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夜八卦] 三人微信群里聊八卦被拘留合法吗?
微信群和朋友圈也不例外。
因为任何人将信息发送至朋友圈和微信群时,除非设置为仅自身可见,否则都要意识到这些都并非封闭场域,发送的信息也极有可能通过他人不断向外扩散。故而,实践中早已出现在微信群或朋友圈侮辱、谩骂和诽谤他人而被治安处罚的案例;“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的观念,同样伴随着普法宣传而深入人心。
但本案令人困惑之处在于,警方在处罚决定书中称,在涉案教师林某在名为“果冻局长群”和“仙女下凡”的两个微信群里传播后,“该不实信息扩散,对XXX的名誉造成不良影响。林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诽谤,且给当事人的正常工作、生活、身心健康、名誉造成极大影响,系情节较重”。

林淼在“仙女下凡”微信群中发出两张图片 图源:中国新闻周刊
此处,可以看到一个明显的论证漏洞在于,在当事人于两个仅有三人的微信群里散布他人不实信息和“该不实信息扩散”之间,并无法直接建立法律上的因果关联。也即,警方在此并未明确说明,不实信息被广泛扩散,以至给当事人的名誉荣誉都造成极大影响,就是由林某的消息散布行为直接造成。
这是本案之所以引发公众热议的核心,更是此项处罚决定最受质疑之处。所以,公安机关要确保处罚决定能够被接受和理解,就必须在处罚决定中明确说明,尽管林某是在仅有三人的微信群中传播,却直接导致了该不实消息之后的广泛扩散。如果出现此类情形,那在本案中应承担主要处罚责任的,就该是将林某在微信群里发送的消息扩散至更大范围的当事人。
所以,在条分缕析后,大致可得出如下结论:
其一,微信群和朋友圈并非就无构成侮辱诽谤的可能,当事人在将不实信息发送至微信群和朋友圈时也应预见这种可能,由于网络空间的开放性和不可控性,此类信息极有可能因他人转发而被不断扩散,以至于造成他人名誉和荣誉受损的结果;
其二,公安机关要以当事人在微信群和朋友圈转发不实信息而处罚当事人时,必须尽到充分的事实调查和理由说明义务,即必须证明导致他人名誉、荣誉受损就是由涉事当事人在微信群的侮辱诽谤所致,若仅因当事人在人数较少的微信群里八卦和调侃,而不考虑这一行为与信息被广泛散布之间的因果关联就对其予以处罚,既可能逾越了法律的边界,也会给公众造成滥罚擅权的印象。

法律处罚微信八卦的边界在哪?
如上所述,当事人在微信群或朋友圈中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因互联网的开放性和不可控性,同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要求的“公然”要件,同样有可能构成应受治安处罚的侮辱诽谤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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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没人说话啊,我想来说几句
即使是在虚拟世界中,通过曝光隐私、捏造事实而污人清白、毁人名誉的,也要与发生在真实世界中的侮辱诽谤行为一样受到法律制裁。在这当中,因为任何人将信息发送至朋友圈和微信群时,除非设置为仅自身可见,否则都要意识到这些都并非封闭场域,发送的信息也极有可能通过他人不断向外扩散。故而,实践中早已出现在微信群或朋友圈侮辱、谩骂和诽谤他人而被治安处罚的案例;“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的观念,同样伴随着普法宣传而深入人心。
但本案令人困惑之处在于,警方在处罚决定书中称,在涉案教师林某在名为“果冻局长群”和“仙女下凡”的两个微信群里传播后,“该不实信息扩散,对XXX的名誉造成不良影响。林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诽谤,且给当事人的正常工作、生活、身心健康、名誉造成极大影响,系情节较重”。

林淼在“仙女下凡”微信群中发出两张图片 图源:中国新闻周刊
此处,可以看到一个明显的论证漏洞在于,在当事人于两个仅有三人的微信群里散布他人不实信息和“该不实信息扩散”之间,并无法直接建立法律上的因果关联。也即,警方在此并未明确说明,不实信息被广泛扩散,以至给当事人的名誉荣誉都造成极大影响,就是由林某的消息散布行为直接造成。
这是本案之所以引发公众热议的核心,更是此项处罚决定最受质疑之处。所以,公安机关要确保处罚决定能够被接受和理解,就必须在处罚决定中明确说明,尽管林某是在仅有三人的微信群中传播,却直接导致了该不实消息之后的广泛扩散。如果出现此类情形,那在本案中应承担主要处罚责任的,就该是将林某在微信群里发送的消息扩散至更大范围的当事人。
所以,在条分缕析后,大致可得出如下结论:
其一,微信群和朋友圈并非就无构成侮辱诽谤的可能,当事人在将不实信息发送至微信群和朋友圈时也应预见这种可能,由于网络空间的开放性和不可控性,此类信息极有可能因他人转发而被不断扩散,以至于造成他人名誉和荣誉受损的结果;
其二,公安机关要以当事人在微信群和朋友圈转发不实信息而处罚当事人时,必须尽到充分的事实调查和理由说明义务,即必须证明导致他人名誉、荣誉受损就是由涉事当事人在微信群的侮辱诽谤所致,若仅因当事人在人数较少的微信群里八卦和调侃,而不考虑这一行为与信息被广泛散布之间的因果关联就对其予以处罚,既可能逾越了法律的边界,也会给公众造成滥罚擅权的印象。

法律处罚微信八卦的边界在哪?
如上所述,当事人在微信群或朋友圈中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因互联网的开放性和不可控性,同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要求的“公然”要件,同样有可能构成应受治安处罚的侮辱诽谤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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