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夜八卦] 三人微信群里聊八卦被拘留合法吗?
其一,若当事人在微信群和朋友圈中调侃八卦的是公共事务和国家机关公职人员,此处就涉及言论自由和他人人格权之间的平衡。
两高一部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中也明确,“通过信息网络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或者违法违纪行为,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或者明知是捏造的事实而故意散布的,不应当认定为诽谤违法犯罪。针对他人言行发表评论、提出批评,即使观点有所偏颇、言论有些偏激,只要不是肆意谩骂、恶意诋毁的,不应当认定为侮辱违法犯罪”。
这就意味着,若公众是在朋友圈和微信群里就公共事务或公职人员发表言论、进行评价,不能轻易就被认定为侮辱诽谤性质的网暴言论,更不能被轻易归入违法犯罪。否则,宪法对言论自由的保护就会落空。德国刑法此前也曾明确,若一种言论涉及“公共辩论”,那它就是法治社会应当允许的危险。

与此相同,对公众人物的评论,也不能被轻易归入网络侮辱诽谤。因为选择成为公众人物,本身就意味着,“在某种程度上放弃了能够藏匿于公众围观之外的生活方式”,也意味着法律必须降低对其的保护。
其二,与发生于真实世界的侮辱诽谤一样,法律对虚拟世界的侮辱诽谤行为同样以“公然”为惩罚前提。所谓“公然”,即利用可以使不特定多人听到或看到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和诽谤,以至于给当事人的名誉荣誉都造成了严重影响。
这就意味着,国家机关必须要证明侮辱诽谤行为已造成当事人名誉荣誉受损的结果,且损害结果就由当事人的侮辱诽谤行为所直接导致,中间再无其他力量介入。
具体至本案中,除非公安机关有足够证据证明,正是由于林某的散布传播最终导致当事人名誉荣誉受损,否则此项处罚就会显得牵强。
此处需要注意的问题还有,林某将某类涉及他人隐私荣誉的信息,散布在人数寥寥的微信群里,他人是否有权再截屏传播?
一般情形下,行为人在关系亲密的微信群里发送信息和微信私聊一样,都会基于互相的信赖关系默认对方在未经允许时不会再度传播。若他人破坏了此种信赖关系将信息进一步扩散,那么导致信息公然扩散之人,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三,与此前发生的诸如山东聊城男子在网络平台鼓吹“聊城市人民医院成功复活秦始皇”被拘留案,以及湖南湘阴男子在消防视频下做出12字评论“还在搞豆腐渣工程,统一店招”也被拘留案一样,此类离奇处罚案件的出现,除了有公安机关事实认定的谬误外,一个被忽视的问题是,公安机关在作出上述处罚时未考虑当事人是否有主观故意,结果甚至是行为,成为处罚的唯一依据。如果认为只要有损害后果,甚至只要有危害行为就要被治安处罚,这种做法不仅与现代法治所倡导的责任主义相悖,也会导致治安管理处罚的粗暴简单和僵化片面。
而在本案中,林某反复重申,其仅在人数寥寥的亲属群和闺蜜群里散布八卦,这本身也证明,其并无将不实信息公然散布的故意。对此项申辩理由,公安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时,也应予考虑。
据悉,本案中公安机关除了处罚林某外,另有两名在微信群和私聊中与林某探讨此事的老师,同样被拘留2日和4日。而被拘留处罚的林某,已将天台县公安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天台县公安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拘留书,且判令被告依国家规定赔偿其被拘留期间的经济损失和赔礼道歉。该案也马上就要在天台县法院开庭审理。
本案虽然案情并不复杂,却关涉到公众在网络沟通和虚拟世界交流的行为边界。故,对案件的审理结果,必然会引发公众的持续关注,也希望公安机关在审判中给出更充分的处罚理据,由此排除公众对此类案件的可能疑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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