間,朱雙喜的母親、岳母和姐姐叁位親人相繼去世。身在看守所的朱雙喜,未能見到他們最後壹面。


他的職業生涯也受到嚴重影響。他原本是壹個省直事業單位的職工,正在申報高級職稱,被抓後,前程盡毀。

2025年7月9日,朱雙喜向鄭州市金水區法院提起國家賠償,包括因冤案錯過高級職稱評審造成的工資待遇損失、精神撫慰金、人身自由賠償金等,總計約260萬元。

2025年10月9日,金水區法院出具《國家賠償決定書》,決定賠償朱雙喜38萬余元。法院同時承諾向他“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這份38萬元的賠償決定書,或許能為案件畫上壹個法律意義上的句號,但朱雙喜失去的541天自由、叁位臨終未見的老人們、還有他錯過的職業發展,都已無法用金錢衡量。

這份賠償決定書背後,還有壹個更沉重的問題等待回答:誰來為這起冤案承擔責任?追究相關辦案人員的責任,不只是朱雙喜的個人訴求,更是每壹個渴望公平正義的普通人的共同期待。

國家賠償是對過去的補償,而責任追究才是對未來的承諾。每壹起冤案的糾正都不應止於經濟賠償,更應推動制度的完善,才能讓“朱雙喜式”的悲劇不再重演。

畢竟, 我們不能總是歡欣鼓舞自欺欺人地說:“正義,雖遲但到。”

而應滿懷愧悔實事求是地承認:“正義,雖到卻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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