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肥] 微商賣減肥咖啡查出含違禁成分 被判拾年後上訴
警方通過摸排,查到山西運城的茹某,在她的轉賬記錄中發現了包括許倩在內的下線。
根據判決書,2019年11月至2022年5月間,茹某花371萬多元向不具有經營資質的張某大量進購這兩款咖啡,通過發展許倩等5名下線代理、微信朋友圈發布廣告等方式對外銷售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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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辯稱不明知
2022年6月,許倩在山西臨汾的家中被抓。接受完調查後,許倩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
2023年2月,除張某被另案處理外,茹某、許倩等18人被起訴銷售有毒有害食品。18人中除壹人為男性外,另外17人多數為年齡在30-40歲間的寶媽。
2024年1月,濟寧高新區法院對該案壹審宣判,茹某和5名下線被判5年到12年有期徒刑,其他12人被判緩刑。獲實刑的6人不服判決,上訴至濟寧中院。
濟寧中院認為,原審判決部分事實不清,撤銷後發回重審。2025年6月25日,重審壹審宣判,6人刑期部分維持原判。
兩次庭審中,包括許倩在內的18名被告人均辯稱對咖啡中含有違禁成分不明知。
按照楊致遠的說法,這是許倩第壹次“做生意”。結婚前,她從當地壹所師范中專畢業後,在補習班兼職美術老師。2012年,21歲的許倩和楊致遠結婚,壹年後大兒子出生,許倩就在家料理家務、帶孩子。也因此,許倩在食品經營中的經驗並不多。
壹審庭審時,許倩辯稱“從頭到尾我自己都在喝,並不知道裡面含有有毒有害成分”,另外也沒有人向她表述有“不良反應”。
楊致遠記得,銷售過程中,有顧客來咨詢,說“喝了咖啡後不想吃飯,口幹,老想喝水”。許倩去問茹某,茹某跟她解釋,是白芸豆造成的。許倩查閱配料發現確有白芸豆,在網上搜索後告知顧客,“白芸豆增加飽腹感,這是正常現象。”

▲許倩所售咖啡外盒包裝。受訪者供圖
楊致遠稱,許倩自己喝時也有這些感覺,因此,她會把上家發來的注意事項壹同發給顧客,提示女士在生理期不能喝,喝了之後得多喝水等。
除了自己喝之外,她將咖啡推薦給自己的婆婆、妹妹、閨蜜喝。
當有人問有沒有檢測報告時,許倩才和上家茹某去要相關的材料。茹某給她發來海關稅單、營業執照、檢測報告、食品生產許可證後,她轉手發給顧客。
因為海關稅單模糊不清,遭到下家質疑之後,許倩又問茹某要來更清晰的版本。許倩稱,她看到這些材料上有公章,認為是可信的,也認為這些咖啡是正規產品。
但壹些隱患早已埋下,茹某發來的營業執照上,統壹社會代碼和證照編號被打碼,無法查詢,公司登記住所為台北市某處,而登記機關為大陸的市場監管局,無法對應;食品生產許可證的社會信用代碼也無對應的公司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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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應當明知
針對各位被告人的主張,庭審中,公訴人認為,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主觀明知不要求被告人知曉產品含有某種有毒有害成分,應依據司法解釋第10條綜合認定是否具有明知。
這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21〕24號第拾條,對《刑法》第壹百肆拾肆條規定的“明知”的解釋:應當綜合行為人的認知能力、食品質量、進貨或者銷售的渠道及價格等主、客觀因素進行認定,另外,該條司法解釋列出六種認定“明知”的情形。
對此,西南政法大學刑事檢察研究中心研究員王登輝解釋,上述司法解釋表明,認定“明知”是需要綜合考慮的因素,貨物來源渠道是否正當、被告人對食品的認識程度、買賣雙方的成交價格、包裝是否正規完好、是否在有關部門禁止的情況下銷售等,都關系到“明知”的認定。另外,食品銷售者要在正規進貨渠道下,查驗生產日期、生產廠家、質量合格證、國家安全檢驗的標識等,履行食品安全保障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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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沒人說話啊,我想來說幾句
根據判決書,2019年11月至2022年5月間,茹某花371萬多元向不具有經營資質的張某大量進購這兩款咖啡,通過發展許倩等5名下線代理、微信朋友圈發布廣告等方式對外銷售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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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辯稱不明知
2022年6月,許倩在山西臨汾的家中被抓。接受完調查後,許倩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
2023年2月,除張某被另案處理外,茹某、許倩等18人被起訴銷售有毒有害食品。18人中除壹人為男性外,另外17人多數為年齡在30-40歲間的寶媽。
2024年1月,濟寧高新區法院對該案壹審宣判,茹某和5名下線被判5年到12年有期徒刑,其他12人被判緩刑。獲實刑的6人不服判決,上訴至濟寧中院。
濟寧中院認為,原審判決部分事實不清,撤銷後發回重審。2025年6月25日,重審壹審宣判,6人刑期部分維持原判。
兩次庭審中,包括許倩在內的18名被告人均辯稱對咖啡中含有違禁成分不明知。
按照楊致遠的說法,這是許倩第壹次“做生意”。結婚前,她從當地壹所師范中專畢業後,在補習班兼職美術老師。2012年,21歲的許倩和楊致遠結婚,壹年後大兒子出生,許倩就在家料理家務、帶孩子。也因此,許倩在食品經營中的經驗並不多。
壹審庭審時,許倩辯稱“從頭到尾我自己都在喝,並不知道裡面含有有毒有害成分”,另外也沒有人向她表述有“不良反應”。
楊致遠記得,銷售過程中,有顧客來咨詢,說“喝了咖啡後不想吃飯,口幹,老想喝水”。許倩去問茹某,茹某跟她解釋,是白芸豆造成的。許倩查閱配料發現確有白芸豆,在網上搜索後告知顧客,“白芸豆增加飽腹感,這是正常現象。”

▲許倩所售咖啡外盒包裝。受訪者供圖
楊致遠稱,許倩自己喝時也有這些感覺,因此,她會把上家發來的注意事項壹同發給顧客,提示女士在生理期不能喝,喝了之後得多喝水等。
除了自己喝之外,她將咖啡推薦給自己的婆婆、妹妹、閨蜜喝。
當有人問有沒有檢測報告時,許倩才和上家茹某去要相關的材料。茹某給她發來海關稅單、營業執照、檢測報告、食品生產許可證後,她轉手發給顧客。
因為海關稅單模糊不清,遭到下家質疑之後,許倩又問茹某要來更清晰的版本。許倩稱,她看到這些材料上有公章,認為是可信的,也認為這些咖啡是正規產品。
但壹些隱患早已埋下,茹某發來的營業執照上,統壹社會代碼和證照編號被打碼,無法查詢,公司登記住所為台北市某處,而登記機關為大陸的市場監管局,無法對應;食品生產許可證的社會信用代碼也無對應的公司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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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應當明知
針對各位被告人的主張,庭審中,公訴人認為,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主觀明知不要求被告人知曉產品含有某種有毒有害成分,應依據司法解釋第10條綜合認定是否具有明知。
這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21〕24號第拾條,對《刑法》第壹百肆拾肆條規定的“明知”的解釋:應當綜合行為人的認知能力、食品質量、進貨或者銷售的渠道及價格等主、客觀因素進行認定,另外,該條司法解釋列出六種認定“明知”的情形。
對此,西南政法大學刑事檢察研究中心研究員王登輝解釋,上述司法解釋表明,認定“明知”是需要綜合考慮的因素,貨物來源渠道是否正當、被告人對食品的認識程度、買賣雙方的成交價格、包裝是否正規完好、是否在有關部門禁止的情況下銷售等,都關系到“明知”的認定。另外,食品銷售者要在正規進貨渠道下,查驗生產日期、生產廠家、質量合格證、國家安全檢驗的標識等,履行食品安全保障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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