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澤東] 林彪出逃前的最後乞求 壹封致毛澤東的未發之信
毛澤東的,但非林彪手記而是他人筆跡,且落款日期均沒有,信也沒有從毛家灣寄出。
非林彪手記而是他人筆跡,是否林彪口述他人整理?林彪死了,秘書們沒人承認寫過這封信。原信如下:
主席:
伍月贰拾日,我找了周總理談了談有關黨的團結和相當於中央局以上的安全問題。我要總理考慮和請示主席。現將我談話的大意報告主席,請主席考慮並盼主席能找總理壹談,由總理采取落實的辦法。我的意見如下:
經過伍年來的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而這個大革命是非常必要的和正確的,我們黨取得了很大的勝利。現在是要鞏固勝利,是要貫徹“九大”的團結路線,保證“九大”以後,特別是批陳整風以後(批陳整風是必要的和正確的。因為陳伯達是反革命分子,是大壞蛋,他利用廬山會議的機會乘機作亂,因此必須肅清他的影響),黨中央和中央局在壹個相當長的時期保持鞏固的團結,預防思想糊塗的人和冒險家,采取意想不到的冒險行為,破壞黨的團結,導致秩序的紊亂,引起國內國外的不良反映。為此,要想出具體辦法。我想到了以下的辦法,不知妥否,盼主席酌量。
第壹,實行“肆不壹要”的做法。即是在暫定拾年之內,對現任中央政治局委員和候補委員的大軍區的第壹把手、第贰把手(經過批陳整風以後,現任中央和中央局人員,基本上應當說是可靠的)實行不逮捕、不關押、不殺、不撤職等“肆不”,如果他們某個成員有錯誤,可經過黨內思想批評來解決,他們有病,可找人代替工作,如果病故,則提升其他人接替。對於久病要求退休者,則按退休幹部處理。“壹要”就是遇特殊情況,要執行主席面授的機動指示。
第贰,將以上規定傳達到北京,以至其他必要城市擔任衛戍部隊的每壹士兵,要他們根據這個規定,任何時候,不執行除主席以外的任何首長有關對中央和相當於中央局以上人員的捉人、關人、殺人等亂命。如果他們借口是執行命令而執行亂命,則其本人應受法律的嚴厲制裁。無論逃至何處,均應歸案嚴辦。而絕不可讬辭是執行命令而推卸自己的責任。
第叁,為保證首都安全,首都附近的叁個人造山,建議由華東、華北、山東各派壹個獨立營來擔任固守。
第肆,建議將叁拾八軍調離華北。這個部隊雖然是很好的部隊,但放在首都附近不甚適宜,以調往別處,換壹個原贰野、叁野或壹野的軍來,接替他們的任務為宜。
我的以上想法,是看了這次批陳整風會議文件,有的同志在擔心著安全問題。他們的心情是憂慮的,因而是值得重視和深思的。我想,為了防止萬壹發生事故起見,所以想到以上的做法,但這些方法必然是不完備或甚至是不正確的,特報告主席,請主席考慮交總理遵辦。
關於第壹條和第贰條,甚至可以召集首都所有擔任警衛部隊的幹部開會宣布,由他們口頭上或文字上傳達到每壹個士兵,並且每隔兩叁個月重復向士兵傳達壹次,拾年不懈。拾年後再看情況,基本上也應當根據這個精神辦理。首都以外的部隊,可傳達到師、團以上幹部。
這些內容,對外都應嚴格保密,盡可能免除副作用的發生。
我很想和主席談談。如主席什麼時候有時間,請約我壹談。
此致
敬禮!
(摘自《“林彪信稿”的本來面目》余汝信2013年第5期炎黃春秋雜志)

林彪曾被定為毛澤東的接班人,最終卻死於非命。(網絡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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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彪死後,中共在清理他的住所毛家灣時搜出壹封信,口吻是林彪寫給非林彪手記而是他人筆跡,是否林彪口述他人整理?林彪死了,秘書們沒人承認寫過這封信。原信如下:
主席:
伍月贰拾日,我找了周總理談了談有關黨的團結和相當於中央局以上的安全問題。我要總理考慮和請示主席。現將我談話的大意報告主席,請主席考慮並盼主席能找總理壹談,由總理采取落實的辦法。我的意見如下:
經過伍年來的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而這個大革命是非常必要的和正確的,我們黨取得了很大的勝利。現在是要鞏固勝利,是要貫徹“九大”的團結路線,保證“九大”以後,特別是批陳整風以後(批陳整風是必要的和正確的。因為陳伯達是反革命分子,是大壞蛋,他利用廬山會議的機會乘機作亂,因此必須肅清他的影響),黨中央和中央局在壹個相當長的時期保持鞏固的團結,預防思想糊塗的人和冒險家,采取意想不到的冒險行為,破壞黨的團結,導致秩序的紊亂,引起國內國外的不良反映。為此,要想出具體辦法。我想到了以下的辦法,不知妥否,盼主席酌量。
第壹,實行“肆不壹要”的做法。即是在暫定拾年之內,對現任中央政治局委員和候補委員的大軍區的第壹把手、第贰把手(經過批陳整風以後,現任中央和中央局人員,基本上應當說是可靠的)實行不逮捕、不關押、不殺、不撤職等“肆不”,如果他們某個成員有錯誤,可經過黨內思想批評來解決,他們有病,可找人代替工作,如果病故,則提升其他人接替。對於久病要求退休者,則按退休幹部處理。“壹要”就是遇特殊情況,要執行主席面授的機動指示。
第贰,將以上規定傳達到北京,以至其他必要城市擔任衛戍部隊的每壹士兵,要他們根據這個規定,任何時候,不執行除主席以外的任何首長有關對中央和相當於中央局以上人員的捉人、關人、殺人等亂命。如果他們借口是執行命令而執行亂命,則其本人應受法律的嚴厲制裁。無論逃至何處,均應歸案嚴辦。而絕不可讬辭是執行命令而推卸自己的責任。
第叁,為保證首都安全,首都附近的叁個人造山,建議由華東、華北、山東各派壹個獨立營來擔任固守。
第肆,建議將叁拾八軍調離華北。這個部隊雖然是很好的部隊,但放在首都附近不甚適宜,以調往別處,換壹個原贰野、叁野或壹野的軍來,接替他們的任務為宜。
我的以上想法,是看了這次批陳整風會議文件,有的同志在擔心著安全問題。他們的心情是憂慮的,因而是值得重視和深思的。我想,為了防止萬壹發生事故起見,所以想到以上的做法,但這些方法必然是不完備或甚至是不正確的,特報告主席,請主席考慮交總理遵辦。
關於第壹條和第贰條,甚至可以召集首都所有擔任警衛部隊的幹部開會宣布,由他們口頭上或文字上傳達到每壹個士兵,並且每隔兩叁個月重復向士兵傳達壹次,拾年不懈。拾年後再看情況,基本上也應當根據這個精神辦理。首都以外的部隊,可傳達到師、團以上幹部。
這些內容,對外都應嚴格保密,盡可能免除副作用的發生。
我很想和主席談談。如主席什麼時候有時間,請約我壹談。
此致
敬禮!
(摘自《“林彪信稿”的本來面目》余汝信2013年第5期炎黃春秋雜志)

林彪曾被定為毛澤東的接班人,最終卻死於非命。(網絡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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