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rning: session_start(): open(/var/www/vhosts/vandaily.com/php_session/sess_f9fee588fb247f26c69e481d92156fab, O_RDWR) failed: No space left on device (28) in /var/www/vhosts/vandaily.com/httpdocs/includes/session_new.php on line 34
一篇读懂!许家印家族信托"防火墙"崩塌记 | 温哥华地产中心
   

一篇读懂!许家印家族信托"防火墙"崩塌记




第三是信托独立性缺失造成的隔离功能丧失。家族信托之所以具有资产隔离功能,前提是受托人对信托财产进行独立管理,委托人和受益人均不得随意支配信托资产。然而在许家印案中,法院认定该信托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和真实性质。许家印作为委托人疑似过度保留控制权,使得受托人沦为傀儡,信托财产实际仍由许氏家族掌控。

这种情况下,信托形式上的法律独立性被法院一举否定:信托资产被视为委托人实际可支配的个人资产,应当对其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法官强调,信托不能成为债务人的“避风港”,在恒大案中许家印借信托之名行自益之实。失去独立性的信托不再享有法律庇护,其财产与委托人固有财产无异,理应纳入清算范围。

最后是债权人保护优先的公共政策原则。香港作为普通法法域,历来重视在破产清盘程序中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在本案中,法院明确体现了一种价值取向:在涉及大规模债务危机时,保护债权人免受不诚实债务人侵害是一项优先的公共政策考量。信托制度固然有其合法目的和功能,但当其被滥用于逃避债务时,法院会倾向于突破信托的表层结构,以维护司法公正和商业信用。

这些法律实践反映出英美法系法院普遍认可的一点:防止法律形式被滥用于逃债,是维护公共利益的重要使命。香港法院正是基于破产法框架下保护债权人优先的公共政策,结合上述实质原则和反欺诈规则,裁定将信托项下财产纳入执行。这一裁决逻辑昭示:无论是公司还是信托,都不能成为债务人逃避责任的法律避风港。



2009年11月5日,在香港恒大上市会议上的许家印。

“刺破公司面纱”与“信托击穿”


香港法院的本次判决之所以敢于突破信托的“法律防线”,不仅依托于信托法本身的原则,更体现出普通法体系在防止法律形式被滥用方面的一贯精神。

事实上,无论是公司、信托还是基金会,其“独立性”都建立在合法目的与诚信行为的前提之上。一旦这种制度被债务人利用为规避责任的工具,法院都有权“穿透”其形式结构,直达实质控制人。这种司法逻辑,正是从公司法中的“刺破公司面纱”原则演化而来。“刺破公司面纱”与“信托击穿”在法律操作上有相似之处,也存在本质区别。两者的共同目标都是防止法律主体形式被不当利用来规避责任,但侧重点有所不同。

首先是法律客体与原理的不同:“刺破公司面纱”针对的是有限公司的独立法人格。当股东滥用公司结构,将其作为个人“工具”或“幌子”以逃避法律义务时,法院可以不承认公司的独立人格,直接令实际控制的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责。

近年来的典型案例有“乐视系债务连环案”。在该案中,贾跃亭通过层层控股、交叉持股与境外架构,将债务风险分散至多个关联公司。债权人诉至法院后,部分案件中法院依据“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认定若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公司被用于损害债权人利益,则应“刺破公司面纱”,追究实际控制人个人责任。这类案例显示,公司法上独立人格的保护并非绝对,而是一种有限责任的制度边界。

[物价飞涨的时候 这样省钱购物很爽]
无评论不新闻,发表一下您的意见吧
注:
  • 新闻来源于其它媒体,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
  • 在此页阅读全文
     推荐:

    意见

    当前评论目前还没有任何评论,欢迎您发表您的看法。
    发表评论
    您的评论 *: 
    安全校验码 *:  请在此处输入图片中的数字
    The Captcha image  (请在此处输入图片中的数字)

    Copyright © 温哥华网, all rights are reserved.

    温哥华网为北美中文网传媒集团旗下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